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
要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認真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和大氣、水、土壤、固廢、海洋等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堅持科學治污、精準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依法解決群眾身邊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不斷改善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環境,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要嚴格落實法律規定的各項生態保護和修復制度措施,把生態保護和修復擺在突出位置,堅持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探索推進多方參與、分工協作的生態修復工作機制,統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不斷提升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多優質生態產品。嚴格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制度,強化生態保護執法監管,依法加大對生態破壞問題的監督和查處力度,確保“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筑牢生態安全屏障。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加快建立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嚴格落實法律關于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的相關制度,不斷完善公眾監督舉報反饋機制和獎勵機制,有效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三)嚴格落實法定職責,推動法律制度有效實施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實施環境保護法律制度,各司其職、分工負責、密切協作、共同發力,堅持把法律責任落實到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全過程,守住“生態環境質量只能變好,不能變差”的責任底線。強化區域流域協同治理,推動建立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執法、統一污染防治措施,完善區域聯合執法信息共享平臺,實現區域監管數據互聯互通,開展區域污染專項治理和聯合執法。推進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達標及持續改善,研究提出未達標城市的達標期限,加強細顆粒物和臭氧協同控制,推進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和氮氧化物減排。統籌城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運行,加快構建集污水、垃圾、危險廢物、醫療廢物處理處置設施和監測監管能力于一體的環境基礎設施體系,逐步從城市向鄉鎮延伸覆蓋。加強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深化排污口設置和管理改革。加快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管網建設,提高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率。加強污泥處理處置和資源化利用,推廣污水資源化利用。強化陸海統籌,推動近岸海域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健全完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系統。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處置設施建設,提高生活垃圾焚燒處置比例,提高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能力。加強農村污水垃圾治理,推廣綠色農業技術,持續推進化肥農藥減量增效,提高秸稈綜合利用能力和水平,完善廢舊農膜、農藥包裝廢棄物等回收利用制度,強化畜禽和水產養殖污染治理。加強新污染物治理體系建設,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信息調查、環境風險評估、環境風險管控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制度,健全新污染物治理技術標準體系,完善新污染物環境監測技術體系和管理機制。要按照法律要求,充分運用查封扣押、按日計罰等法律措施,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突出重點行業、重點領域污染治理,嚴格畜禽規模養殖執法監管,加強對工業園區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加大公益訴訟力度,著力提升企業依法保護環境意識,切實承擔治污主體責任,堅決防止出現“企業得利、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現象。
(四)健全完善生態環保法律體系,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
完善生態環保法律法規。適時修改環境保護法,增加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綠色低碳發展相關內容;健全環保管理體制,將“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責任制等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成果轉化為法律制度;結合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賦予縣級生態環境分局獨立的執法主體資格,明確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的環保職責;完善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制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增加光污染防治相關措施等。適時制定或修改國家公園法、自然保護地法、礦產資源法等法律。加快出臺生態環境監測條例、生態保護補償條例等配套法規,健全生態監管標準體系,完善生態保護紅線管理制度,建立環境資源案件鑒定評估費用追償制度,細化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犯罪“入刑”規定,在重要水源保護區和流域制定限制性農業生產技術標準等。
完善地方法規標準體系。各地要結合實際,抓緊制修訂生態環保領域地方性法規。鼓勵和支持地方開展區域性流域性生態環保立法,注重通過“小快靈”立法增強地方性法規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根據行業整治要求和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針對特色聚集產業出臺更加嚴格的地方標準。各地各部門要依法定期開展生態環保相關法規規章清理工作。
(五)依法提高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
完善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優化排污許可證內容,加強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排污許可制度融合銜接。落實環境監測制度,建立健全基于現代感知技術和大數據技術的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優化監測站網布局,實現環境質量、生態質量、污染源監測全覆蓋。健全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體系,建立暢通高效的監測數據共享機制,確保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全面。落實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建立健全森林、草原、濕地等領域生態保護補償制度,不斷完善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完善綠色低碳發展相關的財政、稅收、價格、采購等政策,擴大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等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范圍,引導和鼓勵更多社會資本投入生態環境領域,構建多元化生態環保投入機制。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科學合理制定污水垃圾處理收費標準,依法加大征收力度。
深化運用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和垂直管理改革成果,加強基層執法隊伍建設,強化基層環保執法機構職能,推動機構規范化、裝備現代化、隊伍專業化、管理制度化,不斷優化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推進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落實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在證據認證保全、工作協助等方面加強配合,統籌解決涉案物品歸口處置和檢驗鑒定等問題。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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