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信:
關于新名錄地下水開采評價類別的疑惑的答復
回復:
你發給我部網站“部長信箱”的“關于新名錄地下水開采評價類別的疑惑”的來信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44號,以下簡稱《名錄》)規定了哪些項目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和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名錄》在項目類別的表述上,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共設50個一級類別和192個二級類別。《名錄》第四十六類“水利”中的第146項“地下水開采”,是在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3號)A類“水利”中的第6項“地下水開采工程”基礎上修訂的,其一級類別未作調整。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評價范圍共設11個類別。為強化編制機構專業能力和保障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適用的評價范圍類別規定》(環境保護部公告2015年第67號附件二)在制訂過程中,兼顧考慮建設項目環境影響類型特征,將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全部項目進行了重新歸集。故環境影響類似的項目往往會適用同一個資質類別,而不完全遵循《名錄》中的類別。
三、來信中提及的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地下水開采項目,雖列在《名錄》的“水利”類別中,但由于其環境影響類型特征與資源開采類項目更為相近,而與其他水利類項目區別較大,故適用“采掘”類別資質,而不是“農林水利”類別資質。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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