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全面推行排污許可。
(1)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環境功能區劃要求、污染減排目標、行業排污績效等因素,科學劃定分配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并根據日常監督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排污許可證的核發與監督管理工作。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污染源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工作。[市環境保護局、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實施]
(2)加強許可證管理。認真落實《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以改善水質、防范環境風險為目標,將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總量、排放去向等納入許可證管理范圍。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通過自動監控系統、現場檢查、書面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排污單位許可事項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情況,建立排污許可證管理檔案。每年將本行政區域上一年度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和監督管理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環保部門報告,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排污許可證核發和監督管理的相關信息。依法建立嚴厲的處罰和問責機制,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許可證規定排污。排污單位應通過自己監測或委托第三方監測確保排污行為穩定達到許可證要求。[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實施]
(八)全力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
1.深化重點流域污染防治。
按省級相關部門要求,完成《河源市南粵水更清行動計劃實施方案》修編工作。對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重金屬及其他影響人體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針對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財政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水務局等參與,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實施]
加強重要水庫集雨區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推進《新豐江水庫生態環境保護總體方案》中項目的實施,對江河源頭及現狀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的江河湖庫開展生態環境安全評估,制定實施生態環境保護方案,新豐江水庫評估于2017年底前完成。[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水務局、林業局等參與,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實施]
2.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
(1)從水源到水龍頭全過程監管飲用水安全。各縣區及供水單位應列出專項經費,定期監測、檢測和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廠出水和用戶水龍頭水質等飲用水安全狀況。明確水源到水龍頭全過程中環保、住建、水務、衛生等部門和供水單位的監管責任,強化各部門和單位協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反饋機制。自2016年起市中心城區每季度定期向社會公開飲用水安全狀況信息。自2018年起,每季度定期向社會公開所有縣級城市飲用水安全狀況信息。[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水務局、衛生計生局等參與,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實施]
(2)強化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繼續優化調整取水排水格局,實現高、低用水功能之間相對分離與協調和諧;供水通道嚴禁新建排污口,依法關停涉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排污口,匯入供水通道的支流水質要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要求。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風險排查工作,并列出清單;2016年底前依法清理市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筑和排污口,2017年底前依法清理縣級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內違法建筑和排污口。2016年底前,按規范完成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規范化建設工作,在人類活動頻繁影響較大的一級水源保護區設置隔離防護設施。[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水務局、衛生計生局參與,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實施]
2016年底前應完成城市備用水源或應急水源建設工程,2018年底前應完成單一供水的縣城備用水源或應急水源建設工程。統籌城鄉供水,強化村鎮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加快推進“村村通”自來水工程,至2020年基本建成覆蓋全市的農村供水安全保障體系,農村飲用水源水質基本得到保障。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質檢測。[市水務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環境保護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衛生計生局參與,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實施]
(3)防治地下水污染。石化生產存貯銷售企業和工業園區、礦山開采區、垃圾填埋場等區域應進行必要的防滲處理。加油站地下油罐應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為雙層罐或完成防滲池設置。報廢礦井、鉆井、取水井應于2020年底前實施封井回填。公布環境風險大、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場地清單,開展修復試點。[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水務局等參與,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實施]
3.嚴格控制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污染。
按照國家、省統一部署安排,2017年底前完成環境激素類化學品生產使用情況調查,監控評估水源地、農產品種植區及水產品集中養殖區風險,實施環境技術類化學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農業局、衛生計生局等參與)
4.整治城市黑臭水體。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措施,加大黑臭水體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會公布治理情況。按省級相關部門要求,完成市區建成區黑臭水體排查工作,公布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及達標期限,并接受公眾監督。自2016年起,每季度第一個月將本地區內上季度黑臭水體整治情況報送省住房城鄉建設廳。2017年底前,市區建成區實現河面無大面積漂浮物,河岸無垃圾,無違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體治理目標。(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水務局、農業局等參與)
5.保護水和濕地生態系統。
加強河湖水生態保護,禁止侵占自然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復。加強河湖帶生態建設,在高埔小河、白領頭河、黃子洞河等河流綜合整治時,同步開展河濱岸景觀帶和生態綠化建設。[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水務局、農業局等參與,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實施]
科學劃定生態紅線,強化森林和濕地資源保護管理,禁止侵占自然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復。開展濕地保護與修復,加大退耕還林、還草、還濕力度。加強生態公益林建設、保護和管理,將飲用水源保護區、主要供水通道和重要水庫集雨區范圍內的林地逐步納入生態公益林范疇,到2020年林業用地面積的比例達到45%以上。濕地公園建設要與產業結構轉型升級、水污染治理、水鄉文化傳承相結合。加大水生野生動植物類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力度,開展珍稀瀕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產種質資源的就地和遷地保護,提高水生生物多樣性。2020年底前,河源市濕地面積不低于省級相關部門下達指標。[市環境保護局、林業局牽頭,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水務局、農業局等參與,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實施]
(九)明確和落實各方責任。
1.強化地方政府水環境保護責任。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是實施行動計劃的主體,要按要求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實施方案,逐年確定分流域、分區域、分行業的重點任務和年度目標。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統籌城鄉水污染治理,強化監管,確保各項任務全面完成。各級實施方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水務局等參與,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實施]
2.切實加大資金投入。
市及各縣區財政均應加大環境保護投入力度,將環境保護投入納入政府財政支出,重點支持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處置、河道整治、飲用水水源保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應急清污等項目和工作,確保環境保護工作順利開展。對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及運行費用分級予以保障。圍繞提升環境基礎公共服務水平和改善環境質量狀況,加大用于環境保護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深化“以獎促防”、“以獎促治”、“以獎代補”等資金的支付機制,強化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積極爭取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對于環境保護資金的支持,對國家和省的環境保護重點工程和列入省環保專項資金規劃的項目,應視情況給予配套資金支持。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從國有土地出讓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城鎮污水收集系統、垃圾收集轉運設施的建設。切實做好對環保、財政、建設、稅務等有關部門的審計和信息公開工作,確保各項重點環保工程投資和建設落實到位。[市財政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環境保護局等參與,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實施]
新開發區應將排水管網建設納入發展規劃,與道路、供水、供電等其他市政基礎設施同步建設,計入開發成本。[市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財政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等參與,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實施]
3.加強部門協調聯動。
建立健全跨部門水污染防治協作機制,協調推進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做好水污染防治相關工作,市環境保護局要加強統一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進展情況應及時向市政府匯報。[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財政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水務局、農業局等參與,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實施]
4.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
各類排污單位要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和制度,加強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開展自行監測,落實治污減排、環境風險防范、信息公開等責任。市屬重點企業和國有企業要帶頭落實。工業集聚區內的企業探索建立環保自律機制。(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資委、經濟和信息化局參與)
5.嚴格目標任務考核。
參照國家、省建立的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考核制度,制定我市考核辦法,督促各級各部門落實“一崗雙責”。每年對各縣區行動計劃實施情況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將考核結果作為中央、省、市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將約談該縣(區)政府(管委會)及其相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提出整改意見,予以督促;對有關地區和企業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水環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預、偽造數據和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要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對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導致水環境質量惡化,造成嚴重后果的領導干部,要記錄在案,視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已經離任的要終身追究責任。(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監察局等參與)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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