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福州市環保局獲悉,福州市環保局、財政局、物價局印發《福州市儲備排污權出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以下為原文:
福州市環保局、福州市財政局、福州市物價局關于印發《福州市儲備排污權出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6年09月18日
各縣(市)區環保局、財政局、物價局、市排污權儲備和管理技術中心: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見(試行)》(閩政〔2014〕24號)和《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見》(榕政綜〔2014〕250號)精神,現將《福州市儲備排污權出讓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福州市儲備排污權出讓管理辦法(試行)
福州市環保局 福州市財政局 福州市物價局
2016年9月12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福州市儲備排污權出讓管理辦法
(試 行)
為規范我市儲備排污權出讓行為,建立健全環境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充分發揮儲備排污權的市場調節平衡作用,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見(試行)》(閩政 〔2014〕24號)、《福建省環保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排污權儲備和出讓管理辦法>的通知》(閩環發〔2014〕15號)、《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環保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初始排污權指標有償使用費和排污權交易價格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閩價費〔2014〕225號)和《福建省環保廳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見》(閩環發〔2015〕6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排污權交易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要求
(一)出讓儲備排污權應按照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排污權總量指標市場需求和區域總量控制要求,通過公開競價或協議出讓的方式,出讓給新(改、擴)建設項目,不得用于調劑或出讓給其它排污權儲備機構。
(二)出讓儲備排污權應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并優先出讓工業企業減排、破產、關停、淘汰、取締形成的儲備量。
(三)儲備量來源于工業企業減排、破產、關停、淘汰、取締的,應優先在本市范圍內出讓,但在儲備量充足的情況下,經報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同意后,可跨設區市出讓;跨縣級出讓的,需符合受讓區域環境功能達標和總量控制要求。儲備量來源于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單位的,原則上不得跨設區市出讓。
(四)實行重點排污行業總量控制的儲備排污權,按照《福州市建設項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管理辦法》明確的重點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只出不進”的原則進行出讓。
二、出讓的儲備排污權來源
用于出讓的儲備排污權應來源于市排污權儲備和管理技術中心、縣級排污權儲備管理機構收儲和回購的排污權。儲備排污權屬于2011年1月-2014年5月22日減排形成的,出讓有效期截至2019年5月22日;2014年5月23日后形成的,出讓有效期為收儲之日起5年。
三、出讓儲備排污權管理流程
(一)市級收儲排污權由市排污權儲備和管理技術中心統一組織出讓,用于服務落地于福州市范圍內的新(改、擴)建設項目,優先用于落戶我市的省鼓勵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省、市重點建設項目。具體出讓流程如下:
(1)市排污權儲備和管理技術中心定期擬定儲備排污權出讓計劃,經市環保局審核后,報省排污權儲備和管理技術中心備案;
(2)市排污權儲備和管理技術中心按照排污權交易相關規定委托海峽股權交易中心(福建)有限公司進行協議出讓或公開競價出讓。
(二)各縣(市)區收儲排污權由各縣(市)區排污權儲備管理機構統一組織出讓。具體出讓流程如下:
(1)各縣(市)區排污權儲備管理機構定期擬定儲備排污權出讓計劃,經各縣(市)區環保局審查后,報市排污權儲備和管理技術中心;
(2)市排污權儲備和管理技術中心審查后,經市環保局審核后,反饋縣(市)區排污權儲備管理機構,并報省排污權儲備和管理技術中心備案;
(3)各縣(市)區排污權儲備管理機構按照排污權交易相關規定委托福建海峽交易中心(福建)有限公司進行協議出讓或公開競價出讓。
四、儲備排污權出讓方式和交易價格
(一)福州市轄區內列入《福建省“十三五”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規劃》的建設項目和省、市重點建設項目,出讓方式為協議出讓。
儲備排污權協議出讓交易價格以基準價格乘以調整系數取值,即:出讓交易價格=基準價格*調整系數,其中:
1、基準價格:取“上季度福州市相應排污權指標市場平均價加權平均值(若無,則參照全省加權平均價)的50%”為 “基準價格”,但不低于福建省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
2、調整系數:
根據建設項目重要性、使用清潔能源、配套環保基礎設施等設置價格調整系數,總的調整系數為以下各單項價格調整系數的乘積:
(1)建設項目重要性價格調整系數。對確定為省級及以上重點支持的建設項目,調整系數為1;對確定為市級重點支持的建設項目,調整系數為1.1;其他項目,調整系數為1.2。
(2)使用清潔能源價格調整系數。對采用電、LNG、液化石油氣作為能源的建設項目,其大氣污染物排污權指標調整系數為1;集中供熱項目,其大氣污染物排污權指標調整系數為1.1;其他項目,調整系數為1.2。
(3)配套環保基礎設施價格調整系數。對落戶于省級(含)以上工業園區且污水排入所在園區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的建設項目,調整系數為1;對落戶于省級(含)以上工業園區,但所在園區未配套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項目,設調整系數為1.1;其他項目,調整系數為1.2。
(4)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價格調整系數。單位產品排水量低于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50%的建設項目,其水污染物排污權指標調整系數為1;單位產品排水量低于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80%的建設項目,其水污染物排污權指標調整系數為1.1;行業標準未規定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建設項目,其水污染物排污權指標調整系數為1.1;其他項目,調整系數為1.2。
(二)用于調節市場需求的儲備排污權出讓方式為公開競價,競拍價格以上季度我市相應排污權指標市場價加權平均值的90%(若無,則參照全省加權平均價)為底價,但不低于該次出讓的儲備排污權指標回購價加權平均值。
各縣(市、區)儲備排污權的出讓方式和交易價格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也可結合各地實際自行制定,但應報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備案。
五、管理要求
(一)市排污權儲備和管理技術中心、各(縣)市區排污權儲備管理機構出讓儲備排污權,無需繳納排污權初始有償使用費,交易服務費從交易價款中扣繳。交易服務費具體收費標準按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文件規定執行。
(二)市、各(縣)市區環保局、財政局、物價局應建立儲備排污權出讓聯動監管機制。環保部門負責儲備排污權出讓監管;財政部門負責儲備排污權出讓資金監管;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對出讓價格行為的監管。
(三)市、縣兩級儲備排污權出讓資金屬于政府非稅收入中的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由市、縣兩級政府授權同級儲備管理機構委托海峽股權交易中心(福建)有限公司代為執收,資金通過非稅收入收繳管理信息系統收繳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三)市、縣兩級儲備排污權出讓收入分成比例為市、縣(市)區各35%。儲備排污權出讓資金使用要嚴格按照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環保廳《關于福建省排污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閩財建〔2014〕46號)執行,專項用于排污權儲備與管理、排污權監管能力建設、污染減排項目等方面。
(四)市排污權儲備和管理技術中心、各(縣)市區排污權儲備管理機構應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環保等主管部門對儲備排污權出讓資金情況的監管。
(五)市排污權儲備和管理技術中心、各縣(市)區排污權儲備管理機構應將儲備排污權出讓信息及時錄入省排污權交易管理信息系統。
市排污權儲備和管理技術中心、各縣(市)區排污權儲備管理機構應逐月核對匯總儲備排污權出讓方式、價格和收入等信息,定期向社會公開。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自行改變儲備排污權出讓收入的征收范圍和標準,也不得違反排污權交易規則低價出讓儲備排污權。
(七)本辦法由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市物價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上級有關部門對儲備排污權的出讓管理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福州市環境保護局
2016年9月12日印發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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