城鎮水價改革持續引發社會熱議。隨著剛性成本上漲與服務標準升級,水價改革面臨多重考驗。本文聚焦水價改革的核心矛盾,從成本監審的科學性、價格調整的公平性、服務效率的平衡性等維度展開討論。
2025年以來行業里熱點話題是水價。隨著近期廣州、深圳供水價格的相繼調整,水價也再一次引起了社會包括一些主流媒體的討論,大多表達了對于公共服務定價以及改革配套措施等問題的深切關注。
前不久E20供水研究中心將我國水價與其他國家進行對比(均價2.1元/方,我國居民自來水價格處于世界哪種水平),文章發表后同樣引發了各方對水價問題的不同看法。我們再從城鎮供水成本、原則與機制等方面加以探討。
城鎮供水的成本與價格
關于供水價格的討論焦點往往落在成本上,供水成本的變化是否合理、用戶是不是應該“照單全收”。我國供水價格的定價機制是“成本加成”,即合理的供水成本加上一定比例的收益,以此為基礎核算單位水價,因此成本的認定成為水價制定首要的、也是最為關鍵的步驟。
隨著基礎設施建設、管網改造、原水費變化等多重因素的影響,我國供水剛性成本在增加。然而,供水成本和計入水價的監審成本,兩者是完全不同的。
供水成本反映的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實際發生費用。而監審成本是價格主管部門從定價角度進行核算,在確認供水成本真實性的基礎上,依照我國成本監審辦法,對其中不合理的部分進行核減。
《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明確“計入定價成本的各項費用,應當與城鎮供水生產經營活動相關,應當反映城鎮供水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需要”,要求區分出來哪些成本是為供水服務而發生的,并且成本要符合一定效率水平,如要求供水企業達到管網漏損率、自用水率等控制性指標,超標部分不能計入定價成本。
比如,在某城市水價調整過程中,根據定價成本監審報告,核定后成本核減了企業獲得的政府補助,同時該城市實際漏損率高于《城鎮供水管網漏損控制及評定標準》評定標準的規定,超出部分不進入水價。
成本監審由政府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水價的定價權也在政府。供水企業以特許經營的方式提供供水服務,按照“使用者付費”原則,通過向終端用戶收取水費實現回收成本并獲得合理收益。通常情況下,如供水實際成本過高,政府會進行補貼,以減輕用戶端的支付壓力。因此可以看出,水價調整需要平衡政府和公眾的關系。傅濤曾經在《水價二十講》中提出經典的“支點理論”:當企業績效作為支點時,政府支付和用戶支付分別位于天平的兩端。一方的少付必然以另一方的多付為前提。
對于調整幅度較大的,一些城市和地區采取了分步調整的方式。如河北省內南水北調受水區的主要城市均在2017-2019年水價改革實踐中,采取“一次聽證,三次到位”、“小步快跑”的模式,既保障價格合理反應供水成本,提高用水效率,同時也考慮到用戶對調價的接受程度。
水價改革過程實際上有助于厘清三方各自的角色:政府加強履行對供水服務的監管職責、保障服務效果,企業獲得可持續發展的動力,用戶也可接受因服務提升而帶來的合理水價變化,三方達到一個默契的平衡點(供水價格新政線上討論會達成的三大共識性建議)。
我國水價調整周期較長,過程也比較復雜,調價存在滯后性,為此多地在水價機制層面進行了一些探索,目前,行業具有較高可行性的做法有動態調整機制,價費聯動等(水價機制改革核心之動態調整、價格聯動、成本激勵)。
水價改革的公平與效率
供水是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基礎行業,要確保供水服務能夠滿足公眾的基本需求,政府在制定水價時需要兼顧公平性和公益性。
(1)確保不同收入群體的基本用水需求均得到滿足。水價的制定參考了大部分人的收入水平,同時也會考慮低收入群體優惠政策保障,避免因價格過高導致部分人無法負擔。在各地的具體措施中,一般包括對低收入群體實行直接減免水量費用,或者實行水價優惠。
(2)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具有稀缺性,超出基本需求的用量應被限制。各地在居民用水計價方式上進行改革,完善階梯水價制度,發揮價格機制在水資源配置中的調節作用。一階水量保障用戶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對超出基本用水額度的進行階梯式加價,約束不合理的用水行為甚至是水浪費行為。同樣,對于非居民用水,一些地區實行超定額累計加價管理。
(3)公眾在價格制定方面的權益應得到充足保障。公眾作為供水服務的受益主體,既有“使用者付費”的責任,也有知情、監督、參與的權利,因此水價調整過程強調透明度和公眾參與的重要性。供水企業需要公開其經營情況和成本數據。政府主管部門在定價過程中,需廣泛聽取公眾意見,接受社會的監督,推動水價調整更加科學合理地進行。
然而實際操作中,成本公開內容及相關問題的解答不夠通俗易懂,不能夠被公眾很好的理解,溝通交流渠道不多元,公眾參與感弱,引發了系列問題。因此,政企雙方與公眾的溝通渠道、溝通方式、溝通質量都需要進一步的提升。
約束供水成本的意義重大,但是如果拋開服務水平,單純監審成本,將有可能迫使運營企業為控制成本,降低服務質量。
《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中,鼓勵各地激勵供水企業提升供水服務質量。核定供水價格應當充分考慮供水服務質量因素,將水質達標、用水保障、投訴處理情況等作為確定供水企業合理收益的重要因素。
在水價制定過程中,地方政府主要在成本監審報告的基礎之上,根據《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進行價格制定。這種方式具有其科學性與合理性,但也會局限在企業自身的歷史成本和價格的對比,而缺少了同行業的橫向對比,不利于體現和促進企業供水服務品質的進一步提升。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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