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發布了《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標準》規定了河北省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監測、實施與監督要求,適用于河北省永定河流域內排污單位向環境水體直接排放污水的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等五項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上述五項水污染物直接排放管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放管理執行DB13/ 2171。
本文件于2023年11月15日首次發布,自2024年01月01日實施。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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