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任務,按照國家、省制定的關于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以及國家與省政府簽訂的《福建省“十一五”主要水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和《福建省“十一五”二氧化硫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近日,省政府出臺《關于2009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的意見》(閩政[2009]13號),《意見》明確指出2009年是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任務的攻堅年,為確保年度COD減排目標的實現,要進一步加快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加強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并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落實。
一、COD減排目標。
根據省“十一五”主要水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任務,以及當前面臨的減排形勢,研究確定2009年化學需氧量(COD)、排放總量減排0.2%。
二、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服務COD減排。
1.按期建成44座新(擴、改)建城鎮污水處理廠,開工建設4座城鎮污水處理廠。寧德福安、莆田仙游、漳州東山銅缽、東山雙東污水處理廠要在2009年上半年建成投產;福州連坂、長安、閩清、永泰、馬尾快安二期、福清融元二期、廈門東部(石渭頭)二期、同安二期、海滄改建、泉州石獅二期、漳州詔安、長泰東區、長泰西區、漳浦、華安、云霄、平和、三明尤溪、大田、將樂、明溪、清流、寧化、莆田閩中二期第一組、荔城、秀嶼、南平順昌、浦城、政和、光澤、松溪、龍巖永定、武平、連城、長汀、寧德古田、柘榮、周寧、壽寧、屏南污水處理廠要在2009年底前建成投產。泉州東海、莆田閩中二期第二組、三明建寧、永安二期污水處理廠要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主體工程建設,2010年上半年建成投產。
2.加快污水管網配套,提高城鎮污水處理廠實際處理負荷。各市、縣(區)政府要加大投入,加快配套污水管網,保證城鎮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后的實際處理負荷在一年內不低于設計能力的60%,三年內不低于設計能力的75%。一是2009年日平均處理負荷要達到60%的污水處理廠:福州洋里二期、金山、閩侯、泉州城東、晉江仙石二期、漳州西區(金峰)、龍海、南靖、三明泰寧、南平邵武、建甌、建陽、龍巖漳平、上杭污水處理廠;廈門海滄污水處理廠要達到45%;廈門翔安、三明列西、南平南莊污水處理廠要達到30%。二是2009年日平均處理負荷要達到70~80%的污水處理廠:福州連江、大學城、閩侯青口、廈門筼筜、漳州東區(閩南)、龍海華龍(龍池)、寧德霞浦、福鼎污水處理廠。三是2009年日平均處理負荷要達到80%~90%的污水處理廠:福州長樂、羅源、馬尾青洲、廈門集美、杏林、泉州寶洲、北峰、泉港一期、惠安、德化、南安、永春、南平塔下、龍巖龍津、寧德貴岐山污水處理廠。四是2009年要滿負荷運行的污水處理廠:福州洋里一期、祥坂、福清融元一期、平潭、馬尾快安一期、廈門東部(石渭頭)、同安一期、泉州清濛、晉江仙石一期、石獅一期、安溪、惠安惠南、晉江泉榮遠東、漳州龍海角美、廈門大學漳州校區、三明列東、永安、沙縣、莆田閩中、南平武夷山污水處理廠。
三、采取措施,加強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持續穩定削減COD。
1.加強運行維護管理,確保污水處理廠穩定運行。所有市、縣污水處理廠必須配套建設完善的污水處理中控系統, COD、氨氮、總磷等各項污染物指標全面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污泥規范處置。未建成中控系統或者中控系統不完善的,必須在2009年6月底前建成或完善。COD、氨氮、總磷等各項指標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必須在2009年底前完成技改工程,穩定達標排放。
2.嚴格實行城市污水處理運營費同處理效果掛鉤政策。對污水處理廠出水COD處理合格率達到《福建省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標準》要求的,當地政府應按照規定及時支付污水處理運營費用;對出水COD處理合格率不符合《福建省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標準》要求的,每下降一個百分點扣減當月污水處理運營費用2%。連續三個月出水COD處理合格率不符合要求的,責成城市污水處理廠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當地政府應采取措施收回運營主體的特許經營權。
3.嚴格實行減排設施運行評估獎懲政策。定期開展污水處理廠運行評估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對未按規定運行的,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酌情降低信用等級。對營運情況好的給予獎勵,并作為樣板企業,支持其在福建污水處理產業化中擴大市場。
4.嚴格實行未完成減排任務的限批政策。對不按計劃完成污水處理廠建設或者管網配套年度任務的市、縣(區),暫停當地排放廢水污染物的新擴建工業項目、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設的除污水垃圾產業化項目外的城建項目的立項、用地、環評審批;暫停當地創建環保模范城市、文明城市、衛生城市、園林城市等的評比;省效能辦對當地政府予以效能告誡、約談。
四、強化責任,狠抓落實。
1.明確各級政府職責。各級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減排工作負總責,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要建立強有力的項目推進和調度機制,定期召開減排會議,解決實際困難,研究減排舉措,加大減排資金投入,健全工作責任制,協調、督促、推進減排工作。
2.強化企業污染治理法定責任。所有排污單位必須嚴格遵守環保法律法規和標準,落實目標責任,強化管理措施,自覺進行污染減排,通過減排提高生產經營水平,通過減排增強綜合競爭力,通過減排體現社會責任。
3.強化相關部門齊抓共管責任。各部門加強溝通配合,協調聯動,要按照各自分工,共同推進減排工作。省建設廳負責監督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建設,開展污水處理廠運行評估考核,建立污水處理關鍵崗位培訓持證上崗制度,督促污水處理廠正常穩定運行,確保生活COD減排任務的落實;會同省環保局、省物價局等部門組織實施污水處理廠達標率同運營費用掛鉤的相關規定;對不按計劃完成污水處理廠建設、管網配套任務和污水處理率的市、縣(區),及時向省監察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局等部門通報。
4.加大公共財政投入,推動項目建設。各市、縣(區)政府要進一步加大投入,確保公共財政對環保投入增速高于經濟增長速度。省級財政統籌省級有關環保專項資金,繼續設立減排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年度重點減排項目、污水處理廠管網配套項目和減排“三大體系”能力建設,進一步加大對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建設等的投資支持。
編輯:張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