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
(三)向水體傾倒、排放生活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物質;
(四)設置畜禽養殖場、肥料堆積場、廁所;
(五)堆放生活垃圾、工業廢料;
(六)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
違反本條規定的,當地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并及時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在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以機井抽取地下水的單位,應當做好水位、水量、水溫、水質的監測,將監測資料定期報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并抄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從事地質鉆探、遂道挖掘、地下施工、地下勘探等活動,建設單位應當采取防護措施,防止破壞和污染地下水飲用水水源。
在地下水水源地保護區禁止排污。
第三十四條 飲用水水源地保潔工作由縣以上人民政府確定責任部門,安排工作經費。
飲用水水源地保潔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責任范圍和保潔要求做好保潔工作。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在劃定、調整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區域或者指定劇毒化學品運輸車輛線路時,應當避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確實無法避開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相關流域、區域的生態建設,加強水土保持、水源涵養林、人工濕地建設,加大河湖連通、河道治理,修復水系生態,逐步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單位和居民實行搬遷,減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人口,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前已經依法批準設置的項目和設施,因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或者保護區范圍調整需要停業、關閉或者拆除,導致所有者或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三十七條 備用飲用水水源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有關規定劃定保護范圍并實施管理。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地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加強城鄉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防止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飲用水水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漁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推廣測土配方施肥和農藥高效低毒技術;落實畜禽養殖禁養區和限養區制度,引導和監督畜禽養殖場(小區、戶)按照規定收集、存貯、利用、處置和排放畜禽養殖排泄物;制訂并嚴格實施水產養殖計劃,科學確定水產養殖容量和種類,推廣健康、清潔的水產養殖,防止水體富營養化,保護和改善水生態環境。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環境保護、水行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定期對飲用水水源水質進行監測,整合監測資源,科學劃分和確定監測范圍、點位和項目,加強水質自動監測監控和預警能力建設,完善監測信息系統和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鄉(鎮)、村飲用水水源水質進行監測,建立健全監測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農村飲用水水源水質實施衛生監測,建立健全監測制度。
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加強對飲用水水源取水口的水質監測工作。
第四十條 在突發水污染事件和藻類爆發高峰期等特殊時段,有關部門應當擴大監測范圍,增加監測頻次和項目,及時掌握飲用水水質水量狀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水行政和衛生等主管部門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源。
飲用水供水單位在飲用水水源水質監測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對飲用水水源水質、水量和水源保護情況的綜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并在政府門戶網站或者當地主要媒體上公開。
飲用水水源水質信息統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門戶網站或者當地主要媒體上定期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水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和江河(湖泊、水庫)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組織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相關設施進行巡查。
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和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巡查;發現問題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相關流域、區域內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的,應當根據相應情況,及時制止和查處。
飲用水水源水質達不到國家規定水質標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相關區域的排污單位依法采取停產、限產等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確保飲用水安全。
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準保護區內不能確定責任人的污染源,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予以清理。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訂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處理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設施設備和應急物資,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相關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單位、供水企業應當制訂本單位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和演練工作。相關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單位的應急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供水企業的應急方案應當報所在地供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有關單位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同時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并通報有關部門。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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