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消費者為本,創造公平的商業環境積極規范飲用水市場
| 論文類型 | 技術與工程 | 發表日期 | 2002-03-01 |
| 來源 | 2002世界水日——中國健康飲用水高層論壇 | ||
| 作者 | 董京生 | ||
| 摘要 | 中國消費者協會 副秘書長 董京生 “為什么一瓶礦泉水的價錢比一瓶啤酒還貴?”但我們登山時不會因為啤酒便宜而放棄礦泉水。孩子哭著要喝可口可樂,我們也會告訴他,美國人經常喝的是自來水,盡管啤酒和可口可樂里都有水份。 自然科學家認為,水、陽光、空氣、土地是生命的四 ... | ||
中國消費者協會 副秘書長 董京生
“為什么一瓶礦泉水的價錢比一瓶啤酒還貴?”但我們登山時不會因為啤酒便宜而放棄礦泉水。孩子哭著要喝可口可樂,我們也會告訴他,美國人經常喝的是自來水,盡管啤酒和可口可樂里都有水份。
自然科學家認為,水、陽光、空氣、土地是生命的四大要素。水對人的生命的意義不言而喻。中國是一個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國家,人均水資源十分有限,如何保證廣大消費者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水資源,實現可持續消費,在我國顯得尤為重要。
本次論壇主要聚集于飲用水發展的兩大途徑:城市自來水、桶(瓶)裝水及有關凈水設備。下面我就結合消費者關心的問題,消費者協會的工作,具體談談對于如何以消費者為本,創造公平的商業環境,積極規范飲用水市場的建議。
一、消費者在飲用水領域最關心的問題
中國消費者協會在工作中,對消費者有關飲用水問題的反映做了分析。得出這樣一個結論:消費者在飲用水領域最為關心的問題是安全權、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一)安全權
安全權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賦予消費者的九項權利之首,也是消費者最基本的權利,離開了這項權利,其他權利無從談起。所以消費者提出和關注最多的也是水質是否安全的問題。有關安全問題,也是自來水廠、桶(瓶)裝水生產企業必須執行的強制性標準。
(二)知情權
首屆中國飲水與健康高層論壇上,中國醫促會健康飲用水專業委員會專家指出,當前飲水市場對消費者的誤導主要表現在:誤把飲料水當成飲用水,誤把純凈水作為健康水,誤把心理產品當成生理產品,誤把醫療用水作為正常飲用水,誤把水的物理和化學活性當成了生物活性,誤把國外陳舊的技術當成了現代高新技術。而造成這些誤導的原因,主要是重視廣告誘導,輕視教育引導,重視產品開發,輕視科學研究,以及過分追求水的硬件技術,輕視水的軟件的技術研究等。
在第九個世界水日之前,專家就發出呼吁:盡早消除在飲用水認識上的誤區,在重視飲水安全的基礎上,推廣健康飲水的新觀念。但是在第十個世界水日的今天,這個問題實際上也沒有得到解決。面對純凈水、蒸餾水、礦泉水、飲料等等,大多消費者仍然是無所適從。伴隨飲用水市場的激烈競爭,更有企業為一時的經濟利益,不顧消費者的健康,創造"新概念"、誤導消費者。從消費者的投訴和咨詢看,消費者迫切需要得到有關飲用水的科學知識。
(三)公平交易權
公平交易權指的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一句話,好水也要買得起,也要物有所值。
由于安全權和知情權得不到保障,有的消費者長期飲用著不符合標準的自來水而不知不覺;有的消費者花高價購買,得到的卻是質量并不如本地自來水的桶(瓶)裝水;還有個別消費者飲用的水甚至對人體健康有嚴重危害,導致相應疾病。
桶(瓶)水的生產者,在市場上進行銷售獲利,是經營者,這一點社會各界都能認同。但是有人對于城市自來水廠往卻存在一個誤區,即認為城市自來水行業屬于重要公用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經營者。比如:自來水價格由國家嚴格控制。因此,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
我們不否認自來水行業同任何行業一樣都有特殊性;同時,我們也注意到,在我國,自來水行業在利用國家水源、享受各種優惠的同時,自來水仍需居民以支付貨幣的方式取得。從這種角度說,自來水公司還是帶有相當的經營者性質。正因為如此,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已將其列入調整范圍,目前,各地已有多起因自來水公司在壟斷經營過程中違法而被處罰的案例。
通過中國消費者協會的分析,之所以自來水行業在做了大量努力的同時,仍被消費者認為在貫徹公平交易權方面做的不夠,很大程度上是產品結構及價格制度不盡合理造成的。例如,在自來水公司抱怨大量的符合飲用標準的自來水白白流失的同時,消費者卻在抱怨,由于只有一條水管供水,沖廁所用的水卻要花符合飲用級自來水的錢。即使是好水,也因為價格過高,而被消費者認為是暴利而被投訴。例如,有關桶(瓶)裝水的利潤就經常引起爭議。另外,在節水宣傳遍布全國的時候,個別企業還在堅持最低收費標準。
二、中消協在飲用水領域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所做的工作及發現的問題
近年來,中國消費者協會以保障消費者生命健康權,提高生活質量為指導思想,有針對性的加強了對飲用水市場的社會監督;同時,認真貫徹國家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引導消費者保護水資源、合理利用水資源。
(一)加強了對國內飲用水市場的調查研究,有針對性地開展有關飲用水的商品比較試驗,定期公布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信息,以供消費者選擇
1、對城市自來水的專項調查。
自來水是城市居民最主要的飲用水。同時,在現行體制下,各城市的自來水公司作為壟斷性企業,尚不能形成市場的有力調節,為了解各城市自來水水質情況及價格、供水服務等方面的問題。1995年四季度至1996年三季度,中國消費者協會組織地方消協,對北京、天津、深圳、武漢、重慶、大連、青島、昆明、烏魯木齊、蘭州、合肥等城市,普通消費者使用服務業格式合同的有關情況進行了專業調查,其中涉及消費者家庭使用供水合同、接受供水服務的有關問題。
調查結果表明,處于壟斷地位的部分城市自來水公司,在向消費者提供供水服務時,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使用格式合同的問題普遍存在,主要有:(1)利用格式合同強迫消費者接受不合理的供水服務;(2)利用格式合同欺騙消費者;(3)利用格式合同束縛消費者的權利,減免經營者責任;(4)某些格式合同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悖,直接損害消費者利益;(5)利用格式合同“標新立異”,收取不合理費用。
這項調查結果公布后,在全社會反響強烈,對城市自來水供應部門也深有觸動,各地紛紛出臺有關整改措施,進一步提高自來水水質和供水服務水平,保障廣大消費者的各項權益。
1998年下半年,中國消費者協會聯合北京、重慶、青島、武漢等四城市的消費者協會,對上述城市居民家中自來水的水質問題進行了專項調查,抽取了41個家庭的水質樣本,對其感觀、理化以及微生物指標進行了測試,結果表明有40種樣本各項指標全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存在問題的一種樣本來自武漢,經事后核實是由于二次供水即水箱供水污染所導致。
2、開展了一系列的有關桶(瓶)水的比較試驗。
這里先介紹一下“商品比較試驗”。“商品比較試驗”不同于行政機關的檢測,不是以合格不合格做為評判商品標準。我國長期以來開展的行政監督抽查,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據國家有關標準對產品合格與否做出判定。根據抽查結果,行政機關可以對生產和經銷不合格產品的經營者進行行政處罰,以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消費者也可以自覺抵制不合格產品,維所自身的合法權益。但在實際消費中,消費者還不滿足國家行政監督抽查提供的信息,不滿足于知道哪些商品是合格的,他們還要求知道在合格的商品中,哪一種更適合于自己。滿足消費者在這一方面的信息需求,正是商品比較試驗所進行的工作。
通過“商品比較試驗”,比較不同商品之間的性質、功能及價格差異,使消費者了解哪種商品更適合自己的需要,從而做出合理的選擇;通過試驗,驗證商品廣告及說明書所宣傳的功能是否可靠,為消費者提供最真實的信息;通過試驗,發現商品中存在的危害消費者人身安全的因素,提醒廣大消費者注意并要求生產企業加以改進。
國際上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消費者組織都通過"商品比較試驗"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幫助消費者掌握選購和使用商品的知識,對同類產品做出比較和選擇。
桶(瓶)裝水是消費者飲用水的重要組成部分,并且在城市居民用水中所占比例仍在逐步上升;同時,桶(瓶)裝水的生產企業分散、品牌眾多、種類眾多、質量良莠不齊,并且假冒產品多。桶(瓶)裝水的質量也是中國消費者協會關注的重點,并開展了一系列的比較試驗。
1997年4月,中國消費者協會聯合深圳市消費者委員會、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遼寧省消費者協會,對深圳、廣州和遼寧市場上銷售的飲用純凈水進行了抽樣和商品比較試驗,以驗證使用蒸餾或離子交換、滲析等方法,除掉金屬離子、有機污染物后制成的瓶裝純凈水的質量。
比較試驗結果顯示,當時深圳、廣州市場銷售的純凈水質量尚可,20種樣品全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而遼寧市場上純凈水質量不容樂觀,8種樣品只有3種完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通過試驗結果我們發現:(1)購買純凈水確實是免喝污染水的一種好方法,(2)是否純凈當時尚無國家標準,(3)購買時必須注意查看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1997年4月,中國消費者協會聯合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又對在北京市場上抽取的23種牌號瓶裝天然礦泉水進行了比較試驗。天然礦泉水是國內流行的一種飲料,它與普通地下水的區別在于含有一定量的礦物質、微量元素,是理想的礦物質補充物。試驗結果表明,受檢的23種樣品中僅有3種完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主要問題是表明的指標不全或未標出指標含量范圍。通過測試我們注意到:(1)購買天然礦泉水時要注意瓶蓋是否松動、瓶體是否透亮,(2)要注意檢查標簽內容是否完整,(3)國產品牌部分指標優于進口品牌。通過此次比較試驗,對各大名牌礦泉水生產企業都有較大震動,促使他們主動改進標簽標注情況,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1998年下半年,中國消費者協會聯合北京、重慶、河北、廣東、青島、武漢等城市的消費者協會,對上述六城市市場上銷售的桶裝飲用純凈水進行了聯合比較試驗,其中北京市場15種牌號樣品,石家莊市場10種牌號樣品,重慶市場15種牌號樣品,廣州市場12種牌號樣品,青島市場10種牌號樣品,武漢市場10種牌號樣品。試驗結果表明,感官、理化指標測試中全部樣品基本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但微生物指標令人堪憂,有20個樣品衛生指標超過國家有關標準,同時存在產品包裝標簽標識不全等問題。
地方各級消費者協會針對瓶裝和桶裝純凈水、天然礦泉水也在當地開展了一系列的比較試驗。
1998年8-9月,黑龍江省消費者協會對哈爾濱市場上銷售的29種品牌瓶裝天然礦泉水進行了商品比較試驗,檢測結果表明只有18種完全符合國家標準,造成部分品牌礦泉水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原因有:(1)生產企業沒按工藝要求生產,(2)生產環境不符合要求,(3)設計不合理。該協會就此提醒消費者:選擇礦泉水要選擇有質量、信譽保證的品牌。
1998年夏季,新疆自治區消費者協會對烏魯木齊市場上抽取的52種品牌飲料進行了比較試驗,其中涉及12種瓶裝純凈水、礦泉水,檢測結果表明所有樣品全部符合國家標準。1998年8月,貴州省消費者協會對于貴陽市場上銷售的是10種瓶裝礦泉水進行比較試驗,結果表明有80%的樣品符合國家各項標準。1998年6月,遼寧省消費者協會聯合沈陽市消費者協會,對沈陽市場上銷售的50種礦泉水、純凈水、果汁飲料進行了比較試驗,其中涉及13種礦泉水、19種純凈水,檢測結果表明有10種礦泉水、17種純凈水各項指標全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主要問題為菌落總數超標。
發揮消協的群眾性作用,組織專家、消費者聯手評判品牌飲品。1997年8-12月,吉林省消費者協會在開展品牌飲品比較試驗的基礎上,又組織專家、消費者開展品牌評判活動,共評判飲品80余種,其中涉及礦泉水、純凈水11種。這種評判活動,是消費者對飲用水商品質量評價的面對面參與,代表了普通消費者的直接感官感受。而專家的評價則側重于飲品對人體健康的作用,使評價結論更客觀、理性。通過廣大消費者的直接參與評判,推動了飲用水市場的進一步規范。
近一段時期,中國消費者協會雖未對飲用水開展大規模的調查和比較試驗,但是從我們所受理的投訴來看,以住調查和比較試驗中反映出的問題仍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問題消費者反映還非常強烈。例如,壟斷經營中的自來水收費基數問題。
(二)發揮全國性社會團體的影響和作用,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政府部門建議,促進政府制定政策或提高飲用水有關標準,從而保證消費者的健康權益
近年來,中國消費者協會認識到,消費者的選擇對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固然重要,而政府在政策和技術標準上的積極跟進同樣意義重大,因此我們非常注重將有關飲用水比較試驗、消費調查工作中發現的有關問題及改進建議,積極向政府部門及立法部門提出,敦促政府或相關部門制訂政策、提高技術標準,使消費者的健康安全獲得保障。通過向政府部門及時通報、反饋飲用水消費領域存在的問題,產生了積極的社會影響,進一步擴大了中消協作為社會團體在合理利用水資源尤其是保障飲用水消費安全方面的作用,表現在:
1、發展和完善了有關合理利用水資源的立法征求意見制度。
我國政府在有關水資源利用立法前,廣泛聽取公眾和社會團體的意見,并將意見的采納情況及時向中消協進行通報。
2、完善了有關水資源利用的立法反饋系統。對我們在日常工作中發現和反映出的有關水資源消費領域存在的問題,我國政府積極進行分析研究,區別具體情況,做出立法對策和制訂相關政策。
3、推動和加強包括社會團體在內的社會各界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包括與聯合國和有關國際組織的合作,研究國外的有關合理利用水資源及可持續消費的先進經驗,促進中國法律與國際間的接軌,為中國采取國際通行的有利于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技術標準和準則提供依據。2000年以來,中消協積極參與國際間的學術交流與合作,先后承辦或派員參加有關水資源利用的國際會議,如參加2001年8月由聯合國環保署主辦的吉隆坡亞太地區可持續消費會議等,就合理利用水資源進行廣泛交流和探討,將國外的先進經驗介紹到國內,并在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匯報同時,提出改進建議。
(四)引導消費者進行合理利用包括水資源在內的各類資源和能源可持續消費的宣傳教育,在廣大消費者中樹立科學消費觀念
《中國21世紀議程》指出,合理的消費模式和適度的消費規模不僅有利于經濟的持續增長,同時還會減少由于人口增長帶來的種種壓力,鼓勵并引導合理的、可持續的消費模式的形成和推廣,將促進我國消費者提高經濟和生活水平。2001年,中國消費者協會的年主題是“綠色消費”、2002年年主題是"科學消費",其中都有相應內容涉及飲用水安全、水資源保護,可持續利用水資源的問題。
前面提到了消費者最關心的三項權利:安全權、知情權、公平交易權,以及消費者協會的工作及在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在了解消費者關心什么,市場中存在哪些問題后,才有可能以消費者為本,創造公平的商業環境,依法規范飲用水市場。之所以在這里首先強調消費者的三項權利,是因為只有消費者這三項權利得以實現后,消費者的選擇權才能得到保障,只有消費者具有了選擇權才可能有一個商業環境,然后才是公平的商業環境問題。
三、如何創造一個公平的商業環境
簡而言之,四個字:充分競爭!
所謂充分競爭,就是在確保國計民生的基礎上,在其他任何可比條件下的最 大限度的正當競爭。例如,屬于壟斷行業的自來水企業之間的競爭,自來水企業在不同時間段內同桶(瓶)裝水企業的競爭,桶(瓶)裝水企業間的競爭。具體如下:
(一)公平的商業環境需要科學的標準
基于同一科學標準下的比較,才有可能產生正當競爭。
“自來水能喝嗎?細菌、病毒、微生物、寄生蟲……鉛、水銀、砷、鎘等有毒重金屬還有漂白劑……我們每天飲用這樣的水,不等于每天在不停地吃毒藥嗎”
這樣的自來水我們當然不敢喝,于是花錢賣桶(瓶)裝水。但是誰能想象,上述宣傳是一家企業為推銷自己的桶(瓶)水而制造的“科學理論”。
病毒、微生物、寄生蟲……鉛、水銀、砷、鎘等有毒重金屬還有漂白劑,我們所喝的自來水中有沒有?肯定有,不說自來水中,就是我們人體內都有,無非是含量而已。在座的專家對此故弄玄虛的說法當然會不屑一顧,但是消費者中上當者大有人在。
不僅僅是個別桶(瓶)裝水企業對自來水質量的質疑,就是桶(瓶)裝水之間,也因礦泉水、純凈水等等不同有各種說法。
究竟孰是孰非,消費者無所適從。所以如果希望有一個公平的商業環境,首先是要有一個科學的標準。中國消費者協會今年的年主題是“科學消費”,重點在食品、藥品、建材裝修三個領域,食品當然包括飲用水,也希望各位專家幫助消費者確定一個現階段、符合國情、符合國人體質飲用水的科學標準。
(二)公平的商業環境需要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規
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有很多法規都與飲用水安全以及合理利用水資源有直接關系,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土保持法等;與其相關的法律有:城市規劃法、建筑法、環境保護法等。但有法律法規由于制定時間較早,標準底,同時,現在又有了一些新的情況,因此,又必要加以健全、完善。
(三)公平的商業環境需要政府強有力的監管
對于專業工作者來講,飲用水的檢測難度可能不大,但是對于普通消費者而言,依靠常識辨別水的質量就有些強人所難了。因此,政府職能部門的作用不可替代。例如:2001年6月廣東省衛生廳發出通知:在全省范圍內禁止使用非食用級PET料及回收廢舊瓶制造飲用水包裝容器。
據悉,這是由于該省部分地區的一些飲用水包裝容器生產企業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使用非食用級PET料(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樹脂)和在社會上廉價回收廢舊瓶料、報廢光碟以及塑?quot;洋垃圾",制成瓶坯或瓶灌裝飲用水銷售。這些原料含有乙醛等大量有毒、有害物質和致病菌,會給人體神經帶來損害,導致頭昏、眼花等,嚴重者致癌。
廣東省衛生廳通知要求,全省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立即對轄區內飲用水包裝容器生產企業以及瓶裝飲用水生產企業進行一次全面監督檢查,對使用非食用級PET料及回收廢舊瓶吹制飲用水包裝容器,或用上述材料制成的瓶坯、瓶灌裝飲用水的生產企業,依法給予嚴厲查處,并追查其生產的原料來源。
各地質量、衛生、工商等部門每年都要進行多次有關飲用水的檢測執法行動,對于規范飲用水市場起到了重要作用。
國家對于飲用水市場的監管不僅要體現在質量保障,打擊假冒偽劣上,還要查處清理不正當競爭、限制競爭的違法行為。出于部門和地方利益,個別地區人為的限制飲用水市場的競爭,如果這種情況繼續存在,公平的商業環境就無從談起。
例如,據新華社成都2001年8月19日電(記者叢峰):為扶持一家"處于占領市場初期"的企業,四川彭州市委、市政府辦公室聯合下發“紅頭文件”,要求當地各機關、企事業單位一律使用這一企業的產品。
這份發出的[2001]53號文件,全稱為“中共彭州市委辦公室、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務用水使用響水洞礦泉水的通知”。文件歷數了響水洞礦泉水的諸多好處,稱其“品質可與世界名泉媲美”,并指出“為支持彭州企業,發展彭州經濟,今后各單位的公務用水在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首選響水洞礦泉水。”
據了解,文件共印發了160份,分別發放到各鄉鎮黨委、政府,市委各部委辦,市級各部門,各人民團體,各企事業單位、學校。記者注意到,文件印發時間是2001年5月30日,正值國家三令五申,嚴厲打擊行政干預和地方保護主義之時。
據彭州市委辦公室副主任介紹,市委、市政府出臺這一文件,是為了扶持“處于占領市場初期”的響水洞礦泉水。他說,響水洞礦泉水水質好,又是一個好品牌,但占領市場不僅靠質量和品牌,還要靠強大的宣傳攻勢,而這個企業目前宣傳經費不足,需要政府“幫它一把”。地方黨委、政府聯合發出文件,目的是推動企業把品牌做大、做強,促進地方經濟發展。他還強調說,推廣響水洞礦泉水,可以保證機關干部、企業職工衛生健康地飲用水。
彭州市飲用水市場目前有約20多個品牌,其中響水洞礦泉水知名度最高,占有全市桶裝水近50%的市場銷售份額,并且已打入成都市場。據生產響水洞礦泉水公司的一名負責人介紹,公司所屬的某企業集團頗具經濟實力,僅去年就向彭州市納稅約600萬元。另外,在當地的六七家礦泉水或純凈水生產企業中,至少有三家企業的產品水質與響水洞不相上下。響水洞礦泉水配送站一位姓傅的營業員告訴記者,近兩個月來,配送站桶裝水銷量比去年同期增長了近50%,比前幾個月翻了一番。
然而,文件卻令其他飲用水生產企業吃盡了苦頭。在另一家較大的藍芝霖水業公司的一個配送站,營業員告訴記者,七八月份本是銷售旺季,可配送站的銷量卻大幅下滑,從原來的每天60桶左右,降到現在的不足30桶,配送站不得不裁減員工。
(四)公平的商業環境需要引進競爭機制
多年以來,我們一直認為公用水市場是賠錢的,但是在一些世界水務巨頭的眼里卻是座金礦。
2001年11月,約有1/3成都市民家里的水龍頭流出了“合資水”。世界500強之一法國威望迪環境集團投資1.1億美元,在成都建造的日供水量40萬噸的凈水處理廠今天試運營。這是我國第一個水領域的BOT---由國外企業投資建設、運營一段時期收回成本,并獲得利潤后無條件轉移給地方政府這種經營模式的示范項目。
這已經是該公司第二次"插手"中國凈水處理市場。早在1997年,威望迪集團就將天津凌莊一家落后的水處理廠改造成了中國最先進的水廠。威望迪集團董事長兼首席運營官普格里奧根據世界銀行、國家計委、國家環保總局等權威部門提供的數據算了一筆賬。目前我國有25個城市的居民超過了500萬,5個城市超過1000萬,這決定了涉及水資源的基礎設施建設所必需的投資規模巨大。按照中國政府的規劃,從現在到2010年,至少需要投入300億美元,以達到將飲用水生產能力提高20%的要求。
不僅市場潛力巨大,而且國家統計局一九九九年提供的報告也讓人耳熱心跳:外資在中國最有利可圖的產業是自來水廠,其利潤和成本的比率為百分之二十四點四八,是所有外商投資產業項目中最高的。
隨著居民生活質量的提高、節水觀念的樹立、用水更加貨幣化、市場化,居民按需用水購水已成為大勢所趨。分質供水在這種情況下應運而生。分質供水后,不同的水由不同的管道傳輸,避免了交叉污染,同時,符合可持續化發展的要求。香港的住宅均采用了分質供水系統,日常沖廁用的是海水,洗衣洗澡用的是普通自來水,飲用水則是經過反滲透技術處理的凈水,可直接入口。
隨著分質供水的逐步推廣,消費者的選擇權、公平交易將得到進一步保障,飲用水市場因此會更加商業化,飲用水市場自來水所占絕對優勢的局面,會面臨桶(瓶)裝水更直接有力的挑戰。
從長遠看,由于我國的生活用水標準仍有待于進一步提高,新建、改擴建水廠、更換水廠設備市場需要大;同時,我國現有水廠的管理水平、質量監控體系也需要進一步提高。
基于以上的原因,在飲用水領域,無論是城市自來水,還是桶(裝)水都有蘊含著巨大的商機。在保障國計民生的基礎上,這個商機對每個競爭者都應當是公平的,在飲用水領域引入競爭的機制,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五)公平的商業環境離不開做為市場主體的消費者的參與和《消費者權益法》的貫徹執行
1、消費者利用《消法》不僅維護了自身權益,也幫助經營者規范市場。
為什么這么說?雖然《消法》是一部保護消費者的法律,但絕不象某些經營者所想的那樣,只對消費者有利,絲毫沒有考慮經經營者的狀況和需要。
比如說廣州有三個違法經營者用自來水冒充礦泉水,三個月非法盈利100多萬元,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經過投訴被發現。消協把這個線索提供給工商局,工商局把它查處了。在這個過程中,實際上了維護了平等競爭的原則。如果不把他們取締,我們那些合法的企業,花上了千萬美元引進設備,生產純正的、高品質的礦泉水或者純凈水的企業怎么生存。
市場的規律,逢多必少,逢少必多,總份額就那么大,如果這些份額都被那些自來水冒充礦泉水的產品占去,真正的礦泉水就沒有銷路,不能盈利。所以從這個角度講,懲治了不法經營者,維護了消費者的利益,實際上也維護了平等交換的原則,維護了守法經營者的利益。
2、《消法》的規定,促使經營者不斷提高自己的產品與服務質,好的經營者因此在競爭中受益。
消費者是假冒偽劣商品及服務的最大受害者,也是最不被收買的主體。由于《消法》保護的是消費者的切身利益,這就決定了消費者是市場經濟中最不容易被收買,當消費者知道自己所擁有的權益受損后,必然會向經營者主張權利。例如,去年,北京法院判決了一起室內裝修污染案件,由于裝修公司使用的建材有害物質超標,業主獲賠8.9萬元,這是國內首例裝修污染賠償案。還有去年的現代城室內有害物質超標案。據悉,國家裝修建材十項標準將于今年7月1日實施。
正是這些消費者執著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才引起了更多的社會各界注意提高產品質量。這樣那些下大力氣提高產品質量,提高品質的企業才能受益。
3、《消法》確立了一個社會公認的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標準,使經營者能盡快解決糾紛,集中精力生產經營。
現實生活中,有的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爭議后,并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權利,當企業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后,認為企業有保留。有了《消法》的明確規定,絕大多數消費者認為自己的法定權利實現后,接受企業的方案。使大量消費糾紛得以迅速解決,企業也節省了大量的人力、財力、物力。
同時,由于社會確實也存在個別以維權為幌子,盜用、濫用消費者的名義去損害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還有的消費者雖然受了損失,但是主張權利嚴重過度,經營者通過適用《消法》,以法服人,也能有較地解決問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基于以上三點,在飲用水領域,創造公平的商業環境離不開做為市場主體的消費者的參與和《消費者權益法》的貫徹執行。
四、就飲用水問題談兩點希望。
(一)希望繼續強化社會各界的水質意識,推廣完善《水質報告》、水質指數發布制度
2001年2月,上海自來水市北公司公布《2000年度水質報告》,第一次讓上海市民用水有了明明白白的知情權。這份報告也成為國內首次發布的《自來水年度水質報告》。《水質報告》大致包括六部分:水質目標、水源介紹、檢測情況、制水監控、客戶反映和新年計劃。特別能反映自來水水質的,有渾濁度等4項指標。《年度水質報告》是上海自來水市北公司在去年發布“水質指數”的基礎上,采用國際慣例所推出的提高服務水平的新舉措。市北公司每天都要在網站公布水質指標,《年度水質報告》是把一年的平均值總括起來集中發布。據了解,供水企業向用戶公布《水質報告》,在一些發達國家已普遍實行,可以說是一種國際慣例。希望更多的自來水企業這么做,也希望國家能建立完善相關制度。
(二)希望社會關注八億農村消費者的飲用水問題
農村消費者是更廣大的飲用水消費者人群,而我國的農村衛生狀況不容樂觀,很多地區飲用水污染相當嚴重,個別地區幾乎無水可用。早在1998年,中國消費者協會就提出了“為了農村消費者”的年主題。今天,雖然論壇主要聚焦于城市自來水、桶(瓶)裝水及有關設備,但是我們還是想借這個機會希望大家關注農村消費者的飲用水問題。并且在改善農村用水狀況的過程中,也有無限的商機。
不知道世界水日有沒有關于農村消費者飲用水的高層論壇,如果沒有,我們希望今后做為一個專題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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