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市水污染防治條例》已于2017年12月26日由綿陽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會議通過,2018年3月29日經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詳情如下:
綿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號)
《綿陽市水污染防治條例》已于2017年12月26日由綿陽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會議通過,2018年3月29日經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綿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4月25日
綿陽市水污染防治條例
(2017年12月26日綿陽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18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規劃和設施建設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章 飲用水水源和其他重要功能水體保護
第六章 水環境風險監控預警和應急處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水環境,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綿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綿陽市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湖泊、水庫、塘堰、渠道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第三條 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水污染防治職責。
水行政、建設、農業、國土資源、衛生等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履行水污染防治職責。
第六條 市、縣(市、區)、鄉(鎮)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湖泊、水庫等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
江河、湖泊、水庫所在地建立村級巡河員制度。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安排公益性崗位或者購買服務等方式安排專職巡河員。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聯席會議制度,組織、領導、協調水污染防治工作,決定水污染防治的重大事項。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執行水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貫徹水環境保護決策部署、落實河長制、加強水污染防治和解決水環境突出問題等工作情況進行督察。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可以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流域水質超標資金扣繳等方式,建立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江河、水庫上游地區以及有關重點生態功能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水污染防治責任,防治水環境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水環境保護意識。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將水環境保護的有關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引導村(居)民依法有序參與水環境保護活動。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規劃和設施建設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江河、湖泊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規劃要求,制定年度實施方案,并向社會公開。
環境保護、水行政、建設、農業、國土資源、衛生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水污染防治規劃和年度實施方案的要求,組織編制本部門的年度實施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處理產生的全部廢水,防止污染環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業廢水應當分類收集和處理,不得稀釋排放。
工業集聚區應當配套建設相應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則,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并加強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綿陽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改建和擴建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市、區建設主管部門在初步設計審查時,應當征求市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
各縣(市)、鄉(鎮)新建、改建和擴建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縣(市)建設主管部門在初步設計審查時,應當征求縣(市)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
編輯: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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