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江都區—通揚運河大寨橋A類通揚運河Ⅳ類江都區補償市財政是國考斷面
13江都區—白塔河大橋閘南B類白塔河Ⅲ類江都區補償市財政是
14儀征市—儀揚河泗源溝入江處A類儀揚河Ⅳ類儀征市補償市財政是省考斷面
15儀征市—沿山河新中橋B類沿山河Ⅳ類儀征市補償市財政是
16高郵市—南澄子河卸甲莊大橋B類南澄子河Ⅲ類高郵市補償市財政是
17高郵市—人字河二溝大橋B類人字河Ⅲ類高郵市補償市財政是
18高郵市—高郵湖狀元溝與高郵湖交匯處A類狀元溝Ⅲ類高郵市補償市財政是
19寶應縣—寶應湖寶應湖心A類寶應湖Ⅲ類寶應縣補償市財政是省考斷面
20寶應縣—寶射河望直電廠B類寶射河Ⅳ類寶應縣補償市財政是省考斷面
21寶應縣—中溝河葉挺橋B類中溝河Ⅳ類寶應縣補償市財政是城市河流省考斷面
附件2
揚州市水環境區域補償監測管理辦法
按照《揚州市水環境區域補償工作方案》,依據國家《水和廢水監測分析辦法》(第四版增補版)、《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HJ630-2011)等環境監測技術規范要求,制定本辦法。
一、區域補償監測的組織方式
市環保局統一組織實施區域補償監測和監督管理工作;市環境監測中心站負責區域補償監測技術支持、點位優化調整、水質自動站建設、監測數據匯總、全過程質量控制等工作;市環保局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采樣監測等監測工作。
二、區域補償斷面水質監測
(一)監測項目
高錳酸鹽指數(CODMn),氨氮,總磷;流向。
(二)監測方式
市補償斷面采用手工方式監測水質,有水質自動站的斷面可采用自動監測方式核定水質。
(三)監測方法
高錳酸鹽指數(CODMn):《水質 高錳酸鹽指數的測定》(GB11892-1989)、《高錳酸鹽指數水質自動分析儀技術要求》(HJ/T100-2003);氨氮:《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HJ535-2009)、《氨氮水質自動分析儀技術要求》(HJ/T101-2003);總磷:《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GB/T11893-1989)、《總磷水質自動分析儀技術要求》(HJ/T103-2003);流向:《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91-2002)。
(四)監測時間與頻次
市環保局委托的檢測機構每月開展4次監測,分別在當月每周一、周二兩天內完成,有監測條件的地區(功能區)可安排同步監測。
(五)監測結果核定
水質監測由市環保局委托的檢測機構和同步監測的地區(功能區)監測站的監測結果共同核定。流向監測原則上以聯合監測期間現場共同認定的結果為準。核定方法參照省補償斷面核定方法執行。
(六)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檢測機構必須嚴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91-2002)、《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HJ630-2011)等監測技術規范要求,采用國家標準監測分析辦法開展監測工作。監測人員須持證上崗、儀器設備須通過計量檢定,監測過程按照要求增加全程序空白、平行樣、加標樣或質控樣等質控措施。
檢測機構應當具備綜合檢測機構資質,并按照相關監測技術規范或標準方法獨立開展監測活動,保守委托方秘密,主動接受環保部門及其委托機構的監管,檢測方案和具體監測計劃應當報委托方審核并備案,確保監測數據質量。
(七)監測結果上報
當月5日前,檢測機構將上月監測結果匯總后書面報送市環保局。
附件3
揚州市水環境區域補償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揚州市水環境區域補償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進全市水環境綜合治理,結合《揚州市水環境區域補償工作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當補償斷面的水質劣于水質目標時,由斷面所在地按照劣于水質目標值部分和市規定的補償標準向市財政繳納補償資金,稱為區域補償資金。
第三條 區域補償資金的分配使用應堅持“突出重點,科學公正,責任考核,注重實效”的原則以及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 區域補償資金按年解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核繳年度。次年1月底前,由市環保局會同市財政局依據補償資金核算結果核定補償資金總金額,下達繳款通知。各地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在收到繳款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向市財政局指定的繳款賬戶繳納補償資金。
第五條 區域補償資金主要用于全市重點河流(斷面)水污染防治和監測能力建設,重點支持對補償斷面、國考斷面、省考斷面、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改善產生直接影響的水污染防治項目,優先支持列入各水污染防治專項規劃斷面達標方案的工程項目以及超標斷面直接相關的水污染防治項目。主要包括:
(一)相關河流(斷面)及周邊地區城鎮及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及污水截污管網建設項目;
(二)相關河流(斷面)及周邊地區畜禽養殖等農業面源整治項目;
(三)相關河流(斷面)及周邊地區生態恢復項目;
(四)相關河流(斷面)及周邊地區排污企業提標整治項目;
(五)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內企業搬遷、關閉或者整治工程項目;
(六)其他相關治污工程;
(七)水環境監測能力建設項目。
水污染防治項目,參照水污染防治儲備庫項目申報流程執行,由市環保局提出分配方案,報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財政局下達資金。
第六條 在區域補償資金中設立專項獎勵資金,占比不超過總額的20%。主要用于獎勵全年水質均達標的補償斷面,獎勵資金可由所在地統籌用于本地區水環境治理、水質監控及水源地保護等相關工作,不得用于發放個人。
第七條 除第五條、第六條外,區域補償資金可用于區域補償監測、軟件平臺建設等相關工作。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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