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設施維護單位應當配備專(兼)職人員,定期對各類儲水設施清洗消毒,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供水單位、二次供水設施維護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定期進行水質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在住宅或者電梯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供水單位、二次供水設施維護單位不具備相應水質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供水水質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隱患后,應當立即向相關供水單位、其他供水設施維護單位或者供水、水務、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相關供水單位和其他供水設施維護單位接到供水水質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隱患報告,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措施,組織人員查明情況,搶險搶修,并向有管理權限的供水、水務、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供水、水務、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供水水質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隱患報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通知相關供水單位、其他供水設施維護單位,并啟動應急預案。
第三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與既有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試壓、清洗消毒,并經具有法定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第三十四條 禁止將供熱、工業生產用水、再生水、污水、排水等管道系統與城市供水管網連接。
禁止將消防用水等非居民用戶用水管道與二次供水管道連接,或者共用一個貯水池(箱)。
禁止將洗浴等非居民用戶用水管道與二次供水管道直接連接。
第五章 供水用水
第三十五條 城市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第三十六條 用戶應當與供水單位簽訂供用水合同。
需要臨時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應當辦理臨時用水手續,簽訂臨時供用水合同。臨時用水期滿后需要繼續用水的,應當續簽臨時供用水合同。
第三十七條 城市供水實行用水計量收費。
既有住宅,未安裝計量器具的,按照用水定額收費。
用戶應當繳納水費,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第三十八條 計量器具應當經法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
供水單位或者用戶對計量器具準確度有異議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區、縣(市)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仲裁檢定,并按照下列規定承擔檢定費用和水費:
(一)計量器具經仲裁檢定合格的,檢定費用由申請仲裁的一方承擔;
(二)計量器具經仲裁檢定不合格的,因用戶責任造成計量不準確的,檢定費用和差額水費由用戶承擔;非因用戶責任造成計量不準確的,檢定費用和差額水費由供水單位承擔。
因供水單位責任造成計量器具不能計量的,每月水費按照上一年度同季度的最低月用水量計收;因用戶責任造成計量器具不能計量的,每月水費按照上一年度同季度的最高月用水量計收;因其他原因造成計量器具不能計量的,每月水費按照上一年度同季度的月平均用水量計收。
第三十九條 計量器具的安裝位置應當便于讀數、維修和更換。禁止在計量器具周圍設置障礙物或者占壓物。
單位專用供水管道的計量器具,應當安裝在城市公共供水主干管道與單位專用供水管道的連接處。
本條例實施前安裝的計量器具,不符合第二款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予以整改,用水單位應當配合。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止或者妨礙供水單位查看、檢定或者更換計量器具。
第四十條 用戶發現計量器具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供水單位,供水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第四十一條 用戶申請多類別用水的,供水單位應當分別安裝計量器具計量收費。用戶多類別用水未事先向供水單位申請分裝計量器具計量的,從高適用水價;因供水單位原因不能分開計量的,從低適用水價。
新裝、改裝、遷移計量器具以及增容、過戶、分戶、銷戶、改變用水性質的,應當到供水單位辦理相關手續后實施。
第四十二條 城市環衛、綠化、道橋等市政公共事業用水,應當到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辦理手續。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上私接管道取水;
(二)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
(三)超越計量器具設旁通管取水;
(四)拆動、偽造、開啟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計量器具或者設施封印取水;
(五)拆除、倒裝、損壞、回撥、改裝、封閉計量器具,或者用其他手段使計量器具少計量或者不計量取水;
(六)對智能計量器具屏蔽信號、損壞傳輸線路或者非法充值后取水;
(七)采用其他方式盜用城市供水的行為。
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應當補繳水費。
損失水量無法認定的,按照用戶入戶管或者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擅自接管管徑的平均流量乘以損失水時間計算。損失水日數無法認定的,按照不少于一百八十日不多于三百六十日計算;每日損失水時間,非居民用戶按照每日營業時間計算,居民用戶按照每日三小時計算。
第四十四條 用戶不得轉供、轉售城市供水。
第四十五條 洗浴、洗車等非居民用戶用水,影響居民生活用水時,其產權所有者、經營者和二次供水設施維護單位,應當配合供水單位設置專用供水管道,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第四十六條 供水單位應當設立專用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用戶的查詢、投訴,及時答復、處理用戶反映的用水問題。
第四十七條 因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影響正常供水時,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可以對部分用水單位采取臨時措施限制用水,保障城市居民生活必需用水。
第四十八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供水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定期組織演練。
編輯:趙凡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