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信守政府承諾。對列入《環保信任企業名單》和豁免范圍的企業實施差異化監管,對守法記錄良好且無環境信訪投訴的企業除“雙隨機”檢查之外當年不再進行現場檢查。細化落實生態環境部頒布的兩個“正面清單”,支持企業抓好復工復產。
二是抓好信用評價和守信培育。細化完善企業環保信用評價指標體系,調整優化記分標準,確保評價指標更加科學合理。受疫情防控直接影響,不能按期完成違法行為整改或者受到警告等輕微行政處罰的,不實施信用懲戒。按照評選一批、儲備一批的思路,扶持更多的優秀企業進入環保先進行列。
三是推進非現場監管。依托衛星遙感、無人機、走航車等科技手段開展非現場執法檢查,建立完善“互聯網+監管”制度,及時準確發現和預警企業環境污染問題,便于企業及時改正環境違法行為。2020年,對鋼鐵、火電等重點行業企業網上遠程監管比例要達到80%以上。
四是優化應急管控方式。在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期間,針對不同行業、不同企業的實際情況明確精準的管控要求。對環保水平領先、達到國家和省相關豁免要求的工業企業和建筑工地予以豁免。幫助企業制定“一廠一策”管控措施,避免出現所有涉氣企業、不可中斷工序全部臨時關停等脫離實際的情況。
第三,在行政執法層面提出,堅持依法規范執法,慎重采用強制措施,有效保護企業合法財產權。
一是明確執法權力邊界。發布全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權力清單,全面推行規范化執法“543”工作法,統一完善全省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進一步規范各級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為。
二是常態化落實“雙隨機一公開”。各級根據環境影響程度,合理設置重點執法檢查對象和“雙隨機”抽查比例,及時公開抽查情況和抽查結果。探索建立政府部門間“隨機聯查”制度,避免重復檢查和過多的分散檢查。
三是嚴格執行執法三項制度。在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時,必須嚴格執行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做到移動執法系統覆蓋和執法記錄儀聯網使用兩個100%。
四是慎重采用強制措施。需要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書面報經生態環境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其中涉及全流程工業企業等案情重大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還要經案審會審議決定。企業為改善環境,依照有關規定或者按照政府部署實施轉產、搬遷、關閉的,應當予以支持,并協調政府及相關部門對符合政策法規條件的依法予以必要的經濟補償或者賠償。在疫情防控期間,對醫療機構、疫情防控產品和醫藥試劑生產企業、醫療廢物收集處置單位等審慎采取查封、扣押、限產等強制措施。
五是規范功能區劃定與執法。嚴格落實既依法依規又科學合理的原則,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空間需要和區域性產業結構發展規劃,防止工作單一化、簡單化,避免合法合規企業不必要的關停或者搬遷;嚴禁擅自擴大畜禽養殖禁養區,生豬禁養區劃定方案不得作為禁止養殖強制性措施的依據。
第四,在監察督辦層面提出,統籌生態環境督察和專項行動,創造公平有序營商環境,增強企業投資創業信心。
一是強化統籌監督。省市兩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結合實際統籌開展集中式的強化監督,原則上每年不超過二次,減少對企業不必要的檢查抽查。
二是規范環保督察。嚴禁為應付督察檢查而采取緊急停工停業停產等簡單粗暴措施,以及采取“一律關?!薄跋韧T僬f”等敷衍應對做法;不得因某一企業違法行為或某一類生態環境問題,對全區域或全行業不加區分一律實施停產關閉。
三是嚴控專項行動。涉及全省范圍的專項執法行動每年原則上不超過6個,各設區市不得層層加碼或重復組織。除國家組織的重大活動外,各地不得因召開會議、論壇和舉辦大型活動等原因,對企業采取停產、限產措施。
四是加強民生領域環境監管。畜禽養殖業和餐飲、洗染、修理等生活性服務業要納入環保監管網格,具備條件的地區納入自動監測監控范圍,對其中環境污染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堅決依法予以查處,避免“突擊式”整治或關停。
第五,在信息公開層面提出,加強環評和執法環節信息把控,精準保護知識產權,維護企業核心競爭力。
一是抓好環評審批環節保護。嚴格落實環評信息公開要求,對建設項目環評審批中涉及企業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不得泄露相關信息;在公示階段,要嚴格回避涉密內容、進行掩密處理。
二是抓好執法信息公開環節保護。嚴禁擅自公開執法監管對象的相關信息,包括尚未公開的處罰信息和企業的生產流程、保密配方、專利技術、投資意向、項目規劃等信息,防止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和投資發展等造成侵害或影響。行政處罰信息網上公示期滿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從原公示網上撤下;行政處罰決定出現被變更、被撤銷等情形的,應當及時予以調整更改。
第六,在支援救助層面提出,完善產權保護援助機制,拓寬暢通申訴渠道,及時回應企業合理訴求。
一是暢通援助渠道。尊重并鼓勵企業依法反映解決涉及產權保護事項,暢通信訪舉報渠道,加強同人大、工商聯組織以及行業協會商會溝通協調。及時處理回復廳局長信箱企業反映的問題,把保護企業產權問題納入省生態環境廳領導帶案下訪內容,調研解決傾向性矛盾問題。
二是堅持企業接待日制度。省生態環境廳每月組織一次包括下基層、入園區在內的企業接待日活動,各市縣(區)生態環境部門每月至少確定1天作為“服務企業接待日”,傾聽企業的合理訴求,幫助企業解決困難問題。
三是拓寬援助途徑。注重發揮生態環境部門法制機構和社會法律公益組織作用,建立多方磋商協調機制,適時為企業提供法律援助服務。鼓勵各地建立環保服務站,幫助企業協調反映環保問題以及做好聽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事項,有效化解矛盾問題,增加企業安全感、公平感、獲得感。
此外,從今年開始,我廳將加強企業產權保護意見落實情況,納入服務高質量發展指標體系,每年對廳機關相關部門和市縣生態環境局進行考核評價,以推動意見措施有效落實。也歡迎大家予以監督指導。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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