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財政廳、生態環境廳印發修訂后的《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新規明確資金支持“811”生態工程、污染防治、環保科技等領域,按工作任務、財力、績效因素分配,要求市縣60日內落實項目,禁止用于人員經費等,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有效期三年。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寧波不發):
為加強和規范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對《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浙財資環〔2023〕55號)進行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2025年9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相關附件: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資環〔2025〕47號).pdf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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