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健全生態環境監測和評價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生態環境部組織起草了《生態環境監測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原文如下:
生態環境監測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態環境監測管理,規范生態環境監測活動,保障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支撐,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開展生態環境監測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水文監測、水土保持監測、氣象監測,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生態環境監測,包括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測。
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是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了實施生態環境管理和決策,對各類生態環境要素及相關因子進行監視、測定、分析,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以及預測其變化趨勢的活動。
污染源監測,是指為掌握污染物排放來源、種類、濃度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對各類污染源進行監視、測定、分析的活動,包括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稱排污單位)開展的自行監測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的執法監測等。
第四條 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構建政府主導、部門協同、企業履責、社會參與、公眾監督的生態環境監測格局。
第五條 國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現代化生態環境監測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的支持保障,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預算。
第六條 生態環境監測應當堅持依法監測、科學監測、誠信監測,確保監測數據真實、準確,提高監測數據的公信力和權威性。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防范和懲治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
第七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生態環境監測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自然資源、水利、農業農村、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林業和草原、氣象、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生態環境監測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監測監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監測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生態環境監測規劃并組織實施。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監測規劃并組織實施。
生態環境監測規劃應當包括發展目標、主要任務、監測網絡建設、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九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國家生態環境監測網絡。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本行政區域地方生態環境監測網絡。
組織生態環境監測網絡應當符合生態環境監測規劃的要求,遵循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共建共享的原則,堅持全面設點、全國聯網。
第十條 國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資料匯交和集成共享制度,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資源的管理、開發、共享與應用。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生態環境監測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促進生態環境監測信息化建設,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技術人才培養,提高生態環境監測科學技術水平。
對在生態環境監測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生態環境質量監測
第十二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規劃國家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設立、調整和撤銷國家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規劃本級地方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設立、調整和撤銷本級地方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備案。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建設和運行提供必需的土地、水、電、網絡、交通等保障,并按照生態環境監測規范確定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保護或者影響范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毀損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及其設備,不得在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保護或者影響范圍內從事影響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及其設備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十三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全國生態環境質量監測。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質量監測。
第十四條 從事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的單位和個人對在工作中知悉的取樣時間、地點、方式,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
第十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發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信息,定期發布生態環境狀況公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發布的信息中涉及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內容的,應當與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協商一致,或者采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發布的生態環境質量監測信息。
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發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信息。
第三章 污染源監測
第十六條 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對所排放的污染物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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