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按照保護優先的原則實施秦嶺植被保護。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落實天然林、天然草甸保護的優惠政策和措施,做好保護工作。
國家劃定的秦嶺天然林保護范圍,不得擅自變更。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林業、農業(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態保護的要求,制定封山育林、禁牧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封山育林、禁牧區域的四至范圍、封育期限,并設置界樁、標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封山育林、禁牧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墾、采石、采砂、取土;
(二)采脂、割漆、剝皮、挖根及其他毀林行為;
(三)放養牛、羊等食草動物;
(四)損壞、擅自移動界樁、標牌;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秦嶺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應當逐步退耕還林還草。
鼓勵在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進行退耕還林還草;沒有退耕的,應當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八條 秦嶺范圍內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措施植樹造林,將植樹造林成活率納入考核目標。秦嶺范圍內的單位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組織完成義務植樹的任務。
秦嶺飛播造林所需經費,納入省級林業專項資金統籌安排。
第二十九條 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禁止經營性采伐。
列入國家天然林保護工程范圍內的天然林和坡度在四十六度以上的森林以及秦嶺山系主梁兩側各1000米及其主要支脈兩側各500米以內的森林,嚴禁采伐。
第三十條 省林業、農業、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編制秦嶺濕地、天然草場保護的長期規劃,制定外來物種入侵對秦嶺生態環境影響的風險預案,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秦嶺范圍內的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合理規劃,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護性耕作等措施,控制區域水土流失面積,減少水土流失。
在秦嶺進行建設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二條 秦嶺范圍內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林區防火責任制,制定森林防火應急方案,落實防火責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縣級以上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應當加強對病蟲害和有害生物的監測和檢疫,及時通報病蟲害和有害生物發生信息,采取措施做好病蟲害的防治工作,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
第四章 水資源保護
第三十三條 秦嶺范圍內的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編制涉及秦嶺的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流域規劃、區域規劃,應當符合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
第三十四條 在秦嶺調度水資源,建設水電站、水庫等,應當符合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保障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維護生態平衡。
涉河蓄水、攔水工程設施,應當保證生態基流量,修建水生動物洄游通道。
第三十五條 秦嶺范圍內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植被,涵養水源,防治水質污染,防止水資源枯竭,保證飲用水水源安全。
第三十六條 建立秦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可以與其他功能區重疊。
秦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秦嶺范圍內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跨設區的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的市人民政府協商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秦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設置標牌、界樁。
秦嶺飲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準保護區的管理,按照國家和本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有關規定從嚴執行。
第三十七條 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防污條件的運載工具,運載油類、糞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過地表水水源保護區。禁止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通過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保護區;確需通過的,應當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報公安部門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并通知水源保護區管理機構。
第三十八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控制秦嶺范圍內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制定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應當與水體功能容量相適應。設區的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擬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并報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環境保護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秦嶺水質狀況的監測,發現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或者超過水體功能容量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組織治理。
第五章 生物多樣性保護
第四十條 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野生動植物種類、分布情況,依法編制秦嶺生物多樣性保護專項規劃,并符合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
秦嶺生物多樣性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包括對秦嶺生態系統多樣性、物種多樣性、遺傳基因多樣性保護的具體措施。
秦嶺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經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四十一條 秦嶺范圍內的縣級以上野生動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或者委托有關科研機構對秦嶺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狀況進行調查、監測和評估,建立秦嶺野生動植物及棲息地、保護地檔案。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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