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在保證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使用電子介質存儲的報告和記錄代替紙質文本存檔。
c) 滿足生態環境監測領域對監測檔案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文件的規定,具體內容參見《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辦法》(環保部令第43號)和《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規范》(HJ 8.2)等規范文件。電子檔案的管理要求可參照《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規范》(GB/T 18894)和《CAD電子文件光盤存儲、歸檔與檔案管理要求》(GB/T 17678.1)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5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要求
5.1采樣及現場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5.1.1 環境空氣和廢氣
5.1.1.1 空氣和廢氣監測采樣應嚴格執行GB 5468、GB/T 16157、HJ/T 55、HJ/T 194、HJ373、HJ/T 397、HJ618、HJ 664、HJ 691、HJ 732、HJ836等標準及技術規范,以及相關方法標準、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對采樣的相關規定。
5.1.1.2 采樣前應對工況條件及環境條件進行確認,判斷其是否滿足監測要求。保證采樣平臺、工作電源、現場使用化學試劑、記錄表格、安全防護用品等監測條件的充分準備。
5.1.1.3 采樣使用儀器設備相關配件應齊全,注意對儀器設備的運行和維護,按照相關監測方法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儀器設備說明書的要求,定期對儀器進行檢定、校準及監測前后的現場校準,保證監測結果的準確性。
5.1.1.4 監測斷面及點位的布設、采樣頻次及時間的確定應符合相關方法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采集的樣品具有代表性。
5.1.1.5 監測人員應經培訓,并進行能力確認。
5.1.1.6 采樣方法、參數的確定、樣品采集、運輸與交接、樣品保存及結果計算應符合相關方法標準和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
5.1.1.7 現場監測質量控制應按相關監測方法標準和技術規范及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要求進行。
a) 與監測結果直接相關的氣象條件、環境條件、生產設施運行工況、生產與凈化設備信息及其他參數應現場及時記錄,不得隨意涂改。顆粒物、煙塵、粉塵、煙氣等采樣記錄須附儀器機打記錄。
b) 嚴格按照相關方法標準及技術規范要求對儀器設備進行檢定和校準。屬于國家強制檢定目錄內的工作計算器具,必須按期送計量部門檢定,檢定合格,取得檢定證書并確認后方可用于監測工作。排氣溫度測量儀表、斜管微壓計、空盒大氣壓力計、真空壓力表(壓力計)、轉子流量計、干式累積流量計、采樣管加熱溫度、分析天平、采樣嘴、皮托管系數等,至少半年自行校正一次。測氧儀等使用頻率較高的設備應每季度檢查校準一次。定電位電解法煙氣測定儀及煙塵采樣儀采樣流速應在每次使用前后進行校準。
c)儀器設備的質量應達到相關方法標準及技術規定要求。采樣前對微壓計、皮托管、煙氣采樣系統進行氣密性檢驗;空白濾筒稱重前對外表進行檢查;采樣前后稱重時,必須進行天平校準。
d)使用吸收液采集氣態污染物時,應定期對吸收瓶抽檢。每批已清洗的吸收瓶抽取5%檢測其待測物質,抽檢要求按照相關方法標準及技術規定執行。
e) 排氣參數、顆粒物、氣態污染物的現場采樣及樣品的處理及分析等質量控制應符合相關方法標準及技術規范的要求。
5.1.2 水和廢水
5.1.2.1 水和廢水監測采樣應嚴格執行GB/T 14581、HJ/T 52、HJ/T 91、HJ/T 92、HJ/T 164、HJ/T 373、HJ 493、HJ 494、HJ 495等技術規范,以及相關方法標準、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對采樣部分的相關規定。
5.1.2.2 廢水采樣前應對工況條件及環境條件進行確認,判斷其是否滿足監測要求。
5.1.2.3 采樣儀器與設備、樣品容器及材質、容器洗滌應滿足相關技術規范和方法標準對監測項目的采樣要求。水溫、pH、溶解氧、電導率、濁度等現場測試儀器設備應定期進行檢定/校準,經確認合格后在有效期內使用,在兩次檢定/校準期間應進行期間核查。監測前后需對現場測試的儀器進行現場校準,保證監測結果的準確性。
5.1.2.4 監測斷面及點位布設、采樣周期及采樣頻次應按照相關方法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廢水樣品采集應根據廢水污染物類別(一類污染物、二類污染物)按照相關方法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置監測點位,保證采集的樣品具有代表性。
5.1.2.5 采樣人員必須通過崗前培訓,切實掌握采樣技術,熟知水樣固定、保存、運輸條件。
5.1.2.6 樣品采集和保存應按照相關方法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并對采樣時的樣品狀態進行描述。單獨采樣或現場添加保存劑的項目應在采樣記錄中明確。采樣量應滿足監測項目分析要求,并有樣品唯一性標識。
5.1.2.7 樣品運輸應有專人負責,按照相關方法標準及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采取低溫保存措施。樣品運輸過程中應采取措施保證樣品性質穩定,防止震動和碰撞,避免玷污、損失和丟失。
5.1.2.8 按照相關方法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對樣品進行標識和記錄,采樣標簽上應記錄樣品的來源和采集時的狀況(狀態)以及編號等信息,然后將其粘貼到樣品容器上。采樣記錄、交接記錄與樣品一同交給實驗室。
5.1.2.9 現場監測質量控制應按相關監測方法標準和技術規范及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要求進行。
a)監測采樣時每批次應采集不少于10%的現場平行樣;每批水樣,應選擇部分項目加采全程序空白樣品,與樣品一起送實驗室分析。
b) 現場監測人員應當記錄與監測結果直接相關的氣象條件、環境條件、企業運行工況等。要記錄所有樣品的處理及保存步驟,測量并記錄現場溫度。一些物理和化學參數如pH值應現場測定,或者盡快測定。
c) 應定期對樣品容器的清潔度進行抽檢,其空白值不能超過待測項目方法的要求。
d) 樣品保存劑如酸、堿或其他試劑在采樣前應進行空白試驗,其純度和等級必須達到分析的要求。
e) 微生物采樣的容器應預先經滅菌處理;各類采樣容器應按測定項目與采樣點位,分類編號,固定專用,避免交叉污染從而影響監測數據的真實可靠性。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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