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授予特許經營及衍生方式
1.實施路徑
(1)對已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城鎮供排水特許經營者進行整合
在實務中,對于已經取得城鎮供排水特許經營資格的企業進行整合,需要授予其特許經營權的實施機構履行特許經營協議終止程序,并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的約定對特許經營企業進行補償。政府方收回供排水特許經營權后,再通過BOT、TOT等方式將特許經營權授予新的供排水業務經營方,以此實現區域內供排水特許經營的整合。
(2)對未實施特許經營的區域開展城鎮供排水特許經營權整合
尚未向社會資本授予供水或排水特許經營權的區域,屬于政府直接控制的供排水資產,政府部門采用競爭性方式將城鎮供排水特許經營權授予給符合條件的特許經營者:通過TOT模式盤活存量的供排水資產,通過BOT等模式實現新建、改造擴建供排水資產的投資建設以及運營管理。供排水資產非政府部門直接控制,可通過劃轉或市場化回購的方式收回供排水資產的所有權,再通過競爭性方式將城鎮供排水特許經營權授予符合條件的特許經營者。
2.重難點分析
(1)在項目移交過程中不影響供排水資產的運行
在供排水資產移交過程中,不因運營方的改變而影響用戶的用水質量;也不因政府方與特許經營者未達成共識的事項影響居民的用水需求。
(2)政府和特許經營者要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證供排水資產的運行質量和效率
政府方和特許經營方需要在特許經營協議中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做出清楚明確的約定。在特許經營期間,嚴格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的約定運行供排水資產,保障公眾利益不受損害。
(3)嚴防新增政府隱性債務
在推進城鎮供排水一體化特許經營的過程中要貫徹落實新機制的要求,同時通過動態調整供、排水的水價來確保特許經營者合理利潤的實現,杜絕在實施城鎮供排水一體化的過程中違規舉債,新增政府隱性債務。
(五)特許經營+委托運營并行
1.適用條件
①在各地政府部門的統籌規劃下,對存量的供排水資產一般采取特許經營模式實施。存量的供排水資產包含凈水廠、污水廠、管網等設施。由于管網的覆蓋區域較廣、投資規模較大等原因,管網的投資主體一般為政府,若對管網進行盤活,勢必增加社會資本方的投資金額,社會資本方為追求合理利潤勢必會申請提高供排水的定價標準,進而對公眾造成負面影響。對管網資產采取委托運營不會增加社會資本方的資金投入,亦不會對供排水的水費定價產生較大波動,因此特許經營+委托運營并行的模式更符合市場規律,是當下較為主流的一種運營模式。
②在各地政府部門的統籌規劃下,存在新建凈水廠、污水處理廠以及管網的情況,可由政府通過招標選定的符合條件的特許經營者統籌實施廠網一體化特許經營,同時針對政府投資形成的存量管網可交由特許經營者通過委托運營的方式實現。在特許經營和委托運營并行模式下實現供排水資產的廠網一體化。
③對于專項債券資金形成的城鎮供排水資產,一般考慮將供排水設施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選擇專業的供排水企業運營,發揮資源集中運營的優勢,以提高城鎮供排水行業的服務質量和效率。對于非政府專項債券資金投資形成的供排水資產仍采取特許經營模式實施。
2.實施路徑
①將政府債券資金形成的廠、網資產,通過招標的方式選取符合條件的社會資本方通過委托運營的方式實施,并由政府部門支付一定的委托運營費用,以此實現供排水企業的廠、網一體化運營;
②對于政府投資形成的屬于政府直接控制的供排水資產(不含管網),政府部門通過招標的方式選取符合條件的社會資本方通過特許經營的模式實施。若在存量的基礎上有新建內容,則通過TOT+BOT的方式實施;若無新建內容,通過TOT的方式實施。存量管網資產通過委托運營的模式實施。
③對于非政府方控制的供排水資產,政府部門可以采取劃轉或市場化回購的方式收回供排水資產的所有權,再通過招標的方式選取符合條件的社會資本方通過特許經營和委托運營并行的方式對供排水資產進行分類實施。若在存量的基礎上有新建內容,則通過TOT+BOT的方式實施;若無新建內容,通過TOT的方式實施。對于存量的管網資產通過委托運營的模式實施。
3.重難點分析
在這種模式下需要對委托運營的資產和特許經營方式運營的資產分別制定不同的監管考核機制和財務核算標準,并在特許經營協議中明確特許經營企業/委托運營企業等各方的權責關系,確保運營企業按照政府要求履行運營職責。
04城鎮供排水一體化下的特許經營整合路徑
(一)以屬地國有水務企業為主導的整合
主要是指政府通過競爭性方式,將城鎮供排水一體化特許經營權授權給地方國有水務企業,國有水務企業負責整個城鎮供排水系統的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同時,政府部門也會對國有水務企業的運營制定一系列監管措施,確保其按照規定的要求和標準進行管理和運營。
以屬地國有水務企業為主導的整合路徑如下:
(1)對未授予特許經營權的區域進行整合:
對尚未授予特許經營權的區域進行整合時,要區分供排水資產是否可由政府直接控制。政府直接控制的供排水資產,政府部門采用競爭性方式將城鎮供排水特許經營權授予給符合條件的屬地國有水務企業。非政府直接控制的供排水資產,可通過劃轉或市場化回購的方式收回供排水資產的所有權,再通過競爭性方式將城鎮供排水特許經營權授予給符合條件的屬地國有水務企業。
①政府部門通過招標選定符合條件的社會資本方,通過TOT、BOT的模式實施特許經營,并通過屬地國有水務企業與社會資本方共同成立項目公司,項目公司由屬地國有水務企業實際控制;政府部門也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或單一來源采購的方式選擇符合條件的屬地國有平臺企業,由屬地國有平臺企業單獨成立項目公司對供排水資產實施特許經營。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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