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水價聽證會定于2月29日舉行水價聽證會,聽證會再次引發關注。究竟該如何認識聽證會?中國水網就此采訪了行業相關專家。
據中國水網了解,當前聽證會主要依據的是,由發改委頒布,于2008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的《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此《辦法》是在2002年11月22日修訂版《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的基礎上修改而成。
聽證會開拓了民意表達渠道
聽證會,作為國家規范價格管理,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和透明度的一種辦法,在實施過程中,卻遭遇到很多質疑。
對此,通用顧問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劉敬霞律師認為:“聽證會,從制度本身,沒有問題。”劉敬霞介紹,聽證會就是為了平衡價格調整相關方,以實現平等交流為目的而設置的民意表達平臺。從制度設計上,它是價格調整的一個必要程序,以方便價格相關各利益方可以集中發表自己的意見。她認為,目前大家對聽證會的意見,應該是操作過程中出現了問題。從定位上,聽證會并不必然是聽漲會,聽證會的具體結果由現實情況決定。
珠海水務集團供水業務部主任王航洲認為,聽證會是價格調整必要經歷的步驟,給各方發表觀點,體現了民眾的訴求。也許有缺點,但縱向來看,有聽證會總比沒聽證會好,可發表意見總比不能發表意見好,有渠道總比不能溝通好。
發改委曾就2008年《辦法》解釋,《辦法》突出了聽證的公開性,盡可能將聽證會的組織和舉行過程透明化。規定了全方位、全過程的公開,如向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開放;公開聽證會參加人、旁聽人員、新聞媒體的名額、產生方式及具體報名辦法;公開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定價聽證方案要點,聽證會參加人名單、聽證人名單;公開對聽證參加人主要意見的采納情況和理由。并特別要求聽證會參與人員中消費者人數最低不低于三分之一。
從原則和程序設計的角度,對于行政管理、社會和民眾參與來說,聽證會不能不說是一個進步。
聽證會不是最終決策形式
聽證會作為反映價格利益各方觀點的展示的平臺,對于聽證會,清華大學法學教授于安認為,聽證會是一種做出最終行政決策前的民主形式,而非最終的決策形式。它不一定要適用最終決策的程序和原則,比如誰服從誰等,聽證只是一個階段而已。這個必須要在法律上加以區分。換言之,聽證會上只是聽取參與人的意見,并且向聽證參與人員解釋說明預備方案的內容,所以,給聽證會強加上一些其他的功能就未必能實現。于安介紹,“公眾需要注意的是,對聽證會的定位要有正確認識。”
而就此,發改委對媒體溝通時曾解釋,根據發改委對媒體的解釋,之所以要出臺《辦法》,一個主要原因是,原價格聽證辦法“對聽證會性質規定不明確,以至于社會上有人將聽證會看作定價決策會,認為應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價格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定價聽證會是對政府制定價格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的“論證會”,即聽證會上發表的各種意見只對政府制定價格起參考作用,主要目的是提高政府定價的科學性、合理性。
聽證僅僅是對制定價格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不作出是否調價、調價多少的決定。定價機關要同等尊重多數意見和少數意見,根據其意見是否合理可行決定是否采納,而不是以人數多寡作為是否調價的決策依據。
應讓聽證會回歸其定位
在這樣的定位下,其實,“目前聽證會被很多人誤解了”,長沙供水有限公司總經理金凱軍對中國水網表示。他介紹,聽證會不是決策機構。聽證會如果可以形成結果,不是也不代表最終的決策結果。
金凱軍介紹,從另一個角度,因為聽證會是一個反應意見、發出聲音的平臺,所以參與代表需要有足夠的專業能力,并盡可能廣泛地代表其所能代表的“民意”。但目前,很多聽證代表多代表個人立場,而沒有與其所代表的人群進行深入、廣泛的交流,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聽證會不能反映民意”,也最終讓聽證會的效果大打折扣。
清華大學環保產業研究所所長傅濤博士介紹,公眾參與聽證會的本意是表達民意,實現政府與公眾的溝通,而不是讓非專業的公眾對供水成本進行專業性的審查,因為即使是專業人士,也很難在短期內對其成本的合理性進行有效判斷,讓百姓與企業面對面在聽證會上進行以成本為核心的較量是不妥當的。
聽證會應該如何開?劉敬霞認為,召開聽證會必須遵循“三公”原則:程序公正、內容公開、結果公平。而其中,相關監督制度和審議程序尤為重要。
以水價聽證會而言,傅濤認為,目前的水價聽證會已經基本迷失。他介紹,以水價調整為例,必須首先明確物價局、水務局、供水企業、用戶等多方主體的角色定位、權利以及責任范疇。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調價具體操作程序,以及聽證會的定位,并嚴格按照相應流程的組織步驟、時間等規范,以及目標等進行規范操作,強化監管。傅濤認為,只有理清這些關系,才能避免政府、公眾代表以及供水企業在水價聽證會上所面臨的尷尬和質疑。要確保聽證會合理、合法,實現應有的功能,必須讓聽證會歸位。
編輯: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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