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按照中央環境保護稅改革部署和《環境保護稅法》授權,統籌考慮我市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決定: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標準,為12元/污染當量;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標準,為14元/污染當量,統一按法定幅度的上限執行。
關于提請審議北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方案(草案)議案的說明
——2017年11月29日在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上
北京市財政局局長李穎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政府委托,現對《關于提請審議北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方案(草案)的議案》作如下說明:
一、《環境保護稅法》的相關規定
2016年12月25日,《環境保護稅法》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包括:
(一)費改稅。由現行征收“排污費”改為征收“環境保護稅”,實現排污收費制度向環境保護稅制度的平穩轉換。
(二)調整征收部門。原排污費由環保部門征收,改征環境保護稅后,由地稅部門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環境保護稅法》征收,環保部門負責對污染物進行監測管理。
(三)對地方人大、地方政府授權。《環境保護稅法》第六條規定:“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第九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污染物減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二、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方案
為做好《環境保護稅法》貫徹落實工作,市政府建立了由市財政局牽頭,市地稅局、市環保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政府法制辦、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等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針對《環境保護稅法》授權事項,市政府責成市財政局等部門緊密結合實際認真研究提出具體方案,并征求了市人大財經辦和預算工委、各區財稅部門和環保部門以及企業和專家的意見。具體方案如下。
(一)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統一確定為12元/污染當量,即法定幅度的上限。
(二)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統一確定為14元/污染當量,即法定幅度的上限。
(三)暫不增加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項目數。
三、制定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方案的總體考慮
(一)有利于解決突出環境問題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著力解決突出環境問題。堅持全民共治、源頭防治,持續實施大氣污染防治行動,打贏藍天保衛戰”,“提高污染排放標準,強化排污者責任”。《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提出,到2020年本市大氣中細顆粒物(PM2.5)年均濃度下降到56微克/立方米左右,到2035年大氣環境質量得到根本改善;到2020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77%,到2035年達到95%以上。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加快治理突出環境問題,應充分發揮地方稅收調節職能,從高確定本市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標準,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
(二)有利于促進產業轉型升級
2016年,本市排污費收入6.13億元,但大氣污染治理投入達165.6億元,水資源保護投入達176.6億元。排污收費金額遠低于環保投入,難以體現“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從高確定本市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標準,有利于強化排污者責任,促進企業采取有效減排措施,推動產業轉型升級。
(三)企業稅負影響總體規模不大
2016年,本市繳納排污費的企業6395戶,排污費收入6.13億元。按照大氣污染物12元/污染當量和水污染物14元/污染當量的稅額標準靜態測算,稅收7億元。考慮到揮發性有機物1.2億元未納入征稅范圍,同口徑增加2.07億元。執行新標準后,有4174戶企業稅負上升,占總戶數的65.3%,其中,3982戶企業年稅負增加額在10萬元以內,占95.4%;164戶企業年稅負增加額在10萬元至100萬元之間,占3.9%;28戶企業年稅負增加額在100萬元以上,占0.7%。根據《環境保護稅法》規定,排放污染物濃度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標準30%的,減按75%征收環境保護稅;低于50%的,減按50%征收環境保護稅,這將有利于督促企業強化技術改造,實施有效減排措施,從而減輕實際稅負。
(四)周邊省市提高了征收標準
根據《北京市2013-2017年清潔空氣行動計劃》,本市自2014年1月1日起上調了部分排污費征收標準,主要污染物排污費標準全國最高。但經了解,此次費改稅后,周邊省市擬提高征收標準。如河北省擬將環北京及雄安地區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上調,主要大氣污染物9.6元/污染當量,主要水污染物11.2元/污染當量,高于本市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考慮到疏解非首都功能的需要,本市應提高征收標準。
(五)暫不增加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項目數
根據《環境保護稅法》,在同一排放口,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應稅大氣污染物前三項、第一類水污染物前五項和其他類水污染物前三項征收環境保護稅。《環境保護稅法》授權地方,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環境保護稅的大氣和水污染物項目數。
本市大氣污染物主要是施工揚塵、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前三項污染物當量數約占本市大氣污染物的93.7%;本市水污染物主要是大腸菌群數、化學需氧量和總氮,前三項污染物當量數約占本市水污染物的95.4%。
綜上,《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的在同一排放口對三至五項污染物征稅,基本上涵蓋了本市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也與目前的監測水平和征管能力相適應。另經了解,全國其他地區均無增加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項目數的安排。建議本市暫不增加應稅污染物項目數。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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