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嚴格畜禽養殖管理。鞏固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關閉搬遷成果,確保禁養區內不復養。對禁養區外養殖場進行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分區管理,嚴格落實各縣(區)畜禽養殖發展和污染防治規劃和各縣(區)、鄉鎮畜禽養殖總量控制要求,建立動態管理臺賬。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小區)的養殖規模要與周邊消納土地量匹配,并完善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設施。現有畜禽養殖場(小區)要根據環境承載能力和周邊土地消納能力,配套建設完善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處理或資源化利用設施。對周邊消納土地充足的,要采取“種養結合、生態還田”模式;
對周邊消納土地不足的,要通過養殖糞污深度處理降低還田利用的負荷壓力,養殖糞污深度處理后仍然超過土地消納能力的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實施減產縮能或關停。
②推進規模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據統計,全市非禁養區內共有 2071 家規模畜禽養殖場。按 2018 年底前全市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治理率達 80%以上、2019 年底前達 90%以上、2020 年底前達所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治理率達 100%目標要求,排定年度需要治理養殖場數量,全市 2018 年 4-12 月及 2019、2020 年治理養殖場數量不得低于 206 個,3 年時間完成剩余 619 個未完成治理的養殖場治理任務,確保 2020 年底前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治理率達 100%。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小區)需全步同步建設污染治理設施,并確保 “三同時”到位。2020 年以后,關閉取締所有無污染治理設施的養殖場。按規定開展總氮總磷自行監測、記錄臺賬、報送監測結果并向社會公開,按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定期上報氮磷達標情況及相關監測數據。2018 年 6 月底前,屬于重點排污單位的畜禽養殖場污水處理設施(如有)安裝含總氮和(或)總磷指標的自動在線監控設備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
③加強畜禽生態養殖技術推廣應用。推廣生態養殖,鼓勵規模化養殖場和養殖大戶投入,以獎代補,積極推廣畜禽清潔養殖技術,大力推廣科學飼養,提高飼料利用效率,減少浪費,從源頭減少污染物的排放。新、改建養殖場推廣漏縫地面-糞尿分離-雨污分離-免沖洗-減排放養殖模式;有條件的養殖場推廣應用生物發酵內墊料零排放模式及場外墊料零排放模式。
④加強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推廣農牧結合綜合利用型生態治理模式,加大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的推廣力度,鼓勵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實施有機肥生產利用工程,就地處理和合理消納產生的畜禽糞便和廢水。繼續做好各種實用型沼氣工程,實施糞污無害化處理還田灌溉利用,積極推進其他方式的畜禽糞便資源化利用。加大對小型、分散式、特色養殖污染治理,采取自建分散式處理設施及建設村莊集中糞污處理利用設施,對分散式養殖廢棄物進行處理利用,避免糞便和養殖生產污水直排入河。
⑤實施氮磷攔截及生態凈化工程。優先在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和無公害食品基地內普及節水灌溉技術,到 2020 年節水灌溉技術在綠色有機農產品生產基地內普及率達 90%以上。在有條件的農產品生產基地內逐步推廣生態攔截工程,采用水生植物群落、格柵和透水壩等方式,在現有溝、塘、窖基礎上建設生態溝渠、污水凈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設施,凈化農田排水及地表徑流。到 2020 年,生態田埂技術、生態攔截溝技術、生態護岸技術等在綠色有機農產品生產基地內普及率提高到 30%以上。通過建設生態攔截溝、濕地凈化等工程措施,以及提高化肥利用率等途徑,減少污染物排放。在具備條件的河口區域開展濕地建設,減少面源污染物入海量。
五、初期雨水收集處理
(一)初期雨水治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降雨初期,雨水溶解了空氣中的大量酸性氣體、汽車尾氣、工廠廢氣等污染性氣體,降落地面后,又由于沖刷屋面、瀝青混凝土道路等,使得前期雨水中含有大量的污染物質,前期雨水的污染程度較高,甚至超出普通城市污水的污染程度。經雨水管直排入河道,給水環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連云港市目前相關工作尚未開展。
(二)主要任務
國務院 2015 年印發的《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提出城鎮新區建設均實行雨污分流,有條件的地區要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為貫徹落實相關要求,應著力推進雨污分流管網建設,推進市縣城區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應加快實施雨污分流改造,城鎮新區建設均應實行雨污分流,避免雨污合流溢流造成的水體污染。結合海綿城市建設要求,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建設初期雨水調蓄池、泵站或專門的初期雨水處理設施,加強初期雨水處理,規劃用地面積 2 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同步建設雨水收集利用系統,重點推進徐圩新區、海州玉帶河片區兩個海綿城市示范區建設。
六、重點工程項目
根據水十條考核要求及水環境質量改善要求 ,確定2018-2020 年重點組織實施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及提標改造(含依托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園區雨污水管網建設、畜禽養殖治理和初期雨水收集等污水污染防治工程,共計 95 項,擬投入資金約 80.83 億元。
具體工程項目清單詳見附表。
七、保障措施
(一)強化地方政府責任。各級地方政府是實施本方案的主體,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實行黨政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要成立專門的領導機構,制定年度工作計劃,明確責任單位、進度要求,落實資金、用地等建設條件,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按期高質量完成建設任務。
(二)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各類排污單位要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和制度,加強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開展自行監測,落實治污減排、環境風險防范等責任。中央企業、國有企業、省屬企業和市屬重點企業要帶頭落實,工業集聚區內的企業要探索建立環保自律機制。
(三)加大資金投入、拓寬資金渠道。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入機制。堅持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原則,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入機制,拓寬融資渠道,落實項目建設資金,大力推進 PPP 項目建設。充分發揮環保投資公司的平臺作用,吸引更多社會資本、民營資本參與環保產業和環境治理。發展綠色信貸,優化完善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體系。特別是落實縣級及以下園區依托、自建的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費用,確保建成的各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轉,發揮效益。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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