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將“4.1.4 取樣與監測”中的“4.1.4.2”修改為:
4.1.4.2 測定日均排放濃度,取樣頻率一般為至少每 2h 一次,取 24h 混合樣,對混合樣進行分析測試;按 HJ 91.1 規定不能測定混合樣的項目,應對 24h 內每次取樣進行分析測試,以其算術平均值計。測定一次監測排放濃度,應按 HJ 91.1 規定采集滿足一次測試水污染物濃度所需樣品,并對其進行分析測試。
六、在“6.標準的實施與監督”中增加 6.3,內容為:
對于表 1 和表 4 均涉及的污染物項目,其日均排放濃度超過表 1規定或者一次監測排放濃度超過表 4 規定,均為超標。
對于色度、pH、糞大腸菌群數等三個基本控制項目,其一次監測排放濃度超過表 4 規定即為超標。
對于表 2 和表 3 中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其日均排放濃度超過標準值為超標;對其開展一次監測,發現排放濃度超過表 2 和表 3 規定的,應及時通過增加監測頻次、開展溯源調查等方式,評估其環境風險,必要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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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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