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開展入駐企業環保狀況調查并指導整改
1、技術要點
考慮到與排污許可證管理的兼容性與整合性,技術要點主要框架參考《HJ 944 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 總則(試行)》“5.3.1年度執行報告”所列框架,以便于與執行報告對照檢查,并在此框架基礎上增加其它調查要點。
對于持有排污許可證的企業,對照許可證要求,結合現場調查,查驗環境管理臺賬及執行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并參照《工業污染源現場檢查技術規范》等,調查許可證或執行報告未載明的其它情況。
對于暫無排污許可證的企業,可參照《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總則(試行)》、相應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及《工業污染源現場檢查技術規范》等,調查相關情況。
其中,企業基本情況部分:
(1)結合環保實際,提出特別關注企業生產工藝和產污環節是否涉及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排放、異味、環境噪聲、放射性,梳理相關企業清單;
(2)結合全國工業聚集區環境管理培訓,針對“零排放”企業,提出應加強臺賬檢查和現場工藝檢查,特別是對蒸發環節和回用去向的檢查,梳理“零排放”企業清單。
(3)環境管理臺賬部分,參照《HJ 944 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 總則(試行)》第4部分“環境管理臺賬記錄要求”。
(4)針對突發環境事件隱患自查和治理情況,參照《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試行)》要求。
2、前期準備
考慮到盡量減輕被調查企業負擔,提出前期已調取的信息,不再向企業重復要求。
3、調查實施
考慮到部分內容不一定能直接調查到具體情況、不一定能單憑管理臺賬或執行報告判斷真實性,因此提出根據需要收集佐證材料、制定檢測方案等。
考慮到環境問題整改的迫切性,因此規定可當場提出的意見建議應當場提出,督促企業盡快實施。
4、后續工作
考慮到園區第三方環保服務單位多為環保咨詢單位,不一定具備協助企業整改的技術能力或精力,因此只提出指導整改(而非協助整改),具體形式為編制針對各企業的整改反饋單、開展整改復查等。
提出可按需要對周邊水體污染問題、環境敏感點分布等開展分析,反推園區企業環境問題及措施建議,為甲方要求較高且乙方專業能力較強的情況提供參考。
結合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保管家業務培訓,提出可根據調查情況,參照HJ941、《上海市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報告編制指南(試行)》,結合專家評議等方式,開展企業環境風險評估與分級工作,提出針對不同風險等級的管理建議。
(三)提供園區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或咨詢服務
園區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當前雖很少作為園區環保管家單位的服務范圍,但園區污水集中治理設施建設運營單位等作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單位從廣義來講也屬于第三方環保服務,且此類單位也有的在建設運營基礎上拓展園區環境咨詢業務,因此將建設運營列入考慮。
其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要求參考了上海化工區等國內先進經驗,旨在推動其它園區按高標準建設運營。危險廢棄物集中式暫存設施主要是基于大調研了解到的各園區及入駐中小企業的迫切需求,同時參考了寶山、閔行等地的前期探索實踐。
針對多數以咨詢為主業的第三方環保服務單位,提供了環境基礎設施咨詢服務的選項,具體包括前期咨詢和后期咨詢。
(四)協助園區環境管理制度建設
根據精簡便捷原則,提出整合編制《園區環境管理與服務手冊》(按需更新),并提供手冊主要內容參考。
參照生態環境部“一園一檔”(針對省級以上園區)等有關要求,提出環境檔案管理相關要求。
根據當前政府環境管理要求和普遍趨勢,提出園區環境信息管理平臺建設和對接要求,同時提供園區與企業間的交流平臺功能。
(五)協助應對突發環境事件和環境投訴
考慮到園區應對突發環境事件和環境投訴的迫切要求,以及環境信訪投訴中的溯源技術要求高、群眾對園區或排污企業不信任/不滿意等難題,因此引入第三方單位的專業優勢和相對公正性,協助應對。
(六)生態型園區創建
考慮到園區聘請第三方環保服務均希望提升環保績效,爭創先進,因此提出第三方環保服務單位可協助園區按照生態環境部的《HJ 274 國家生態工業示范園區標準》以及工信部的《綠色園區評價要求》等爭創生態型園區。
(七)其它咨詢服務
為進一步提升園區環境績效,結合國內外先進做法,提出第三方環保服務單位可協助園區選購環保設備產品和綠色產品、提供節能節水咨詢、協助產業鏈接循環化改造、協助綠色供應鏈管理等內容。
(八)服務成效評價
考慮到不少園區希望對第三方環保服務成效進行評價,甚至按績效付費或考慮續約,因此提出了服務成效評價要求,并在附件F提供了綜合性第三方環保服務成效評價方法供參考。同時,在市生態環境局擬發布的《關于加強和規范產業園區生態環境管理的實施意見》中予以配合強調,對成效評價提出要求。
(九)合同簽訂要求
考慮到雙方對相關責任的普遍擔憂,提出:合同應做到服務邊界清晰、責任劃分明確,對事先無法完全明確的服務范圍適當予以界定。合同應明確園區管理機構的環境管理主體責任、明確排污企業治污的主體責任,同時明確第三方環保服務單位應承擔的相應責任。不得違規轉嫁責任。同時,在附錄合同模板中具體體現了責任條款。
考慮到第三方環保服務單位將掌握園區及入駐企業大量信息,且存在更換服務單位的可能,因此提出合同中應明確保密要求,包括第三方環保服務單位變化時的文件轉移要求。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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