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實施移民搬遷的,原有建筑物、構筑物應當限期拆除,恢復生態。
第五十八條 秦嶺范圍內的城鎮應當建設、完善生活污水處理、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供排水等公共設施。鄉(鎮)人民政府在人口相對集中的村莊,應當組織推廣使用沼氣、太陽能、風能等清潔能源,統一規劃建設生活垃圾處理、污水排放等設施。
第五十九條 在秦嶺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不得新建、擴建宗教活動場所,在適度開發區擴建、改建宗教活動場所應當符合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和城鄉規劃的要求。
第四節 旅游開發建設生態環境保護
第六十條 秦嶺范圍內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的秦嶺旅游專項規劃、鄉村旅游發展規劃,應當符合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
第六十一條 在秦嶺限制開發區、適度開發區進行旅游開發和旅游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由其管理機構提出生態環境保護方案,經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審查后,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報批。
在限制開發區、適度開發區規劃建設索道、滑道、滑雪(草)場等旅游基礎設施的,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十二條 秦嶺的旅游景區、景點應當科學設計,與當地生態環境相協調,合理利用生態資源和旅游資源。
對自然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有損害的旅游景點和設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關閉或者拆除。
第六十三條 秦嶺范圍內的縣(市、區)應當對鄉村旅游統一規劃,合理布局。
鄉村旅游經營集中的地方,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鄉村旅游公共廁所、垃圾生活容器、垃圾集中處理場所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對生活垃圾和污水統一處置。
第六十四條 秦嶺旅游景區、景點應當加強公共衛生管理,對產生的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統一清運、集中處置;對產生的生活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保證污水達標排放。禁止隨意棄置和排放生活垃圾、污水。
在秦嶺旅游景區游覽線路以外或者沒有道路通行的區域,組織開展穿越、登山等旅游活動,應當事先依法向縣級以上體育部門備案。
進入秦嶺旅游的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森林草原法律法規和景區管理的規定,不得亂砍濫挖、非法捕魚狩獵、非法野外使用明火、隨意丟棄廢棄物以及其他破壞秦嶺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六十五條 秦嶺旅游景區、景點應當優先使用太陽能、風能、水能、天然氣、液化氣、沼氣等清潔能源;旅游觀光車及其他服務設施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在秦嶺禁止開發區進行與生態功能保護無關的生產和開發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締,對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植被破壞的,應當承擔治理費用。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三倍的樹木,可處毀壞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防污條件的運載工具,運載油類、糞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過地表水水源保護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通過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保護區運輸危險化學品,未經公安部門批準的,由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勘探礦產資源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開發礦產資源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向河道、湖泊、水庫等水體傾倒廢棄物或者有其他影響河道行洪行為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在秦嶺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以及未經批準在適度開發區進行房地產等各類建設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恢復原狀,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為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損害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第六十六條和第七十一條規定對單位作出一百萬元以上、對個人作出十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依照本條例其他規定對單位作出五萬元以上罰款、對個人作出三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七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秦嶺生態環境和資源破壞等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編制規劃、實施方案而不編制或者弄虛作假的;
(二)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門,對不符合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項目,違反規定審批的;
(三)不履行法定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管查處不力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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