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清單主要包括水利發展資金支持的年度重點工作、支出方向、具體任務指標等,對黨中央、國務院明確的重點任務或試點項目,可明確資金額度。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水利部門依據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等分解下達預算,在優先保證完成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重點任務、試點項目和工作清單確定任務的基礎上,可根據本地區情況統籌安排各支出方向的資金額度;根據財政部、水利部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將匯總形成的全省績效目標、分支出方向資金安排情況報財政部、水利部,并抄送當地專員辦。
專員辦督促地方財政、水利部門分解下達預算,審核區域績效目標,并在收到省級財政、水利部門抄送的區域績效目標的20日內,將區域績效目標審核意見報財政部。
第九條 地方各級水利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采取競爭立項、建立健全項目庫等方式,及時將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同時,督促項目單位提前做好項目前期工作,加快項目實施和預算執行進度。
第十條 水利發展資金鼓勵采取先建后補、以獎代補、民辦公助等方式,加大對農戶、村組集體、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實施項目的支持力度;鼓勵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開展項目建設,創新項目投資運營機制;遵循“先建機制、后建工程”原則,堅持建管并重,支持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和水利工程建管體制機制改革創新。具體辦法由地方自行制定。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水利部門按照財政部涉農資金統籌整合使用有關規定,加強水利發展資金統籌整合。分配給貧困縣的水利發展資金,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意見》(國辦發〔2016〕22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水利發展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結轉結余的資金,按照《預算法》和其他有關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屬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水利部門加強水利發展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水利發展資金績效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財政部應當將水利發展資金分配結果在預算下達文件印發后20日內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水利部門都應加強水利發展資金的監督檢查。專員辦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開展水利發展資金預算監管工作。分配、管理、使用水利發展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監督,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實。
第十六條 水利發展資金申報、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虛作假或擠占、挪用、滯留資金等財政違法行為的,對相關單位及個人,按照《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各級財政、水利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水利發展資金分配、項目安排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級水利部門,根據本辦法并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水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重點明確省級及以下的部門職責、支出范圍、資金分配、支付管理、績效管理、資金整合、機制創新、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抄送財政部、水利部及當地專員辦。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江河湖庫水系綜合整治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16〕11號)、《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水土保持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農〔2015〕226號)、《中央財政山洪災害防治經費使用管理辦法》(財農〔2014〕1號)、《小Ⅱ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中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3〕574 號)、《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0〕436號)、《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7〕619號 )同時廢止。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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