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度措施
(一)加強水環境管理。
1.強化環境質量目標管理。明確各類水體水質保護目標,逐一排查水體達標狀況,未達到水質目標要求的地區要制定達標方案,將治污任務逐一落實到匯水區范圍內的排污單位,明確防治措施及達標時限。達標方案報上一級政府和環保部門備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會公布。環保部門對水質不達標的區域實施掛牌督辦,必要時采取區域限批等措施。(市環保局牽頭,市水利局、發改委、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參與)
2.嚴格環境風險防范。
定期開展環境風險隱患排查。評估沿河流、湖庫的工業企業、工業園區的環境和健康風險,落實防控措施。根據國家制定公布的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對高風險化學品生產、使用進行嚴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市環保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安監局等參與)
穩妥處置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2016年年底前,各縣區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處理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主體,明確預警預報與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定期開展環境應急演練。對突發水污染事故進行調查取證及處理,對連續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對突發環境事件造成嚴重后果的地方,市環保部門可以約談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的環境違法信息,要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市環保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水利局、農業局、發改委等參與)
3.深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完善污染物統計監測體系,對工業、城鎮生活、農業、移動源等各類污染源進行全面調查,核定排放量和控制目標。以水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創新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深入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預算管理制度,對未完成年度總量減排目標任務的區域實行新建項目水污染物倍量削減替代。(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水利局、農業局等參與)
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市污染源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和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建設。實行排污許可證分級管理,以改善水質、防范環境風險為目標,將排污單位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總量、排放去向等納入許可證管理范圍。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處罰。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許可證規定排污。(市環保局負責)
(二)嚴格環境執法監管。
1.完善法規標準。
健全法規文件。根據省環保規章、政策,研究制定我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濕地保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地下水管理、環境流量保障等方面相關配套規范性文件。(市環保局牽頭,市淇河生態保護建設辦公室、發改委、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農業局、林業局、畜牧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市政府法制辦等參與)
完善標準體系。貫徹落實國家各項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河南省地方性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根據區域環境污染防控要求,研究制訂重點防控區域、重點防控因子污染物排放標準。落實國家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及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水利局、農業局、畜牧局、質監局等參與)
2.加大執法力度。
建立水污染源排放清單和動態更新機制。逐一排查工業企業排污情況,達標企業應采取措施確保穩定達標;對超標和超總量的企業予以“黃牌”警示,一律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對整治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予以“紅牌”處罰,一律停業、關閉。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超標超總量排污企業名單。定期抽查排污單位達標排放情況,結果向社會公布。(市環保局負責)
完善上級督查、屬地監管的環境監督執法機制。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機制,建立聯動執法聯席會議、常設聯絡員和重大案件會商督辦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聯合調查、信息共享等機制。加強對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環保工作的監督。(市環保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公安局、編辦等參與)
嚴懲環境違法行為。重點打擊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排放、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廢水、含病原體污水,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不正常運行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未經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等環境違法行為。強化對重點工業企業、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垃圾處理設施、糞便消納設施的監管。對造成生態損害的責任者嚴格落實賠償制度。嚴肅查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領域越權審批、未批先建、邊批邊建等違法違規行為。認真糾正有案不立、降格處理等行為,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市環保局牽頭,市公安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水利局、農業局、畜牧局等參與)
依法查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未按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的單位或個人;依法查處超標準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或個人。(市水利局牽頭,市環保局、公安局等參與)
3.提升監管水平。
完善協作機制。健全跨部門水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制,各縣區、各部門之間要加強協調配合、定期會商,建立水污染聯防聯控機制,實施聯合監測、聯合執法、應急聯動、信息共享,搭建多目標多部門綜合水環境管理決策平臺,實現基礎數據整合、水質監測與評價、污染源管理、未來趨勢預測、風險預警與應急等多種功能的有機融合。建立嚴格監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市環保局牽頭,市交通運輸局、水利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農業局、氣象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等參與)
完善水環境監測網絡。按照省地表水監測斷面和考核相關要求,調整市控地表水監測斷面,增補或優化跨縣區界地表水斷面監測點位。完善自動監測網絡,在重點水源地、環境敏感區域等重要斷面優化、補充自動監測點位。提升飲用水水源全指標監測、水生生物監測、地下水環境監測、化學物質監測及環境風險防控技術支撐能力。市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指標監測。(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農業局、財政局等參與)
提高環境監管技術水平。加強環境監測、監察、應急等專業技術培訓,嚴格落實執法、監測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加強基層環保執法力量。自2016年起,各縣區實行環境監察網格化管理。(市環保局負責)
(三)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
1.理順價格稅費。
加快水價改革。市區及兩縣應全面實行居民階梯水價制度,2016年起,具備條件的建制鎮也要積極推進。2020年年底前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市發改委牽頭,市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水利局等參與)
深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合理制定農業用水價格,探索實行分類水價、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和兩部制水價,建立健全農業水價形成機制。(市發改委牽頭,市財政局、農業局、水利局等參與)
積極落實稅費政策。依法落實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牽頭,市發改委、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商務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質監局等參與)
綜合考慮水資源狀況、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以及不同產業和行業取用水特點,結合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城市供水價格、污水處理費改革進展情況,合理調整水資源費標準。修訂城鎮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征收使用辦法。合理確定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城鎮污水處理收費標準不應低于污水處理和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成本,加強自備水源用水戶污水處理費征收。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區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要高于非超采地區。(市發改委、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牽頭,市環保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水利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商務局、質監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參與)
2.建立激勵機制。
健全節水環保“領跑者”制度。鼓勵節能減排先進企業、產業集聚區用水效率、排污強度等達到更高標準,支持開展清潔生產、節約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市發改委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財政局、環保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水利局等參與)
推行綠色信貸。積極發揮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水環境保護中的作用,重點支持循環經濟、污水處理、水資源節約、水生態環境保護、清潔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領域。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貸款。加強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環保部門和銀行、證券、保險等方面要加強協作聯動,貫徹落實河南省關于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的管理辦法,2017年年底前分級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深入推進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鼓勵涉重金屬、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運輸等環境風險行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人行鶴壁市中心支行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環保局、水利局、銀監局等參與)
(四)強化科技支撐。
1.推廣運用先進適用技術。加大自主創新產品在水處理工程中的應用,提高關鍵技術設備的國產化率。重點推廣飲用水凈化、節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環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態修復、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污泥處理處置、重點行業廢水深度處理等技術。(市科技局、水利局牽頭,市委農辦、市發改委、財政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環保局、農業局等參與)
2.支持開展水污染防治技術研究和交流。支持開展水環境領域科學研究,不斷加大對水污染防治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的支持力度。圍繞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積極爭取省級以上項目資助,開展重點行業廢水深度處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標準處理、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等技術研發,并積極爭取國家經費支持,加強水功能區水質監測工作。支持低成本、低能耗的農村污水處理技術和設備的研發和推廣。加強水生態保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水環境監控預警、水處理工藝技術裝備等領域的交流合作。(市科技局牽頭,市發改委、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國土資源局、環保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水利局、農業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等參與)
3.發揮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作用。推動水處理重點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組建產學研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示范推廣控源減排和清潔生產先進技術。(市科技局牽頭,市發改委、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環保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水利局、農業局等參與)
4.規范環保產業市場。
對涉及環保市場準入、經營行為規范的文件和規定進行全面梳理,廢止妨礙形成統一環保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加強對供水水質凈化、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處置等領域產業發展的引導和規范。推進先進適用的節水、治污、修復技術和裝備產業化發展。(市發改委、科技局牽頭,市財政局、環保局、水利局等參與)
加大環保產業培育,擴大市場規模。嚴格環境監管,規范環保市場;轉變政府職能,拓展市場空間;綜合運用技術、經濟等手段,提升產業發展水平。(市發改委牽頭,市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財政局、環保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水利局、農業局等參與)
5.推動環保服務業發展機制和模式創新。
明確監管部門、排污企業和環保服務公司的責任和義務,完善風險分擔、履約保障等機制。鼓勵發展包括咨詢、土建、金融、環保設備、工程設計等環保產業鏈各個環節在內的環保服務總承包和環境治理特許經營模式。(市發改委、環保局牽頭,市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參與)
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推進水污染治理領域科技服務業發展。以生活污水處理、產業集聚區集中治污、重點行業深度治理、城市黑臭水體整治、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等為重點領域,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進小型污水處理設施、垃圾滲濾液等污染治理設施專業化運營模式發展。(市發改委、財政局牽頭,市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環保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畜牧局等參與)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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