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20供水研究中心聯合行業專家,推出二次供水管理路徑研究系列文章,從六個方面講述實際推進過程中的癥結所在及建議解決路徑,共計6篇,本文為第五篇,展開說說“監控先行、定價委托”的二次供水模式。
關于加快城市住宅二次供水設施改造、要求供水企業接管的系列政策文件均明確“改造后接管”以及“以政府、供水企業投入為主,居民合理分擔,多渠道籌集改造資金”,隨著地方財政日漸趨緊,而改造接管的水價成本矛盾過大,各地二次供水移交在實踐中陷于停滯。監控先行是指,不以二次供水設施改造為前提,首先搭建集中監控系統,掌握設施運行狀態和數據,既支撐實現高效率運維,也支撐精細化改造投入和成本控制;定價委托是指,屬業主共有產權的二次供水設施,明確其移交接管性質并非產權轉移,而是以發揮專業化優勢、降低社會總成本為目的、接受政府定價管理、有組織地進行的專業化委托行為,且委托行為不改變業主作為產權人對共有設施的權利義務。
監控先行,是供水企業接管履責的能力和信心保障,也是化解成本矛盾的關鍵
不以改造泵房設備為前提,而是在泵房現場安裝數據采集和遠傳監控系統,在總部搭建集中監控平臺和運維調度系統、設施資產管理系統、運維巡檢員手機APP,實時、全面掌握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狀態,異常故障及時響應處置;通過響應及時率、完成及時率、維修耗材核算等數據化管理,確保人力配置合理化、維修成本精細化,實現低成本、高效率運維。
在建設年限、部件材質、工藝參數等檔案信息的基礎上,運用監控反映的實際能耗、水質、故障頻次、維修記錄等數據,以及維修前后的變化對比,形成客觀真實的二次供水設施質量與健康度評價,依據評價結果,制定“針對性局部改造”或“擴大改造范圍提高保障性”的改造投資計劃,實現精準投資、可控投資。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水價承受力提高,當水廠管網等固定資產折舊逐步釋放成本空間,成本發生的主動性可控性更符合供水企業利益。對于“群眾意見強烈、改造要求迫切”的項目,可以盡可能保留具備使用功能的設施,以局部維修或精準改造的方式實施,通過客觀的監控數據,驗證局部維修或精準改造的有效性,監控數據反映確需擴大改造范圍時才予擴大,最終是以實際數據和客觀效果取得群眾認可,從而大幅提高改造資金的使用效率。所以,通過“監控先行”,可以避免巨額的改造成本在供水企業接管當期發生,大幅度緩解水價成本矛盾。
定價委托,讓價格機制建立在明確的工作性質和責任邊界基礎上
住建水務部門經過合規程序,統一組織小區業主委托供水企業對二次供水設施開展專業化運維服務,并不改變業主作為產權人對共有設施的權利義務。二次供水運行電費無論轉計入水價成本或繼續保留在物業管理費盤子內,均符合“誰受益、誰付費”原則,但轉計入水價成本涉及水價和物業管理費的一增一減,加大水價定價難度,因此大部分城市將運行電費繼續保留在物業管理費盤子是合理的選擇;同理,共有產權供水設施使用物業維修基金分擔部分更新改造成本具有合理性,由于監控先行,每一項維修改造以實際監控數據如水質、水壓、故障頻率等作為依據,客觀真實、與業主直觀感受一致,易于業主認可接受,由物業維修基金(或業主)按一定規則承擔部分出資責任的可行性大大增強,有利于降低水價成本。
共有產權設施的產權界線清晰,改造投入“誰投資、誰核算”,供水企業只能對其出資的部分進行攤銷或計提折舊。監控系統屬于供水企業開展二次供水管理的基礎設施,其投資建設成本應計入基礎水價成本;若能安排財政補貼承擔一部分監控系統建設成本,其性質屬于對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補貼,更具公平性與合理性,將用于個別小區供水設施整體改造的同等額度補貼資金用于建設監控系統,能發揮更大的財政補貼效益。
泵房設備和管道閥門等供水設施的更新改造投入,以及運維人工等費用,由物價部門根據地方經濟發展水平、水價承受力等實際情況,按照《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規定,將其統一納入基礎水價或按“誰受益、誰付費”原則計收二供專項水價進行補償。
調價前“以監協管”,既為價格機制創造條件,也實質改善二供服務,避免停滯
接管二次供水的成本確實會對供水企業經營構成沉重負擔,即使實行高效的數據化應用和管理,水價調整到位之前,巨大的新增成本往往超出正常經營的可承受范圍。129號文要求加快完善公用事業價格機制,“合理制定并動態調整供水價格”,但事實上,各地的供水價格調整存在客觀上的“周期”,需要滿足內外部諸多條件的窗口期才啟動調價,監控系統造價有限,調價前分批實施投入建設,將新增折舊和財務費用控制在供水企業經營預算可承受范圍內,可避免對正常經營構成重大壓力。
供水企業通過監控系統實時掌握小區二供設施運行狀態,小區物業管理運維人員通過授權登錄,故障報警信息和處置工單還可以通過手機APP接收,通過APP執行工單,提高物業管理的二次供水運維效率;雖然仍由物業管理機構履行運維責任,但物業管理機構借助監控系統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成本,在供水企業協助和指導下,城市二次供水服務過程受控,服務和監管水平得到實質改善提升;待定價落實,再依照合規程序正式委托移交,完成政策閉環。
諸如維修更新如何劃定物業維修基金(業主)出資責任、運行電費如何歸口處理、如何對日后物業管理機構的配合工作劃定責任等等,各相關方未達成共識的情況下,調價工作缺乏基礎,通過以監協管的過程,有利于各方實踐磨合達成共識,明確責任劃分對應的水價成本邊界;同時,還可以為水價方案提供運維人力需求、外協需求、維修物料消耗及更新改造等等成本項目的實際依據,為啟動調價、推進委托接管創造條件。
“監控先行、定價委托”,幫助供水企業樹立接管履責的信心,消除對價格利益機制的疑慮,定價前“以監協管”改善提升服務和監管水平,相比“先改后接”模式要么等待財政補貼、要么調升水價的停滯僵持,不失為現實條件下務實推進供水企業接管二次供水的有效路徑。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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