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嚴控地下水超采,完成地面沉降區地下水壓采方案中的年度任務。完成未經批準的和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水井年度關閉任務。(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加快城市(含縣城)居民用水“一戶一表”改造,已完成“一戶一表”改造的全部推行“階梯式”計量水價。新建公共建筑必須采用節水器具,既有建筑應進行節水改造。2017年底前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全面改造使用年限超過50年、材質落后和漏損嚴重的供水管網,2017年底前公共管網漏損率低于12%。(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省質監局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4.開展節水型城市創建驗收工作,2017年底前,大同、晉中、長治、晉城、臨汾等5個設區城市達到國家級節水型城市標準要求;朔州、忻州、呂梁、陽泉、運城等5個設區城市達到省級節水型城市標準要求。(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水利廳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5.設區市全部建立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指標等用水效率評估體系,明確地級行政區年度用水效率控制目標,并納入地方政府政績考核;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發布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強化對重點監控用水單位的監管;實施大中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推廣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發展區域規模化高效節水灌溉,完成高效節水灌溉2017年度目標任務;將再生水、雨水和礦井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區域水資源統一配置。(省水利廳牽頭,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六)保障水環境安全。
1.2017年底前,完成千噸萬人行政村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定。開展全省206個縣級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工作,推進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規范化建設工作,全面排查和清理飲用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筑和排污口。完成鄉鎮及以下水源基礎信息采集。(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衛計委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2017年底前編制實施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達標建設規劃或實施方案,推進重要飲用水水源地達標建設。(省水利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開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補給區環境狀況調查,完善地下水“雙源”(污染源、飲用水源)清單。(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4.2017年底,全部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為雙層罐或完成防滲池設置工作。(省環保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商務廳、省安監局、省公安消防總隊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5.開展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建立區域內環境風險大、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場地清單。對石化生產存貯銷售企業及工業園區、礦山開采區、礦山渣場、垃圾填埋場地以及危險廢物堆放場等區域進行必要的防滲處理。對報廢礦井、鉆井以及取水井實施封井回填。(省環保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商務廳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6.對28個良好保護型控制單元開展生態環境現狀調查,編制良好水體保護方案及年度計劃,實施重點工程項目。(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農業廳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七)推進流域生態保護。
1.2017年底前,太原市建成區基本消除黑臭水體;其他設區市建成區實現河面無大面積漂浮物、河岸無垃圾、無違法排污口,建成區黑臭水體消除比例達60%。(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環保廳、省水利廳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建立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體系。2017年底,完成地表水跨市界斷面地表水水質自動站的建設。(省環保廳牽頭,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在15個劣V類水質斷面上游適當位置至少建設一處人工濕地,改善斷面水質。(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4.開展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涑水河等六條河流的生態調水工作,建立生態調水會商機制。(省水利廳牽頭,省環保廳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八)加強水環境管理。
1.開展企事業單位排水達標達量監督工作,強化環境執法網格化管理,定期公布環保“黃牌”“紅牌”企業名單。(省環保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2017年6月底前,各設區市按照“一河一策”的原則,全面完成水體達標方案,報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并向社會公布編制和實施情況。(省環保廳牽頭,省水利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經信委、省農業廳、省林業廳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2017年底完成省級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管理體系建立研究方案的編制。(省環保廳負責,省水利廳參與,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4.各設區市及省直有關部門要建立重點工作管理臺賬,包括工業污染防治、經濟結構轉型升級、城鎮污染治理、農業農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水資源節約保護、水生態環境保護、各方責任及公眾參與等重點工作,準確、完整記錄各項任務及其重點工程項目的進展情況,按季度動態更新后報省環保廳。每季度末省環保廳匯總報環保部。(省環保廳、省經信委、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和各市人民政府負責)
5.按照環保信息報送要求,每月5日前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水污染防治工作實施進展情況、問題及建議。(省環保廳、省經信委、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和各市人民政府負責)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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