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工業企業監管。實施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劃分市、區、街道(鄉鎮、工業園區)三級環境監管網格,各級環境管理機構要加強對工業污染源的監督檢查,全面推行“雙隨機”抽查制度,對污染物排放超標或者重點污染物排放超總量的企業予以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對整治后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予以限期停業、關閉。
構建企業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實施《武漢市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對誠信企業采取獎勵性環境管理措施,對環保不良企業采取懲戒性環境管理措施,2017年底前分級建立企業環境信用信息系統。
(六)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工程減排
著力完善污水廠配套管網建設。分步推進中心城區和新城區雨污分流管網改造與建設。2020年前,中心城區污水收集管網完善率達到90%以上,污水廠運行負荷平均達到85%以上,COD、氨氮、總磷進出水濃度差分別力爭達到130 mg/L、20 mg/L及2.5 mg/L 以上,其中府河朱家河口控制單元、長江白滸山控制單元應實現生活污水全收集全處理,COD、氨氮、總磷進出水濃度差應達到150 mg/L、23 mg/L及3.5 mg/L ;新城區建成區污水管網完善率達到80%以上,污水廠運行負荷平均達到65%以上,COD、氨氮、總磷進出水濃度差分別力爭達到110 mg/L、12 mg/L及1.0 mg/L 以上。2035年前,中心城區管網完善率達到95%以上,污水管網系統截流倍數達到3以上,污水廠運行負荷平均達到90%以上;新城區建成區污水管網完善率達85%以上,污水廠運行負荷平均達到85%以上;全市污水廠進水COD年均濃度力爭達到200 mg/L以上。
大力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落實《市四水共治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武漢市治理鄉鎮生活污水專項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快推進建制鎮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通順河黃陵大橋控制單元、長江白滸山控制單元、長江楊泗港控制單元、漢江宗關控制單元、舉水沐家徑控制單元等重點區域內的建制鎮全部建成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2020年底前,全市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規模提高到421.5萬噸/日以上,其中中心城區處理規模達到341萬噸/日,新城區處理規模達到80.5萬噸/日;全市城鎮污水處理率達到90%以上,其中主城區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率達到95%以上,新城及新城組團、中心鎮和一般鎮污水處理率分別達到85%、70%和60%以上;2035年底前,全市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規模提高至511.5萬噸/日以上,中心城區城鎮污水收集處理率達100%、新城區城鎮污水收集處理率達90%以上。
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提標改造。梁子湖、斧頭湖等敏感區域內的現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2016年底前達到一級A排放標準;新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執行一級A排放標準,現有處理設施需強化脫氮除磷工藝,逐步達到一級A排放標準。2020年前,灄水灄口控制單元、倒水龍口控制單元、舉水沐家徑控制單元、長江白滸山控制單元、長江楊泗港控制單元等重點區域內污水廠應完成提標改造,出水達到一級A排放標準;2035年前,研究基于水環境質量目標的城鎮生活污水廠出水排放指標及要求,完成全市城鎮污水處理廠達標改造工程。
全面推進污泥無害化處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嚴禁處理處置不達標的污泥進入耕地。建設南太子湖、三金潭、黃家湖、漢西等污泥處理處置項目。到2020年,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達到100%,取締非正規的污泥堆放點。到2035年,全面布局污泥處理處置項目,全市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能力與污水處理能力相匹配,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維持100%。
完善生活垃圾收運處理系統。以循環經濟產業園為建設重點,以焚燒為主、水泥窯協同處置為輔、衛生填埋為保障,在“五焚燒、兩填埋、一綜合”的生活垃圾處理格局基礎上,形成生活垃圾“七焚燒、二協同、二填埋”處理利用新格局。2020年前,中心城區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100%,新城區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0%以上。中心城區形成以大型站集中轉運為主的多級轉運模式,配套建設中小型轉運站、收集站(點),新城區形成以中小型轉運站為主的二次轉運模式。中心城區以公共機構和相關企業(含賓館、飯店、商場、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商用寫字樓管理企業以及快遞企業、食品加工企業等)為對象推行強制性垃圾分類,新城區繼續推進東西湖區垃圾分類收集試點,到2020年生活垃圾分類試點覆蓋率力爭達到30%以上。
(七)推進農業污染防治,有效控制農業面源
全面加強養殖業污染防治。嚴格控制畜禽和水產養殖總量。到2020年,控制生豬年出欄290萬頭,家禽年養殖量7500萬只,奶牛存欄量2萬頭,肉牛年出欄量8萬頭,養殖規模在440萬頭生豬當量以內;控制水產養殖面積控制在142萬畝左右。到2035年,應控制養殖總規模在500萬頭生豬當量以下。
優化畜禽及水產養殖布局。2017年前,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對四環線公路以外的未達標小型養殖小區按照規模標準實施改造升級,不再擴大限制發展區養殖規模,同時做好糞污資源化利用和處理。2018年底前,限制養殖區規模以下養殖場全部退出,規模以上畜禽養殖場(小區)須實現糞污資源化利用,達到環保要求;未達到環保要求的,依法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并處以罰款。鼓勵適宜養殖區內散養戶逐步退出,支持發展高標準、現代化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實現畜禽養殖退養平衡。逐步退出水產“三網”養殖。2017年1月底前,拆除梁子湖、湯遜湖、東湖、斧頭湖等重點湖泊的漁業“三網”設施;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湖泊保護目錄中湖泊的漁業“三網”設施拆除。開展漁業禁養區劃分,優化水產養殖空間布局。中心城區40個湖泊列入漁業禁止養殖區,不得開展經營性水產養殖;其他126個湖泊由各轄區人民政府確定禁、限養殖分類,原則上列入漁業限制養殖區,對列入限制養殖區的由各區人民政府依據湖泊水質狀況制定養殖水域、面積、種類、密度等養殖規范,實行不投肥、不投藥、不投飼的生態養殖模式。到2020年,禁養區內全部畜禽養殖及水產養殖企業退出;限養區內規模以下畜禽養殖企業退出,完成水產禁、限養殖區域劃分,退出全部湖庫禁養區內水產養殖,其他區域內實施水產生態養殖改造。
編輯: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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