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上表可見,在2007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關于環保部門現場檢查中排污監測方法問題的解釋》之后,新發布的行業排放標準,大多均在其“實施與監督”章節中會明確規定“在任何情況下,xx行業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這為環保部門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據。
而對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以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等2007年以前發布的排放標準,往往并沒有上述關于“實施與監督”的表述,但其關于取樣頻率及日均值的具體規定,卻客觀上削弱了環保部門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作為執法依據的效力。這也是前文中“北京某公司訴天津市寶坻區生態環境局環保行政處罰案”法院判例中援引的核心依據。
發展展望:瞬時值達標vs平均值達標
事實上,業界對污水處理排放標準的爭論從來沒有停止,尤其是近年來污水處理高排放標準的發展成為一個熱點話題之后,而排放標準限值、取樣方法以及達標評價方法這三者又是相互耦合的綜合性問題。
參考國際經驗,以歐洲國家的污水處理標準為例,評價方法主要有5類(見下表)。要求采用瞬時樣達標的國家有奧地利(污水廠規模50-500人口當量)、瑞士(污水廠規模<2000人口當量)、德國、意大利、英國。因此,上文提到的環保部以“現場即時采樣”作為是否超標的做法在國際上已有先例。而采用混合樣的國家及地區有歐盟、奧地利(污水廠規模>500人口當量)、瑞士(污水廠規模>2000人口當量)、丹麥、法國、芬蘭、挪威、荷蘭等。

在環境執法實踐中,執行哪種檢測方法和評價方法,應用哪種標準限制,既是一個事實認定問題,實質上更是一個規范適用問題。從國內政策及排放標準(尤其是2007年以后發布)的發展趨勢看,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將成為主流模式。
無論采用何種標準在世界各地都可以看到,從宏觀方面看標準是政府、學界、業界博弈、協調的結果,在具體的標準執行層面上則主要涉及取樣方法、評價方法和標準限值,三者互相影響,是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的完整組成部分。
編輯:郭香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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