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監測點、各水質指標的月平均值滿足表4.0.1中對應指標要求,且不劣于海綿城市建設前的水質,河流水系旱天上下游斷面水質不劣于上游來水水質。
5.4.1建筑小區
(1)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及其徑流體積(海綿體)控制參照5.1進行評價。
(2)徑流污染控制采用設計施工資料查閱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評價,查看設施的設計構造、徑流控制體積、排空時間、運行工況、植物配置等能否保證SS去除率達到規定要求,且排空時間不得超過植物的耐淹時間。
對于除砂、去油污等專用設施,其水質處理能力等達到規定要求。
(3)徑流峰值控制采用設計與模型模擬評估資料查閱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評價,外排徑流峰值流量是否達到規定要求。
(4)可滲透地面率采用設計施工資料查閱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評價,是否達到規定要求。
可滲透地面率為除屋面和機動車道外可滲透地面的比重。
5.4.2道路、停車場及廣場
(1)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及其對應的徑流體積(海綿體)控制參照5.1進行評價。
(2)徑流污染、徑流峰值控制參照5.4.1進行評價。
(3)道路排水行泄功能采用設計施工資料查閱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評價,是否達到規定要求。
5.4.3公園綠地與防護綠地
(1)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及其對應的徑流體積(海綿體)控制參照5.1進行評價。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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