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什么要實行環境保護費改稅?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大力推進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持續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力度,近年來我國生態環境質量有所改善。但總體上看,我國環境保護仍滯后于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境惡化趨勢尚未得到根本扭轉,部分地區環境污染問題較為突出,嚴重影響了正常生產生活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加強環境保護已刻不容緩。黨的十八大報告和我國“十三五”規劃明確提出: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行最嚴格環境保護制度,加大環境治理力度。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文件中明確提出:“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因此,實行環境保護費改稅,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
197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確立了排污費制度,現行環境保護法延續了這一制度。2003年國務院公布的《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對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作了規定。針對影響環境的重點污染源,我國選擇對大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物、噪聲四類污染情況開征排污費。2014年國家根據環境治理新情況、新要求,進一步調整了排污費征收標準,在原有標準基礎上,總體向上調整一倍,并允許污染重點防治區和經濟發達地區適當上調征收標準。2003年至2015年,全國累計征收排污費2116億元,2015年征收額為173億元。排污費征收效果總體是好的,通過收費這一經濟手段促使企業加強環境治理、減少污染物排放,對我國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環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實際執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影響了該制度功能的正常發揮。針對這種情況,有必要實行環境保護費改稅,進一步強化環境保護制度建設。
2.我國開征環境保護稅有何重要意義?
稅收是促進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經濟手段?!巴苿迎h境保護費改稅”、“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文件提出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一項基本要求。我國現行稅收政策在促進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仍不能滿足我國加大環保力度、改善生態環境的迫切要求。開征環境保護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是有利于解決排污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預等問題。二是有利于提高納稅人環保意識和遵從度,強化企業治污減排的責任。三是有利于構建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發展方式轉變的綠色稅制體系,強化稅收調控作用,形成有效的約束激勵機制,提高全社會環境保護意識,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四是通過“清費立稅”,有利于規范政府分配秩序,優化財政收入結構,強化預算約束。
3.環境保護費改稅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將現行排污費征收制度改為稅收征管制度,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政策內容、征管機制、管理權限的轉換。特別是在我國目前特殊的政治經濟背景下,主要任務是統籌兼顧、順利實施環境保護費改稅,確保此項改革工作平穩有序進行。
一是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稅,實現排污費制度向環境保護稅制度的平穩順利轉換。考慮目前我國經濟下行壓力較大,企業生產經營較為困難,此次費改稅將以原排污費征收制度為基礎實行平移。根據現行排污費項目設置稅目,將排污費的繳納人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將應稅污染物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將現行排污費征收標準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額下限。
二是建立環境保護稅制度,努力構建我國綠色稅制體系。在現有對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噪聲等重點污染源征稅的基礎上,研究探索對其他污染物征稅的可行性,在今后條件成熟后,將相關污染物如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等,列為征稅項目,進一步擴大環境保護稅征收范圍,加強污染排放治理制度建設。
三是在稅政統一基礎上,適當下放稅政管理權。鑒于當前環境治理主要工作職責在地方政府,為充分調動地方政府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的積極性,同時兼顧各地排污費標準差異較大的實際情況,對大氣和水污染物設定幅度稅額,并授權各省(區、市)在規定幅度內,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發展目標要求,確定具體適用稅額。
四是建立環境保護稅征管協作機制。環境保護費改稅后,征收部門由環保部門改為稅務機關,但企業污染物排放量監測計算專業性較強,實際稅收征管工作離不開環保部門的配合,為保障稅收征管工作順利開展,明確了稅務機關和環保部門的具體職責,確定了“企業申報、稅務征收、環保協作、信息共享”的稅收征管模式。
4.為什么將法的名稱定為環境保護稅法?
此次開征環境保護稅采取費改稅方式,征稅對象和范圍與現行排污費的征收對象和范圍基本相同,均為直接向環境排放的大氣、水、固體和噪聲等污染物。今后根據新情況、新形勢,可以選擇污染防治任務重、技術標準成熟的稅目開征環境保護稅,逐步擴大征稅范圍。比如,為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推進綠色低碳發展,可考慮適時將二氧化碳納入征稅范圍。環境保護稅法這一名稱符合稅制改革的方向,可以為未來擴大征稅范圍和整體稅制改革留出空間。
5.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有哪些?
為保證環境保護“費改稅”工作平穩過渡,此次環境保護稅納稅人的確定與環境保護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的規定進行了有效銜接。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上述對納稅人的規定,在納稅義務上對兩種情況做了排除:一是不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不繳納環境保護稅;二是居民個人不屬于納稅人,不用繳納環境保護稅。
6.稅法規定哪兩種情形不繳納環境保護稅?
為了減少污染物直接向環境排放,鼓勵企業和單位將污水和生活垃圾進行集中處理,稅法規定兩種情形不用繳納環境保護稅,一是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污染物的,不繳納環境保護稅;二是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不繳納環境保護稅。除上述兩種情況外,其他排放污染物的情況一律納入征稅范圍,照章征稅。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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