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充分發揮河湖長制作用。發揮省級總河長牽頭抓總作用,壓實各級河湖長責任。完善流域省際河湖長聯席會議機制。在重大引調水工程輸水干線推行河湖長制。建立河湖定期普查制度,實行河湖名錄管理,開展河湖健康評價。全面推進幸福河湖建設。
(二十二)深化改革創新。推進水利行業自然壟斷環節獨立運營和競爭性環節市場化改革。推進用水權改革,完善水價形成機制,落實好水資源費改稅政策。健全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行、管理機制。深化水利投融資改革,健全政府投資有效帶動社會投資機制,加強優質金融服務供給,拓寬多元化投融資渠道。以數字孿生流域為重點,系統謀劃推進數字孿生水利體系建設。健全江河流域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和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統籌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二十三)強化法治保障。推動完善涉水法律法規制度,推動修改水法、防洪法,健全蓄滯洪區管理、河道管理、采砂管理、水資源調度、重要水源地保護、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制度規定。全面實施長江保護法、黃河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推進跨區域跨部門聯合執法,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
(二十四)強化科技賦能。加強江河保護治理重大問題研究、關鍵技術攻關、裝備研發和成果轉化,完善技術標準體系。強化水工程安全監測監控,提高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加快科技人才培養,為江河保護治理提供人才支撐。
八、加強組織領導
堅持和加強黨對江河保護治理的全面領導,健全中央統籌、流域協同、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工作機制。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結合實際抓好本意見貫徹落實。水利、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應急管理、氣象、能源、林草等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強化要素保障和政策支持。鼓勵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凝聚江河保護治理合力。重大事項及時按程序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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