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不一定照搬別的國家的做法,但同樣需要充分考慮選址問題。
“關于地下污水廠的建設必要性,除了前述的土地稀缺性問題,其實還要考慮污水廠布局的分散與集中的取舍關系。前者更符合水生態原理提高水環境容量,后者則更易于工業化集約降低直接成本。”E20環境平臺執行合伙人、E20研究院執行院長薛濤告訴記者,“如果在主城區,基于土地更緊缺等原因,老百姓的接受度相對會高一些。建設地下式污水處理廠對于形成更好的城市污水處理廠布局而言,能發揮一定的有益作用。之前,污水處理廠的建設一般遵循重力流的原理,沿河而布,所以通常建在河道下游,也常常就是城市的下游甚至邊界地區,所以土地資源豐富的地區也就更多地采用地上模式,以節省成本。但這樣就不便于利用污水處理廠達標排放的水,對主城區的河道進行生態補水。如果要將水送到上游,還需要花提升泵站的錢。那就意味著,一家污水處理廠達標排放的水很大一部分只能給河流下游地區使用,所在城區能利用的很有限。此外,雨水瞬時流量都集中向下游處理,相關管網壓力負荷也會很大。從這個角度看,將一部分污水處理廠分散建在主城區的相對上游有其合理性。隨之帶來的結果則是由于土地稀缺而會選擇地下模式或者其他公建化的環境友好型模式,在廠-網-河系統中,這就是一種以偏重分散為取向的較為優化的選擇。由于我國不少地區管網建設水平問題和資金缺乏等原因,近年來出現的這種分散取向有我國因地制宜的優勢。當然,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區別對待。”
此外,地下式污水處理廠在冬季能發揮較好的保溫效應。相對來說,北方地區更便于利用這一特性。
規劃建設地下式污水處理廠時,除了選址問題,還需一并考慮地上空間如何利用的問題。在這方面,我國已有較為成功的實踐,主要是和公園建設結合起來。《實施意見》也鼓勵通過建設公園綠化活動場地,合理利用全地下/半地下式污水處理廠的地上空間。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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