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價格改革的探討
| 論文類型 | 基礎研究 | 發表日期 | 2004-12-01 |
| 來源 | 《內蒙古供水》 | ||
| 作者 | 尹麗麗 | ||
| 摘要 | 赤峰市自來水總公司 尹麗麗 城市供水是城市重要的基礎設施建設,供水事業直接關系到廣大人民生活的正常秩序和經濟發展,水價的合理制定和及時調整,對供水事業的發展,起著極其重要的制約作用。 一、自來水價格改革的必要性 黨的十四大報告指出:“價格改革是市場發育和 ... | ||
赤峰市自來水總公司 尹麗麗
城市供水是城市重要的基礎設施建設,供水事業直接關系到廣大人民生活的正常秩序和經濟發展,水價的合理制定和及時調整,對供水事業的發展,起著極其重要的制約作用。
一、自來水價格改革的必要性
黨的十四大報告指出:“價格改革是市場發育和經濟體制改革的關鍵,應當根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加快改革步伐,積極理順價格關系。”建立起以市場形成價格為主的價格機制,為深化價格改革確定了一個正確的方向和目標。按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律,市場價格的形成是在生產者即企業背后,通過市場競爭確定的價格,才是即反映價值,又反映了供求關系的價格,否則就不能成為起導向作用的信號。十幾年來的價格改革的經驗充分證明,價格改革必須以市場經濟為原則,以行政定價向市場定價的轉變為方向,以建立有調節的市場價格形成機制和價格管理體制。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價格機制的調節作用。通過供求、競爭和價格圍繞價值上下波動。使價格發揮其刺激生產、傳遞信息、調節供求的作用,引導資源在部門、地區和企業之間的合理配置,提高經濟效益,沒有價格形成機制由政府部門定價向市場定價的轉變,沒有市場價格的形成中的市場調節,市場競爭和價值規律的作用就無法實現,沒有市場價格的形成,或價格的形成不反映供求狀況,價格體系就必然出現嚴重扭曲,價格關系就無法理順。
以市場價格為主體的價格體制,并不排斥國家管理的存在,也就是市場價格的形成及其對經濟的調節作用,以完善的市場和有效競爭為前提,在不存在完善的市場和有效競爭的地方,市場價格就難以對資源配置發揮有效的調節作用,這時價格的形成就必須由國家來加以控制調節,以彌補市場的不足。我國城市供水事業就充分體現了這一規律。
因此,即使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些產品仍然要實行政府定價,價格形成完全市場化在現實中是不存在的。
目前,在我國建立以市場價格為主體價格體制的關健,是正確劃分市場調節價和國家管理價的范圍。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國家定價的范圍,應限定在缺乏競爭性,同時又對政治穩定和經濟發展影較大的產品,這些產品的價格由政府調節比市場調節對社會更有力。政府定價合理化的核心,是在改革價格形成機制,合理劃分政府定價范圍的基礎上,改革政府定價的方式和方法,按照資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價格。
八十年代以前,我國大多數城市執行福利型水價政策,供水企業由于水價低產生的虧損,實行倒掛,城市供水工程建設資金來源于中央及地方撥款解決。改革開放以來,城市發展迅速,城市用水量需求急劇增長,但因投資體制改革后,原中央對地方基礎設施建設的撥款改為貸款,由于水價低廉,使供水事業出現了嚴重的問題:
1.這一政策使供水企業擴大再生產缺乏資金,制約了供水事業和城市的發展;
2.隨著原材料和動力等費用大幅度漲價,大多數供水企業面臨著成本上升,虧損增大,簡單再生產難以為繼的局面;
3.供水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矛盾加劇,無力改善對城市的服務;
4.低水價刺激了用水浪費,不利于有限的水資源的有效利用。
從八十年代起,各地相繼對水價進行了不同幅度的調整,使一段時間內瀕臨絕境的自來水事業出現了轉機,我國城市普遍存在的用水難局面得以逐步扭轉。然而,由于水價的調整和制訂缺乏統一的政策和規定,各地調整水價的幅度和及時性有很大差別,因此,要制定相應的措施理順城市供水價格建立合理、有效的水價制定與調整辦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城市供水價格制定的原則
城市供水通常是由政府所控制的國營企業獨家經營的,具有壟斷性。由于服務的廣泛性和公益性,所采取的定價原則不同于其它工業企業,既有一般工業產品所共有的商品性,又因水的不可代替性有其特殊性,因而水價調整不可能完全由市場進行調節,而應在政府嚴格管理監審下進行,為了既加強城市供水價格監審,又盡可能簡化不必要的秩序和手續,國家對城市供水的價格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1.建立以資產為核算基礎的利潤率:
國務院頒布的《城市供水條例》中明確指出:“城市供水價格應當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產和經營用水合理計價的原則制定。”這是供水價格確定的原則。我們知道,供水價格應按供水成本加稅費加利潤來確定,供水成本加稅費的核算形式是比較規范和合理的,而利潤就較為不一致。我市目前的水價利潤率是采用成本利潤率,這種利潤率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不合理性。這是因為:
(1)成本本身并不能真正反映供水企業投資的大;
(2)如果在利潤率不變的情況下,增加成本就會增加利潤,這樣企業就會以提高成本來增加利潤,這里面仍具有不合理性;
(3)以成本利潤率來確定供水利潤不利于鼓勵企業對增加供水設施的投資,容易造成供水企業資金投向于其它經營性行業,不利于城市供水事業的良性發展。因此,水價格體系的改革應改變目前采用的成本利潤率的核算形式,建立以資產為核算的基礎利潤率。
2.設立“水價調節基金”
設立“水價調節基金”制定合理的水價體系,既要確保供水企業維持城市供水生產的正常運作,又要統籌考慮因水價格的調整對物價整體幅度的影響;既要保證供水事業的良性發展能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又要保證水的價格具有相對穩地性。這就是價格體系改革中保證企業正常有效發展和維護物價整體相對穩定的,所謂“發展與穩定”的關系。因此,要正確處理好“發展與穩定”的關系,在水價體系中就必須建立供水企業利潤率區間,在一定的利潤率區間范圍內保證供水企業的有效經營和良性發展,同時在利潤區間的上限設立“水價調節基金”。用于穩定水價和延長調節周期,物價部門在供水企業內部設立“調節水價基金”走用帳戶。“水價調節基金”的來源主要是超計劃用水基價以外水價收入和增容費收入。
“水價調節基金”的主要用途是:當供水企業因物價上漲導致供水成本增加,供水企業利潤率低于規定的資產利潤率區間下限范圍時,由“水價調節基金”作為利潤率補貼供水企業,使供水企業的利潤率水平得到有效的保證。
“水價調節基金”的作用:
第一、通過“水價調節基金”的設立,保證供水企業的成本和核算與供水利益分開,避免供水企業在核算水價時為了獲取過高的利潤而夸大生產成本。
第二、把超計劃用水基價以外的水費收入全部劃人“水價調節基金”,即規范了這些收入的合理使用范圍,又保證了調節基金的正常來源。
第三、“水價調節基金”能起到利潤儲水的作用,使供水企業的獲得利潤水平能得到有效的保證和相對穩定。
第四、“水價調節基金”可以穩定延長水價的調節頻率和周期。
結合以上原則還應包含以下特性。
1.有效性。通過定價使水費資源合理利用;
2.自給性。通過定價使供水企業財務自給;
3.公平性。通過定價盡可能做到合理負擔;
4.政策性。水費調整要充分估計社會的影響;
5.實用性。水價體系的設計與審批程序要考慮管理上便于操作。
三、我市自來水價格情況及存在的問題:
九四年以前,在赤峰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經國務院批準,對市自來水公司的水價進行了一次調整,調整的幅度,既照顧了各方面的利益,對水司又起到了發展穩定作用,是比較合理、現實和可行的,但從長遠考慮,仍沒能從根本上理順水價。
九四年以后,由于動力費,供水材料價格的不斷提高,人員不斷增加,致使自來水成本大幅度不斷增長,價格和價值嚴重背離,企業嚴重虧損。一九九八年六月根據自來水成本情況調整了水價。且初步制定了多種不同分類的水價體系,但由于此后電費及其它原材料的價格又進一步上漲,水的成本迅速提高,自來水價格與成本又進一步拉大差距,在這種情況下九八年至九九年又進行了兩次調整。經過調整暫緩解了我公司企業的狀況,但還低于全國其它城市的水價,從長遠看,還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自來水企業的問題。
以松山供水公司為例,松山公司水廠現有兩眼配套深水井,是采用一級供水的供水方式對用戶直接供水,日供水能力為1.2萬噸,實際供水量為0.44萬噸,月供水量為13萬噸左右。千噸水電耗為340度,漏失率平均為14%,月收入單位戶平均為4.8萬元,居民戶為4.75萬元,基建水費平均為8萬元,接戶及其它收入0.5萬元,合計月收人為18.05萬元。月支出,電費3.2萬元、稅金1萬元,人員工資9萬元。車輛費用、設備維修、折舊、保險及其它辦公費等需3萬元。總支出16.3萬元,如果沒有大的管線破漏,每月盈利1.75萬元。松山公司的水費收人大部分是以基建水費為主,如果今后兩年每年以減少1.8萬平方米基建項目計算,每年水費收入就會減少21.6萬元,與盈利部分正好抵消,在這期間需更換一臺深水泵,資金5萬元,68個閥門井維修需1.3萬元,以及其它費用支出,兩年還將要虧損8萬元左右,還不包括突發性管線爆
裂造成的損失,這期間還要按照國家的規定,執行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和建立專用資金。
鑒于以上情況應該采取以下辦法:
1.若每年每噸水增加0.1元,實際上三口之家每月平均以8噸計算,那么一家三口每月付水費僅人民幣0.8元而已,其價值還低于一支雪糕錢,不會對市民有多大影響。
2.城市水資源必須實行統一管理,水價調高之后,而水資源費用如果不能同步提高,再加上城市水資源的管理不在我們建設主管部門,資源管理、供水管理相互脫節,就會在某種程度上造成刺激單位自備水源的發展,因為企業要核算要講效益。因此一定要實行城市水資源歸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以保證我市供水事業健康發展。
四、自來水價格調整方法
國務院頒布的《城市供水條例》第25條規定。
“自來水價格應當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產和經營用水合理計價制定。”這是一個合理科學的自來水價格體系的原則,政府定價的具體方法,應該以資源合理配置為基礎,根據不同行業的特點,同時參照國際上政府定價的經驗予以制定。
1.以成本為基礎定價。
城市供水是城市的基礎設施之一,它的發展是國民經濟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它具備兩個特點:
(一)由政府撥款或貸款進行;
(二)不以盈利為目的;
因此,自來水價格必須以成本為基礎定價。這樣必須采取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工商業及賓館飯店等用水按分類不同,達到合理計價,使成本利潤率達到10%左右。做為今后設備更新,擴建項目用款。
2.實行公開定價的方法。
應該實行每年向市政府提報年度經營報表和提價申請,由市政府委托中介機構,對自來水財務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在審查的基礎上,政府的價格管理部門,邀請人大、政協、群眾代表擬定調整方案,報政府批準,整個過程通過新聞媒體向公眾公布,并動員群眾參與討論,這種公開的結果,會提高群眾的參政意識,大大減少因調價時群眾的心理壓力,增加政府部門執政的科學性。
3.參照國際調整水價的經驗定價。
為了保證供水服務的質量和對水價作有效的和合理的控制,許多國家和地區已逐步將供水轉向專營化。所謂“專營化”,就是由當地政府與專營公司簽定一個嚴格的專營合同、專營公司必須按合同的規定保證提供優質的服務,包括水質、水壓、臨時停水對居民的干擾性等等。政府按合同嚴格監督專營公司的服務和財務狀況,按利潤管理原則控制水價及其增幅,其優點是:
(1)政府可丟掉對自來水公司承接的財務和日常管理的包袱,由有專業知識的公司負責提供優良的服務和實行市郊的管理。
(2)政府可以有更大的自由度去控制水價,專營公司的財務是完全透明的,政府可以客觀地評價自來水公司的成本,合理利潤,專營公司可隨著成本的高低隨時調整水價。
4.輔之以稅收優惠和財政補貼政策。
實行新稅制后,自來水公司執行6%的增值稅率,在價格已經確定的前提下,上交的增值稅只有從收人中抵減,與老稅制相比,稅收增加了一倍,相當大的一部分資金轉化為稅金上交國家,致使沒有足夠的利潤,用以更新舊的設備和改造舊的管線,因此,在稅收方面應予自來水行業優惠政策,減免自來水增值稅。
5.實行累進加價和季節差價。
在合理確定用水基數的前提下,制定各個不同水量的價格體系,以控制用水,調節需求,可采取在高峰供水季節實行水價上漲的辦法,在保證基本用水量為前提制定起點水價、超過定量部分的用水量分段計費。用水越多水價越高。這樣才能緩解目前我市城市區在用水高峰期高層樓房經常無水的狀況。
就我市自來水公司今后的發展方向,在政府不能拔款,財政不能補貼的情況下,唯一的解決辦法亦只有增加水價,否則無法生存,故千萬不可向低水價的城市仿效,否則將自食苦果。所以自來水公司必須以水養水,除能在財務上運作正常外,還必須考慮預留足夠利潤為改善服務,提高工藝水平和擴大生產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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