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政府監管在常州市城北污水處理廠TOT項目協議中的落實
| 論文類型 | 基礎研究 | 發表日期 | 2005-04-01 |
| 來源 | 2005城市水業戰略論 | ||
| 作者 | 徐曉鐘 | ||
| 摘要 | 常州市建設局公用事業處處長 徐曉鐘 公用事業的公益屬性和自然壟斷特性決定了社會投資者應通過公開的準入競爭取得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而且在經營過程中都必須受到持續監管。推行水業市場化之后,客觀上需要政府迅速建立一套與之相應的監管體制,以保證特許經營者的服務質量符合特許經營協議的規定,公眾 ... | ||
常州市建設局公用事業處處長 徐曉鐘
公用事業的公益屬性和自然壟斷特性決定了社會投資者應通過公開的準入競爭取得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而且在經營過程中都必須受到持續監管。推行水業市場化之后,客觀上需要政府迅速建立一套與之相應的監管體制,以保證特許經營者的服務質量符合特許經營協議的規定,公眾利益不受特許經營者的壟斷地位所威脅和損害,同時也可以保護特許經營者的利益。
在常州城北TOT項目上,作為行業主管的市建設局,著重從監管思路、監管主體、監管依據、監管內容和監管過程保障等方面來界定監管機構與被監管者的關系,并在項目協議中予以落實明確。
監管思路——通過實施監管保證經營者提供合格服務,同時考慮被監管者的利益
首先應明確監管是手段不是目的。通過有效監管保證項目公司在整個特許期內能嚴格履行義務,提供優質服務。在制訂本項目特許協議時,特別設置了“拒絕水量”、“控制液位”等約束條件,鼓勵項目公司盡量用足污水處理能力,從而保證城市污水管網暢通無冒溢;對項目設施的處置、維護、大修、重置及改造作了細致的要求;設置了項目公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制度、在項目設施終止條款中設置了詳細的設施交回標準,并規定了主要設備的最高使用年限,從而保證項目設施交回時的狀況達到資產所有人的要求。
同時,在特許協議中并不全是如何監督、如何處罰的條款,我們也設置了年度考核加分后給于適當獎勵、處理超進水量達標時給予補償、設置調價機制、對積極履行公共義務的獎勵等條款,旨在加強項目公司保證設施完好、出水達標排放的積極性。
另外,在特許協議中明確過程監管和結果監管相結合,注重結果監管,以必要的資產監管和服務質量監管的過程來保證結果監管;依法進行監管,依合同進行監督,盡可能不干涉被監管主體的正常運營管理。
監管方式和依據——政府的行政監管權力與特許、服務協議的合同監督統一
明確監管主體的職責和監管依據,建立了行政監管和合同監督兩分開的機制:建設、國資、環保、物價等行業主管部門依其行政職權進行行業監管,經營權轉讓方和排水管理機構依據項目協議(經營權轉讓協議和污水處理服務協議)進行合同監督,同時公眾又可以通過舉報等形式進行社會監督。
監管內容——經營權轉讓模式中的國有資產管理思路及服務監管重點
在監管內容上,除了公開招商本身就是市場準入的一種監管機制外,在服務協議中明確服務質量標準,通過設立監督員、日常監測、不定期抽查、定期評估、專項調查和舉報等方式的有機結合對項目公司的服務質量進行監管。同時設置了較為全面的違約情況的處理機制,以約束項目公司行為。
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建立污水廠實施監控系統,將流量、液位、出水COD等實時數據通過GPRS系統傳輸到INTERNET網絡上,監管方和被監管方在同一平臺上同時查詢在線儀表數據,提高監管的透明度。
監管過程保障——多項制度保障監管順利實施
在特許協議中,設置了多項制度以落實監管的實施,如項目公司不接受合理監管將受到違約處理。在現有監管體系下,政府方的監管職責和監管措施在項目協議的各條款中都予以了相應落實,從而在總體上構建一套思路清晰、力度適當的監管體制,給投資人對未來接受監管有一個明確的預期和把握,有利于城北污水處理廠日后的運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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