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理,超標排放水污染物與暗管排放水污染物屬于《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的兩個不同的違法行為,暗管排污不以是否超標排放為處罰前提條件。
又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39條和第83條規定,《環境保護法》第63條規定。對于生態環境部門對暗管排污行為的查處,應當作出兩個行政命令:一是責令排污單位立即停止利用暗管排放污染物,二是責令排污單位限期拆除暗管,并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3、私設暗管超標排放污水但沒有達到環境犯罪標準的
如通過暗管排放污水,且PH超標但沒有達到環境犯罪標準的行為。私設暗管超標排放水污染物客觀上是一個行為,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行為,但一行為同時違反兩個不同法律規范,一是私設暗管排放污水,二是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水。這類似于刑法理論中的想象競合,刑法想象競合犯僅適用一個較重法定刑。我國行政法沒有想象競合的規定,或許可以參照刑法中的想象競合理論作出行政處罰。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83條第2項和第3項規定,超標排放水污染物,與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法律責任都是“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又依據《環境保護法》第63條第3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通過暗管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以上可見,我國法律對“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的行政處罰,相比對“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的行政處罰,在法律責任上增加了行政拘留。
因此,私設暗管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應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即應同時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83條第3項和《環境保護法》第63條第3項的規定進行處罰。[1]
4、私設暗管排放有毒物質等達到污染環境罪定罪標準的
如:通過暗管排放重金屬超標的污水。重金屬超標的污水屬于有毒物質。依據《刑法》第 338 條污染環境罪條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環境司法解釋》),行為人通過暗管偷排有毒物質等污染物的行為,侵犯刑法保護的環境法益,觸犯污染環境罪,達到構罪標準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私設暗管偷排有毒物質的,就可以定污染環境罪。而私設暗管偷排有害物質的,需要達到“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才可以定罪。有毒物質一定是有害物質,但有害物質不一定是有毒物質。pH值超標的廢水是有害物質,但只有當廢水pH值大于或等于12.5,或者小于或等于2.0時,屬于“具有腐蝕性的危險廢物”,才是《環境司法解釋》第十五條規定的“有毒物質”之一。依據是《危險廢物鑒別標準腐蝕性鑒別》(GB 5085.1—2007)4 腐蝕性鑒別值規定。
注釋:
[1]:《中國環境報》曹曉凡:私設暗管超標排污,依據哪條法律處罰?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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