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技術服務單位在排水許可相關工作中弄虛作假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排水許可,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補辦排水許可,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對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可以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排水戶未按照排水許可證的要求,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排水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將有關情況通知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排水戶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工業企業排水戶未將污水接入市政管網的位置、排水方式、主要排放污染物類型向社會公開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排水戶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水許可的,或者違反書面承諾書的,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沒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規定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給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排水戶未按本辦法規定記錄臺賬,或者臺賬記錄保存期限少于3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
第四十條 排水戶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接受水質、水量監測或者妨礙、阻撓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排水許可證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格式,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組織印制。鼓勵實行電子許可證,電子許可證與紙質許可證具有同等效力。
排水許可申請表,排水戶法人、法定代表人書面承諾書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推薦格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參考印制。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冻擎偽鬯湃肱潘芫W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1號)同時廢止。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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