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有關問題的復函
(環函〔2009〕142號)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有關問題的請示》(京環文〔2009〕26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據此可以理解,凡是向水體排放污染物,單位和個人都要依法設置排污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有關“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的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任何排污口均屬違法,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等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編輯:張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