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農業種植業結構和發展布局,推動生態農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藥,推廣精準施肥、節水灌溉技術和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組織開展病蟲害統一預防、統一治理,加強對生產、銷售、使用農藥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藥及農藥包裝物的綜合監督管理,防止污染水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引導有關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依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農業固體廢物,加強對秸稈等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的監督管理,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四節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條 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應當配備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以及所在水域排放標準或者要求的污染防治設備、器材,不得違反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船舶裝用污水儲存設施暫存污水并將其排往岸上接收設施處理的,除應急旁通管路外不得設置其他可以將污水直接排入水體的外排口。船舶航經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特殊排放要求區域時,應當保證其污水外排口全程處于有效鎖閉狀態。不符合排放規定的船舶污染物應當交由港口、碼頭、裝卸站或者有資質的單位接收處理,并按照規定在相應的船舶文書中記錄。船舶污染物接收單證和相關記錄文書應當按照規定保存備查。
船舶使用的燃料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鼓勵船舶使用清潔能源。在具有飲用水水源功能的湖泊和水庫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三十八條 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轉運及處理處置設施。
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應當具備足夠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能力,并按照規定處置污染物。新建、改建、擴建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應當配套建設相應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并做好與城市市政公共處理設施的銜接?,F有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應當逐步配套建設相應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尚未建成接收設施的,應當委托經備案符合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資質的專業單位負責接收。
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作業,或者從事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清洗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其運營規模相適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及海事管理機構建立船舶水上污染防治執法聯動機制,對船舶污染實行全程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水行政、能源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漁業船舶、躉船和洗砂船、旅游船和從事成品油供應的水上加油船及其有關作業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流域特別規定
第四十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國土空間規劃、供水現狀和規劃,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提出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跨地級以上市建設作為飲用水水源的異地引水工程,應當在取水口和非完全封閉式飲用水輸水河道或者渠道一定范圍內的水域和陸域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有關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確保飲用水安全的前提下,提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調整方案,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程序報批。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安排、布局農村飲用水水源,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和治理,做好水質檢測和衛生防護等工作,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采取城鎮供水管網延伸或者建設跨村、跨鄉鎮聯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發展規模集中供水,推動形成城鄉一體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機制。
新建、改建、擴建的農村集中供水工程,應當同步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工作。
第四十二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或者調整方案經批準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規范化建設,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周邊人類活動頻繁的區域設置隔離防護設施,在取水口周圍安裝監控設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拆除、覆蓋、擅自移動、涂改和損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警示標志、隔離防護設施或者監控設備。
第四十三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O置排污口;
(二)設置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儲存罐、倉庫、堆棧和廢棄物回收場、加工場;
?。ㄈ┡欧拧A倒、堆放、處置劇毒物品、放射性物質以及油類、酸堿類物質、工業廢渣、生活垃圾、醫療廢物及其他廢棄物;
?。ㄋ模氖麓爸圃?、修理、拆解作業;
?。ㄎ澹├么a頭等設施或者船舶裝卸油類、垃圾、糞便、煤、有毒有害物品;
?。├么斑\輸劇毒物品、危險廢物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ㄆ撸┻\輸劇毒物品的車輛通行;
?。ò耍┢渌廴撅嬘盟吹男袨?。
除前款規定外,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還不得停泊與保護水源無關的船舶、木排、竹排,不得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放養畜禽活動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第四十四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不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除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有關的外,應當盡量避讓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經組織論證確實無法避讓的,應當依法嚴格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建設項目,應當嚴格落實工程設計方案,并根據項目類型和環境風險防控需要,提高施工和運營期間的環境風險防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等各項措施的等級。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施工、運營期間環境風險預警和防控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編輯:王媛媛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