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強化科技支撐。
1.推廣示范適用技術。
加快技術成果推廣應用,重點推廣飲用水凈化、節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環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態修復、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等適用技術。完善環保技術評價體系,加強環保科技成果共享平臺建設,推動技術成果共享與轉化。發揮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作用,推動水處理重點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組建產學研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示范推廣控源減排和清潔生產先進技術。[市科技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環境保護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水務局、農業局等參與,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實施]
2.攻關研發前瞻技術。
通過相關省級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加快研發重點行業廢水深度處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標準處理、工業高鹽廢水脫鹽、飲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處理、地下水污染修復、危險化學品事故和水上溢油應急處置等技術;開展有機物和重金屬等水環境基準、水污染對人體健康影響、新型污染物風險評價、水環境損害評估、高品質再生水補充飲用水水源等研究。高度重視環境科技發展的支撐作用,將重點環保科研項目優先納入市科技計劃,探索建立跨部門、跨學科的科技協作與科研攻關機制。加強水生態保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水環境監控預警、水處理工業技術裝備等領域的交流合作。[市科技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水務局、農業局、衛生計生局等參與,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實施]
3.大力發展環保產業。
(1)規范環保產業市場。2017年底前,對涉及環保市場準入、經營行為規范的規定進行全面梳理,廢止妨礙形成統一環保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健全環保工程設計、建設、運營等領域招投標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以市場為導向發展壯大環境保護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推進高新技術和實用技術在環保領域的應用,孵化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現代化管理水平的環保企業,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環境保護產業技術創新體系。鼓勵促進高效低耗的先進環保技術裝備、基礎裝備與環保產品的研發和生產,加快對高耗能、高耗水、高耗材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的淘汰和替代。[市發展改革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財政局、環境保護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水務局等參與,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實施]
(2)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明確監管部門、排污企業和環保服務公司的責任和義務,完善風險分擔、履約保障等機制。鼓勵發展包括系統設計、設備安裝、工程使用、調試運行、維護管理的環保服務總承包模式、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處理和工業園區為重點,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監測、評估和治理。[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科技局、環境保護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等參與,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實施]
(五)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
1.理順價格稅費。
(1)加快水價改革。全面實行市區、縣城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具備條件的建制鎮也要積極推進。2020年底前,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對高耗水行業實行差別水價。深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市發展改革局牽頭,財政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水務局、農業局等參與,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實施]
(2)完善收費政策。2016年底前,修訂城鎮污水處理費、排污費征收管理辦法,并適當提高征收標準。結合“村村通”自來水工程建設,擴大污水、垃圾處理費征收范圍,將收費制度普及到縣、鎮和鄉村,做到應收盡收。城鎮污水處理收費標準不應低于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區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高于非超采地區。積極研究和依法落實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國稅局牽頭,市環境保護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地稅局、水務局等參與,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實施]
2.促進多元融資。
大力拓寬資金渠道,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環境保護事業,形成多元化的環境保護投融資機制。鼓勵企業通過BOT、PPP等多種模式參與公益和準公益環保工程建設和運營,最大限度撬動社會資本參與環保產業。設立融資擔保資金,推進環保設備融資租賃業務發展。推廣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排污權等質押融資擔保。采取環境績效合同服務、授予開發經營權益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加大水環境保護投入。統籌流域綜合開發和環境治理,推廣“水環境治理、土地整備與開發、投融資”三位一體的流域治理新模式,實現土地升值、人居環境改善和城區建設品味提升。鼓勵鄉賢與企業家捐建水污染治理設施。[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牽頭,市環境保護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河源銀監分局等參與,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實施]
3.建立激勵機制。
(1)建立節水環保“領跑者”機制。研究與推動實施環保“領跑者”制度,樹立先進環保典范,促進企業與社會踐行綠色生產和綠色消費。鼓勵節能減排先進企業、工業聚集區用水效率、排污強度等達到更高標準,支持開展清潔生產、節約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對循環經濟、清潔生產、資源能源綜合利用等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的企業、工藝、設備和產品給予財政扶持。進一步完善政府采購節能和環境標志產品制度。[市發展改革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財政局、環境保護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水務局等參與,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實施]
(2)推行綠色信貸。探索建立政府財政資金與金融貸款、社會融資的組合使用制度,引導銀行、企業和社會投資共建環保事業,積極發揮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水環境保護中的作用,重點支持循環經濟、污水處理、水資源節約、水生態環境保護、清潔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領域。限制不符合節水減排政策或違反環保法律法規要求項目的信貸和直接融資。加強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環保、銀行、證券、保險等方面加強協作聯動,于2017年底前分級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對涉重金屬、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運輸等高環境風險行業實行強制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環境保護局、水務局、河源銀監分局等參與,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實施]
(3)探索跨界水環境獎懲機制。在嚴格執行《關于東江水環境綜合整治績效評價及獎懲的意見》等現行激勵型財政機制基礎上,進一步探索建立科學的監測、評價、考核和獎懲制度。[市財政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環境保護局、水務局等參與,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實施]
(六)嚴格環境執法監管。
1.加大執法力度。
(1)所有排污單位全面達標排放。加強對排污單位的排放監督,重點排污單位應按要求安裝特征污染物在線監控設施(見附件3表3—2涉水重點監管污染源清單)。進一步完善重點污染源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對超標和超總量的企業予以“黃牌”警示,一律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對限期整治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予以“紅牌”處罰,一律停業、關閉。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環保“黃牌”、“紅牌”企業名單。每年抽查達標單位排放達標情況,結果向社會公布。[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編辦等參與,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實施]
(2)完善環境監督執法制度。健全上級督查、屬地監管的環境監督執法機制,強化環保、公安、監察等部門和單位的協作,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機制和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報等規定。加強對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環保工作的監督。加強法規與制度建設,不斷完善和補充現場執法技術指南規范。[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監察局、法制局、編辦等參與,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實施]
(3)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實施重點環境問題和重點污染源掛牌督辦制度,每年開展環保執法專項行動,對新豐江水庫、楓樹壩水庫等重要水庫集雨區水污染企業進行整治。重點打擊私設暗管或利用滲井、滲坑、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廢水、含病原體污水,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等環境違法行為。依據《廣東省東江水系水質保護條例》等相關文件,對造成生態損害的責任者嚴格落實賠償制度;對違反國家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嚴肅查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領域越權審批、未批先建、邊批邊建、久試不驗等違法違規行為。[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公安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等參與,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實施]
2.提升監管水平。
流域上下游各級政府、各部門之間要加強協調配合、定期會商,實施聯合監測、聯合執法、應急聯動、信息共享。建立嚴格監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科技局、經濟和信息化局、財政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水務局、農業局等參與,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實施]
(1)完善水環境監測網絡。根據《省實施方案》相關要求,統一規劃設置監測斷面(點位),提升飲用水水源水質全指標監測、水生生物監測、地下水環境監測、化學物質監測及環境風險防控技術支撐能力。逐步開展跨行政區交界斷面以及公眾關注河段的水質與主要污染物通量實時監控。每年至少對河源市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進行1次全指標水質監測,2016年起監測頻次增加到豐、枯兩期以上,縣城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指標水質監測。對主要江河、重要飲用水水源地、產業轉移園區和重大風險源下游等環境敏感斷面加密監測,對重點污染源加大監督性監測密度。逐步開展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生物毒性實時監控系統建設。2020年前,建立統一的河源市水環境信息對外發布的網絡和平臺,實現重點流域水環境信息、重點污染源信息、飲用水水源信息多渠道、多形式發布。[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農業局等參與,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實施]
(2)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加強環境監測、環境監察、環境應急等專業技術培訓,嚴格落實執法、監測等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加強基層環保執法力量,具備條件的鄉鎮(街道)及工業園區要配備必要的環境監管力量。各縣區應自2016年起實行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建立環境監察人員“責任田”。落實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隨機抽查制度,加強環境監察能力建設,進一步配套與完善監察與執法硬件設施,推進環境監察執法現代化。重點加強執法車輛、取證設備、通訊器材、應急設施等執法裝備配套,建立完善移動執法數據平臺,推行現場執法筆錄“電子化”,實現當場制作、現場錄入、當日歸檔。推廣使用“無人機”環境監察系統,促進提高環境執法取證的高效性和準確性。[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編辦參與,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實施]
(七)切實加強水環境管理。
1.強化環境質量目標管理。
根據《河源市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等相關文件,明確轄區內地表水、飲用水水源等水體控制斷面(點)及其水質保護目標,采用近三年監測資料逐一排查達標狀況,列出未達標水體清單。制定未達標水體達標方案,將治污任務逐一落實到匯水范圍內的排污單位,明確防治措施及達標時限,方案報省政府備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會公布未達標水體水質達標方案,對水質不達標區域實施掛牌督辦,必要時采取區域限批等措施。[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水務局參與,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實施]
2.深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完善污染物統計監測體系,將工業、城鎮生活、農業、移動源等各類污染源納入調查范圍,對已超過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環保部門不得批準新建、改建、擴建可能增加水中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設項目的環評報告。確需建設的,必須先削減本地區的污染負荷,并征得上級環保部門的同意。[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水務局、農業局等參與,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實施]
3.嚴格控制環境風險。
(1)積極防范環境風險。強化源頭防范環境風險,新、改、擴建相關建設項目要編制環境風險評價專章,科學預測評價突發性事件或事故可能引發的環境風險,提出環境風險防范和應急措施。加強風險源排查,以排放重金屬、危險廢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為重點,全面調查重點環境風險源和環境敏感點,建立環境風險源的動態清單和環境風險管理數據庫。加強環境風險源監管,加強對各縣、鎮集中污水處理廠,以及重點污染源的環境風險監管,監督企業加強對在線監控系統的維護管理。定期評估沿江河湖庫工業企業、工業集聚區環境和健康風險,落實防控措施。評估現有化學物質環境和健康風險,2017年底前公布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對高風險化學品生產、使用進行嚴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衛生計生局、安全監管局等參與,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實施]
(2)穩妥處置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進一步加強環境應急預案編、評、審、備管理,構建“域—區—源”三級環境風險應急預案體系。各工業聚集區、產業轉移園區等重點區域的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編制園區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建立健全區域環境應急體系。促進企業自主開展環境風險評估,編制企業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同時,各級環境風險應急主體應配套完善環境風險應急設施和措施,加強日常演練,以提高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2016年底前制定水污染事故處置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主體,明確預警預報與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水務局、農業局、衛生計生局等參與,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實施]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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