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修訂座談會在清華大學環境學院召開,《辦法》修訂工作正式啟動,勢必將引發新一輪水價熱議。究竟應該如何認識供水價格?如何建立相對合理的水價形成機制?中國水網綜合各種意見認為,城市水價應該堅持“受益者支付”原則。
供水是政府提供給老百姓的基礎服務,但是國際上認為供水并不是一項普遍的公共服務,因而不主張完全依靠政府支付來覆蓋供水成本,其支付體系應遵循“受益者支付”原則,采用全成本核算,通過使用者付費來負擔基本運營成本。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和水污染情況的日益加劇,水資源正成為許多國家可持續發展的主要障礙,尋找更好的辦法來應對水危機已成為全球性的課題。
而水作為一種公眾資源,是人們生活的必需品,具備一定的公共產品屬性。但供水本身并不能算全民性的服務。統計數據顯示,目前我國能享受到供水服務的人口只有4億多,廣大的農村人口基本很難有機會得到該項服務。從使用的角度,越是相對富裕的人,水的使用量也相對越多。有數據統計,北京一年光洗車的用水量就相當于一個多昆明湖或者6個北海。
所以,對于這樣一項非全民享有、且享有不均的半公共服務,采取“誰受益,誰付費”的“受益者支付”原則無疑相對更公平合理。
清華大學環境學院水業政策研究中心傅濤博士曾就此對媒體表示,“對于供水這樣一種并非全民享有的公共服務,理應由享用的人來付費,并按照不同用量來劃定支付的標準,這也充分體現了公平原則。”
在堅持“受益者付費”的原則基礎上,按照使用量來劃定支付額度是“受益者支付”的重要特征。在享有服務的群體中,并非所有人接受的服務都是一樣的,即不同群體的用水量有著一定的變化,以用量為衡量標準,多用多付、少用少付,很多地方實行準備實行的“階梯水價”概念即與此思想同出一源。(成楊)
編輯: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