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正和生態發布公告稱,因不滿一審判決結果,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訴求依法改判為除一審判決的40,574,466元工程進度款外,三家被告還須向正和生態支付拖欠工程款83,833,887.72元及利息合計124,408,353.72元及利息。

據悉,因太原龍城綠地植物園有限公司、上海綠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太原植物園(以下簡稱“被告”)長期拖欠北京正和恒基濱水生態環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項,2025年2月,正和生態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為由,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太原中院”)提起訴訟。
2025年8月,正和生態收到太原中院送達的《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根據一審判決結果:上海綠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司支付工程進度款 40,574,466元及對應利息。
法院認為,雖然原告按合同完成了工程并投入使用近5年、移交已近3年。但該項目目前正處于政府部門結算階段,因合同明確約定最終結算金額應以政府評審部門審定為準,所以未支持原告主張的按照一審報告20,129.47 萬元對應欠款12,440.84 萬元 100%支付。而是以項目施工進度計量的工程量為基礎,再結合合同約定完成工程竣工驗收后綠化工程支付至 80%計算得出(未采納合同約定移交支付至 100%)應付 4,057.45 萬元。
根據一審判決結果,正和生態表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以及股東利益,將上述案件上訴至山西高院,上訴請求如下:
1、依法撤銷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晉01民初106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2、依法改判為三被上訴人還須向上訴人支付拖欠工程款83,833,887.72元及利息(以83,833,887.72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21年12月30日起暫計算至2024年12月31日止,2025年1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3、本案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正和生態表示,近日已收到山西高院的《受理案件通知書》【(2025)晉民終252 號】及傳票等文件,上述案件已經立案,預計于 2025 年 11 月25 日開庭審理。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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