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水網了解到,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已正式印發,于《湖南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開始向社會各界人士征求意見,具體詳情如下:
關于《湖南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了貫徹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強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湖南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歡迎社會各界人士于2017年4月23日前通過信函、傳真或者電子郵件方式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提出寶貴意見。
聯系處室:省政府法制辦經濟立法處
電 話:0731-89990738(傳真)
地 址:長沙市湘府西路8號郵編:410004
郵 箱:1584794768@qq.com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7年3月22日
湖南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飲用水水源保護。
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鄉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庫、山塘、渠道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前款所稱的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統向城鄉居民提供生活飲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飲用水水源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公共財政對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投入,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保護的部門聯動和重大事項會商機制,合理布局和調整飲用水水源地及上下游地區的產業結構,促進經濟建設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協調發展。
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評價體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及相關環境管理的具體工作,對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地規劃及相關水源工程建設的具體工作,對飲用水水資源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旅游、國土資源、衛生、農業、林業、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本區域內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規劃。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設立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補償專項資金、財政轉移支付、區域協作等方式,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生態保護補償機制,促進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其他地區的協調發展。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在受益區從供水價格中適當提高水資源費的標準,增加的水資源費用于飲用水源保護地區水源保護工作。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飲用水水源保護法律法規知識和科學知識,提高公眾參與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網站等媒體應當積極進行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公益宣傳。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飲用水水源的義務;對污染飲用水水源,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利用設施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保護舉報獎勵制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飲用水水源地確定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按照優先保障城鄉居民飲用水的要求,對飲用水水源地進行統籌規劃。跨行政區域的飲用水水源地或跨行政區域供水的飲用水水源地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統一規劃。
第十二條 飲用水水源地的確定,應當與水功能區劃相銜接,符合國家有關水質等標準、規范的要求。
已有的飲用水水源地不符合國家有關水質等標準的要求,且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應當重新確定飲用水水源地。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城鎮的飲用水水源地,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交通運輸等部門進行科學論證,提出意見,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跨行政區域的,由相關人民政府協商后提出意見,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協商不成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交通運輸等部門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鄉(鎮)、村飲用水水源地,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由縣人民政府批準確定。
跨行政區域的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由相關人民政府協商后提出意見,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確定。
第十四條 飲用水水源地在確定之前要將飲用水水源地范圍及保護要求進行公示,并召開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城鎮應當確定第二水源和應急備用水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發展規劃,可以將水質良好、水量穩定的大中型水庫、重要河道、湖泊作為預留飲用水水源地。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飲用水水源地和第二水源地、應急備用飲用水水源地名錄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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