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高雄市未經領得使用執照建筑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
| 政策類型 | 其他政策 | 頒布日期 | 2003-11-25 |
| 發文單位 | |||
| 文件號 | 高市府工建字第0920064461號 | ||
| 摘要 |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工建字第092006446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條;并自發布日施行第1條 本辦法依建筑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第3條 本市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接用水電: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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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類型 | 其他政策 | 頒布日期 | 2003-11-25 |
| 發文單位 | |||
| 文件號 | 高市府工建字第0920064461號 | ||
| 摘要 |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工建字第092006446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條;并自發布日施行第1條 本辦法依建筑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第3條 本市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接用水電: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