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生態環境部印發《生態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管理辦法》,規范督辦程序,集中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原相關辦法同時廢止 。
關于印發《生態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為進一步規范生態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程序,集中解決突出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問題,保障群眾生態環境權益,我部編制了《生態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管理辦法》(環辦〔2009〕117號)同時廢止。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5年5月25日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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