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港口、碼頭、除漁業船舶之外的其他船舶污染治理。
第十七條 未達到水環境質量目標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水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采取措施,按照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達到規定目標。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未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減排任務的;
(二)未達到規定水環境質量目標的;
(三)未完成限期達標規劃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建立完善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發布水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監測信息。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水環境質量監測點位,建設水環境質量監測網絡。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水環境質量、水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建設水環境質量監測信息傳輸網絡與大數據平臺。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負責監管的排污單位開展水污染物排放狀況監督性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作為環境執法和環境管理的重要依據。
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不具備監測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監測。
省和市、州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數據完整有效。按照監測規范要求獲取的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日均值可作為達標判定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水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水污染,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被隱匿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有關設施、設備、物品。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對重點水環境違法案件實行掛牌督辦。
掛牌督辦的具體實施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推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第三方運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第三方運營的監督管理。
污染防治設施實施第三方運營的,排污單位應當對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運行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對污染水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鼓勵支持水污染公益訴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水污染公益訴訟提起人提供查閱、復制相關資料等便利。
第二十五條 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舉報制度。負有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污染水環境行為的聯系方式,及時處理舉報事項,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飲用水水源與地下水保護
第一節 飲用水水源保護
第二十六條 設置飲用水取水口應當符合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要求和飲用水水質強制標準。
第二十七條 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排污口;
(二)新建、擴建在嚴重污染水體清單內的建設項目;
(三)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設項目;
(四)破壞水源涵養林、護岸林等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
(五)使用農藥,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
(六)炸魚、電魚、毒魚,用非法漁具捕魚;
(七)生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劑;
(八)從事網箱養殖、圍欄養殖、投餌養殖、施肥養殖;
(九)其他破壞水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除執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有污染的建設項目;
(二)設置裝卸垃圾、糞便、油漬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三)葬墳、掩埋動物尸體;
(四)設置油庫;
(五)經營有污染物排放的餐飲、住宿和娛樂場所;
(六)建設畜禽養殖場,敞養、放養畜禽;
(七)建設產生污染的建筑物、構筑物;
(八)采礦。
第二十九條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除執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設置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和停靠船舶;
(三)從事旅游、垂釣、捕撈、游泳、水上運動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
第三十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標準及要求組織對飲用水水源的水環境質量進行監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的水環境質量監督檢查,每月及時發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環境質量監測信息,每季度發布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環境質量監測信息。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公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加強飲用水水源地隔離防護設施建設,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護欄圍網和明顯的警示標志、宣傳標語。
禁止損毀、擅自移動前款規定的地理界標、護欄圍網和警示標志。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穿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相鄰的公路和航道上,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運輸危險化學物品的車輛和船舶發生事故污染飲用水水體。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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