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揮發性有機物不納入環境保護稅征稅范圍
根據國務院部署,各地自2015年起對揮發性有機物試點征收排污費,本市自2015年10月1日起對石油化工、汽車制造、電子、包裝印刷、家具制造業征收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2016年入庫1.2億元。
《環境保護稅法》未將揮發性有機物納入征稅范圍,僅對苯、二甲苯等部分揮發性有機物性質的污染物依法征稅,并規定“依照本法規定征收環境保護稅,不再征收排污費”。2017年9月,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聯合印發《“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研究將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適時納入環境保護稅征收范疇”。
下一步,市政府將積極配合國家相關部門做好《環境保護稅法》的修訂完善工作,加強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和執法監督,特別是加強對部分重點企業監管,有效促進揮發性有機物減排。
(二)關于加強依法治稅與環保執法的銜接
《環境保護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除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外,應當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因此,征收環境保護稅不免除納稅人環境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第六十條規定:“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下一步,市財政、稅務、環保等部門將依據上述規定綜合運用經濟、法律等手段,加強依法治稅和環保執法,形成工作合力,推動加快改善首都環境質量。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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