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正在征求對《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的意見。作為業內重要的專業機構,大岳咨詢有限公司提交了對《辦法》的意見。在研讀《辦法》(征求意見稿)過程中,我們發現很多內容不盡合理,在此以制水能力過剩問題為例談談完善《辦法》的思路。
征求意見稿第二十條規定,“因過度超前建設而增加的投資成本不能全部由當前消費者承擔”。這種規定在邏輯上似乎是合理的,是對水司違反科學規律進行懲罰。但有些問題是無法回避的。
第一,制水能力嚴重過剩則投資不能進入成本,意味著建設過剩制水能力的投資無法回收。這樣供水企業將會出現虧損,而用于建設的貸款是必須償還的。政府能夠額外提供資金還貸嗎?為了維持水司的運轉,最終的途徑可能還是要增加水價。
第二,這種規定能使造成制水能力過剩的責任人受到懲罰嗎?不能。企業里造成制水能力過剩的人多數已經提升或退休,即使仍然在位,這種安排對他個人也沒影響。除企業領導外,審批機關的責任更大。
解決這種問題需要面對現實。首先,舊有的體制存在很多問題,現在去追究責任人難度很大,應該允許已成事實的部分進入制水成本(除非地方財政能提供補貼)。其次,應該加強制度建設,避免以后再出現能力嚴重過剩,制度建設需要重點對直接責任人進行監管。
我們理解中央政府部門制定《辦法》是一件難度很大的事,但為了達到中央提出的建立和諧社會的目標,應該盡最大努力使《辦法》科學、可行,讓該承擔責任的人承擔責任。制定《辦法》是系統工程,不能回避問題,該解決的問題即便解決不了,也應該提出來進行研究,否則政府制定的政策永遠完善不了。(大岳咨詢公司高級經理 蔡建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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