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固廢獲悉,近日,湖北省發布省物價局《關于制定排污權使用費征收標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詳情如下:
湖北省物價局公開征求《關于制定排污權使用費征收標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規范排污權有償使用交易價格行為,促進環境容量資源科學有效配置,保護生態環境,我們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起草了《關于制定排污權使用費征收標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可通過電子郵件、來函等形式提出意見建議。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2018年1月22-28日。
電子信箱:huanzichu@126.com
來函地址:武漢市武昌區水果湖洪山路64號湖光大廈省物價局環資處。
郵政編碼:430071
聯系人及電話:張春艷027-87238779
附件:關于制定排污權使用費征收標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湖北省物價局
2018年1月18日
附件:
湖北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環保廳關于制定
排污權使用費征收標準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物價局(發改委)、財政局、環保局: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辦法的通知》(鄂政辦發[2016]96號)和省財政廳 省物價局 省環保廳印發《湖北省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鄂財綜發[2016]33號)有關規定,現將我省排污權使用費征收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圍:
排污權使用費征收范圍為全省行政區域內所有的現有排污單位。現有排污單位是指核定初始排污權以及排污權有效期滿后重新核定排污權時,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排污單位。已通過排污權交易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權的單位,在排污權有效期內不再重復收取有償使用費。現有排污單位取得排污權,除以下兩種情形外,采取定額出讓方式,通過繳納排污權使用費獲得。
(一)2008年10月27日后通過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批復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污權應通過市場公開出讓方式獲得。
(二)2012年8月21日后通過市(州)及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批復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權應通過市場公開出讓方式獲得。
二、征收標準
對現有排污單位采取定額出讓方式出讓排污權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確認的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和規定的征收標準繳納排污使用費。排污權使用費征收標準分別為化學需氧量600元/噸˙年、氨氮為1400元/噸˙年、二氧化硫為400元/噸˙年、氮氧化物為400元/噸˙年。
繳納排污權使用費金額較大、一次性繳納卻有困難的排污單位,可在排污權有效期內分次繳納,首次繳款不得低于應繳總額的40%。在排污權有效期內的后4年,每年繳款不得低于應繳總額的15%。
對新增項目排污權和改建、擴建項目新增排污權,以及現有排污單位在排污權許可證核定的排污權基礎上新增的排污權,采取市場公開出讓方式取得。其出讓交易基價按省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嚴格管理和監督。各級價格、財政、環保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嚴格執行排污權使用費標準和交易基價規定。按照省財政廳 省物價局 省環保廳印發《湖北省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鄂財綜發[2016]33號)的有關規定,收取排污權出讓收入時,由負責執收的各級環境保護部門下達《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費繳款通知單》,通過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系統,開具《湖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或《湖北省直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入全額繳入同級國庫,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
四、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收取排污權使用費時,必須在本單位收費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排污權使用費征收情況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
五、本通知自2018年 月 日執行。
湖北省物價局 湖北省財政廳 湖北省環保廳
2018年1月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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